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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某某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麻宏雨

公诉机关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麻宏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怀某某人民检察院以怀检怀公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麻宏雨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某某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边永清,检察员张拓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麻宏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宏雨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肇事后弃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麻宏雨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所犯的罪行,属自首,对其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考虑到被告人的肇事行为已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亦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麻宏雨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偏关县人民法院(2012)偏刑初字43号刑事判决书中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麻宏雨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与前罪所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宏雨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肇事后弃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麻宏雨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所犯的罪行,属自首,对其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考虑到被告人的肇事行为已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亦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麻宏雨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偏关县人民法院(2012)偏刑初字43号刑事判决书中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麻宏雨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与前罪所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任天文
审判员:王小平
审判员:李德文

书记员:安永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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