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代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潞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代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山西省潞城市人,住潞城市。2018年4月1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潞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潞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当日由潞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潞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仕林,山西三晋(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崔丽娟,山西三晋(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潞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潞检公刑诉(2018)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潞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莹、王淑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某及其辩护人李仕林、崔丽娟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4月29日22时23分许,被告人代某酒后驾驶×××号小轿车在潞城市××村由北向南行驶中撞向正在表演节目的舞台,造成被害人薛某、原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陈某、牛某、王某1、张某、崔某、申某、贾某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及舞台设备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潞城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薛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闭合性胸腹腔损伤死亡;被害人原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及闭合性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
经山西省黎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代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2.35mg100ml。
经潞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代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薛某、原某、陈某、牛某、王某1、张某、崔某、申某、贾某不负此事故责任。
案发后,就本案引发的民事赔偿事宜,被告人一方已自行与本案各被害人分别达成赔偿协议并已赔偿完毕,具体赔偿金额如下:
薛某:212500元,取得了薛某亲属的谅解。
原某:300000元,取得了原某亲属的谅解。
陈某:130000元,取得了陈某本人的谅解。
牛某:21100元。
王某1:200元。
张某:8000元。
崔某:1272.30元。
申某:1704.60元。
贾某:1490.50元。
王某2(舞台设备所有人):11000元。
共计赔偿金额为687267.4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及各被害人的户籍信息,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部分被害人的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相关和解赔偿协议、收款凭条、谅解书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说明;被害人张某、申某、崔某、牛某、陈某、王某1、贾某、王某2的陈述;证人李某12、孙某、曹某、郭某、李某12、李某13的证言;当事人血样提取表、黎城县司法鉴定中心针对被告人血液乙醇浓度出具的检验报告书;潞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分别针对被害人薛某、原某出具尸体检验报告及尸体照片说明;山西中宇司法鉴定中心针对×××车辆灯光、制动、传动、转向系统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代某的供述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7人不同程度受伤和财产损失,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就本案引发的民事赔偿事宜已经调解处理,两位死者的亲属及一位伤者本人对被告人的行为给予了谅解,同时结合潞城市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作出的对代某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本院决定依法对被告人代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代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附适用法律条文

审判长 靳林忠
人民陪审员 申安旗
人民陪审员 王晓波

书记员: 王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