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潞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3419640601XXX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西省潞城市潞华办事处(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魏县回隆镇)。2015年12月3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潞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8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2月23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辩护人申建玲,山西宏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潞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潞检公刑诉(2016)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曹某某罪、故意伤害罪(轻伤)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潞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素云、马娇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孔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乔四红,被告人曹某某及其辩护人申建玲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某某与被害人孔某甲均系河北省魏县人,两家同在潞城市从事废品收购和水果销售业务。2015年7月下旬的一天,孔某甲、栗某甲二人与被告人曹某某均在潞城市水系公园附近的路边买水果,因价格问题发生了争执,后各自走开。2015年8月5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的女儿、女婿在潞城市越人公园卖水果时,双方再次发生了冲突,后报警。次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曹某某的儿子胡某甲在潞城市西村遭到对方的殴打,胡某甲电话叫被告人快去,被告人便乘坐申某甲驾驶的晋DCXXXX号雪铁龙轿车(车后排乘坐被告人的姐姐曹某乙和女儿胡某乙)到潞城市西村寻找孔某甲、栗某甲等人,车辆行至西村口路段时,曹某某发现正在行走的孔某甲、栗某甲,遂让申某甲驾驶车辆跟踪二人,跟至潞城监狱附近转盘东南角一土斜路时,被孔某甲、栗某甲察觉,二人从西北向东南方向沿斜路逃跑。曹某某要求申某甲停车欲追赶,申某甲未停,曹某某便扯拽申某甲的胳膊,致使车辆失控,先后撞散路边彩钢挡板,撞倒车辆左前方逃跑的孔某甲,直至撞击一房屋墙壁后停止。后曹某某捡起被撞散挡板的一长条形方钢对孔某甲进行殴打。经鉴定,孔某甲脊柱损伤为轻伤二级、右上臂及背部损伤构成轻微伤;车辆损失35463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下列证据材料证明:
1、行政受案登记表二份:分别载明由孔某甲妻子陈某甲和被告人曹某某报案的时间。
2、刑事案件登记表:载明立案的时间。
