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周某某
姚文涛(山西业盛律师事务所)
原公诉机关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60219750115XXXX,汉族,大学文化,平朔安泰堡煤矿维修部工人,山西省大同市天镇县人,捕前住朔州市朔城区振华北街意境园。2013年2月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朔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经朔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朔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姚文涛,山西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朔州市人,住朔城区城内砖窑巷。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朔州市人,住朔城区城内砖窑巷。系被害人王银娥的长子。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朔州市人,住朔城区城内砖窑巷。系被害人王银娥的次子。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朔州市人,住朔城区北旺庄街道办事处崔家窑村。系被害人王银娥的父亲。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玉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朔州市人,住朔城区北旺庄街道办事处崔家窑村。系被害人王银娥的母亲。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周敏、周彬、王举、尹玉兰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2013)朔刑初字第1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同时判处被告人周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人民币564683.58元。原审被告人周某某不服,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畸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13)朔刑初字第1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13)朔刑初字第1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判长:霍秀锦
审判员:郭振义
审判员:郑鑫
书记员:王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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