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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沁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沁源县。2019年2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沁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4月29日,本院重新为其办理取保候审。

沁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沁检刑刑诉(2019)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沁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珺、助理检察员李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2019年5月5日,本院根据《长治市社区矫正委托调查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向沁源县司法局送达《委托调查函》。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姚某某的量刑建议,符合罪刑相当的刑法原则,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姚某某积极与被害人的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协商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在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姚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沁源县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张尔敏

书记员: 药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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