3、陈某甲(孔某甲妻子)询问笔录:2015年8月6日上午九点左右,其接老乡栗某甲电话,说其丈夫在潞城监狱附近被人开车故意撞伤了,车上还下来人用铁器殴打。接电话后,其骑车到了现场,在潞城监狱对面的一条巷子里,看见丈夫孔某甲躺在地上不能动,全身都是血,旁边有一辆白色小轿车,车头被撞坏了,撞其丈夫的人和车上坐的人都跑了。后来警察就来了,其丈夫就被拉到医院。经医院检查,孔某甲骶椎骨折,尾骨断裂,脚踝有块骨头掉落,右胳膊里外缝针两层共10针左右,后背大面积擦伤,胳膊和右脚底也被擦伤。
其家和姓胡家都是卖水果的,在2015年8月5日下午,因为卖水果价格问题,老乡进行调解但没有成功,姓胡家一方还和调解的动了手,后胡家就实施报复。
孔某甲的陈述
①2015年9月1日笔录内容:2015年8月5日下午,其在越人公园附近卖哈密瓜,姓曹的女儿和女婿也在那里卖哈密瓜,当时是因瓜的价格问题其和姓曹的女儿、女婿发生了争吵,后来有老乡过来劝架,还发生了厮打,后便报了警。当晚姓曹的儿子来其的收购站找其,其怕挨打,当晚就没有开门。
2015年8月6日早上,其和栗某甲早早就出门了,怕姓曹的儿子来找其。大约上午11点左右,姓曹的儿子给其打电话说:“你不敢回来了?我在收购站等你。”其想还是回去,就给老乡陈某甲打了个电话,让他过来帮忙。快到收购站时,妻子陈某甲打电话说姓曹的儿子把家操了,还踢了她几脚,后其一行三人赶到收购站看见姓曹的儿子蹲在地上,旁边还停有一辆棕色的长安小轿车,陈某甲就问他要干什么,打了他几个耳光把他赶跑了。后陈某甲就开车走了,陈让其和栗某甲也先去躲一躲,免得对方再来。其和栗某甲为了躲姓曹的儿子,两人步行走到潞城监狱转盘东南角时,栗某甲对其说:“你看,后面有辆车,车上是那个孩他妈(也就是那个姓曹的女的)。”其说:“不是吧。”栗某甲说:“就是。”紧接着栗某甲就说:“快跑。”当时其都没有回头看,就往前跑,栗某甲在其后面跑,突然其感觉后面被撞了一下,当时其就什么也不知道了。清醒后其已经躺在一座房子墙根前,旁边有辆被撞坏的白色轿车,随后姓曹的从车上下来,拿起一根方钢在其身上乱打,其伸手抓住方钢,姓曹的还在其头上乱踢,边拖住方钢边用脚踢其的手和头,后来围观的人多了,曹才松手,骂了一通走了。
其主要是尾椎骨骨折了,左脚脚后跟骨头打掉了一块,右胳膊缝了十针,还有后背,胳膊上有些青肿。
当时其没有还手,当时在场的有其、栗某甲、开车的司机(他可能没有打),姓曹的本人,她的女儿,还有围观的人其都不认识。
其和栗某甲是老乡,因为废品收购生意不好,就和他做些水果生意。2015年8月5日晚上生气时,栗某甲也在场。
②2015年12月23日笔录内容:其身后突然被撞了一下,等其清醒时,躺在一座房子的后墙根,身体侧卧还是仰躺其记不清了,具体被车撞了什么部位也记不清了,当时其的下身不能动了,只有双手能动,只记得被撞后,有一块水泥板压在其肚子右侧,其用两手把水泥板扒开了。曹某某就拿一根方钢朝其头上打来,其举起双手挡,她朝其打了七、八下,其用胳膊和手挡了,然后其抓住她手中的方钢不让她再打,她就双手抓着那个方钢和其抢,她抓住方钢拖其走了几步远其没有松手,她就用脚踢其的头部三、四下。周围有人过来了,她就扔下方钢跑了。
当时只有曹某某一个人动手了,其的尾椎骨和左手拇指骨折了,右上臂缝了八针,背部有擦痕。
其被车撞了后,屁股那里疼了,不能动,尾椎骨骨折应该是被汽车撞的。当时车没有撞到手,其倒地后还用双手扒水泥板的,背部的擦痕是曹某某和其抢方钢时拖其所致,右上臂和左手的伤都是曹某某用方钢打的。
其在医院住院时,其的左手是肿胀了,但能动,其想着省钱便没有做X片检查。
其后来去做伤情鉴定,说自己的手肿了一个月了,法医让其去拍片子,其拍X片才知道左手骨折了。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说明:现场位于潞城市西街社区范某甲家北侧,范某甲家北侧为一条东西走向水泥路,路上停放有一辆白色雪铁龙牌轿车,车头朝南车尾朝北。车辆牌照号为晋DCXXXX,车辆引擎盖、前保险杠破损。前挡风玻璃上侧有一圆形碎裂痕迹面积为45CM×70CM。车辆东侧地面可见有一根正方形金属管,金属管上可见有红色斑迹。车辆北侧地面可见有散落的彩钢铁皮。范某甲家西侧为一条南北走向小路,小路西侧为曹某丙家。曹某丙家北侧为一空场地。范某甲家东侧为宝贝早教吧,北侧为一条东西走向水泥路,水泥路北侧为围墙,围墙北侧为公建厂家属院。空场地院外东侧为彩钢板护栏。据当地居民反映该护栏围住部分为禁止倾倒垃圾地点。白色车辆(晋DCXXXX)驾驶侧后车轮外侧边沿距离空场地东围墙外侧边沿为11.7米。
