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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公诉机关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4年12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襄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13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当月15日由襄垣县公安局执行。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以襄检公诉刑诉(201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睿敏、郭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超员且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志华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王某某所提供的被害人家属谅解书,因无法核实该谅解书的真实性,故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超员且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志华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王某某所提供的被害人家属谅解书,因无法核实该谅解书的真实性,故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刘慧
审判员:张柳俊
审判员:杨新雨

书记员:张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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