6、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从现场地面上提取有红色斑迹的方形金属管一根。
7、申某甲的笔录
①2015年8月6日笔录内容:2015年8月6日上午10点左右,其到潞城市人民医院看望住院的吴某甲,刚到医院,吴某甲的妻子胡某乙接电话后说:“鹏鹏(大名可能叫胡某甲,是胡某乙的弟弟)在西村口被打了,快开车走。”其就开车拉胡某乙、胡某乙的母亲还有一个女的其不认识,四个人往西村口走,边走边报警。到西村口后,看见往城里走的斜路上有两个男子往城里走,胡某乙让其开车跟着他们。当跟踪到公建厂转盘时,被那两个人发现了,二人就沿转盘东南角的土路往前跑,胡某乙就说:“快追上他两,不要让他们跑了。”其就加油追,二人就在路上跑,边跑边左右躲闪,当追到西华小区北口附近时,其当时害怕撞上他二人,躲闪中车撞在的路边的铁皮围墙上,当时就慌了,没有松油门,直到撞到前面的石头护墙才停下,其中一个人被其的车撞倒在地上。胡某乙的母亲下车,用其撞倒的挡围墙的方钢,在倒地的人身上打了几下。后来,又见一个人拿砍刀过来,胡某乙、胡某乙的母亲、还有其拉的那个女的就四散逃跑,其也趁机去了旁边一户人家,等警察来了后其才出来,被带到了派出所。
其是因为废铁生意和胡某乙丈夫吴某甲认识了,胡某乙让其追的人其不认识。因为在2015年8月5日,有人把吴某甲打了,其到医院看望过吴某甲,今天胡某乙说让其开车去追人,其估计和吴某甲被打有关。
其不知道吴某甲为什么被打和被谁打。其说不清怎么把人撞倒了,估计那人是被撞倒的挡墙铁皮挂倒的,也有可能是被其的后视镜挂倒的,但其没有直接撞倒他,当时那个人躺在其车的左侧,离其的车有三米远。
其没有看见胡某乙说的“鹏鹏”。拿砍刀的人是谁其不认识,后来跑了。
②2015年9月13日笔录内容:其当时精神紧张,驾驶操作失误,将车撞在右侧的护栏上,就吓怕了,车随后又撞在对面的墙后护坡上,车被撞停了,其下车看,才看见有名男子在车的左侧车头方向躺着,其并没有去故意撞伤行人。
其去医院看胡某乙和她丈夫,曹某某在医院接电话得知其儿子胡某甲被对方打伤了,其开车带曹某某等人去看看怎么回事,到了西村桥的十字路口,看见对方的两名男子在路上走着,胡某乙就打110让民警来西村加油站,曹某某要下车找对方,其说:“先不要下车,开车跟住他们,已经报警了。”其就开车沿路边一直跟着那两名男子,直到公建厂西边路口转盘处,被对方发现后,两人就跑到路口东南角的小路上,其就开车追上去怕跟丢了,到了小路上,曹某某一直要下车,其不让她下车,她就拽了其右胳膊一下喊着“赶快停车,让我下。”其当时一紧张就撞在右侧的护栏上,然后车又撞在对面的墙上,车才停下。
其撞在护栏上时,护栏旁边没有人,当时曹某某一直喊着下车,拽其的胳膊还开车门要下,其也慌了车辆已经失去了控制,看见车已经离那两名男子很近了,赶紧打了一把方向,车便撞在护栏上了。其下意识的踩刹车了,但是车没有停住,具体是怎么回事其也不知道,当时很紧张。
③2015年11月20日笔录内容:其驾车在潞城公建厂土路上追孔某甲时,距离孔某甲大概100米左右,车速不超过40迈。当时不想撞孔某甲,只是想跟住他。当车撞倒路边围墙时,其意识里是踩了刹车,但是当时曹某某要下车,拉了其的衣袖,其就撞倒路边围挡墙上,其当时大脑一片空白,当时孔某甲不在其的车前方,他在其的车左前方。
④2016年5月3日笔录内容:2015年8月6日上午十点多,其驾驶晋DCXXXX雪铁龙轿车在潞城市公建厂西侧的土路上把人挂伤了。发生事故几天后,其想了想,应该是其的车撞倒彩钢护栏后,那人被护栏挂倒在其车下。当时人在其车的左前方。
曹某某当时着急下车,其的车还在行驶中,她说:“快停车,我要下。”其想已经报警了,曹某某她们三个女的下车,真要发生打架,也怕她们吃亏,就说:“你不用下车,我们已经报警了,你不用下。”当时她已经蹲在其的副驾驶座上要下车,后她拽了其右胳膊一下,也影响其驾驶了,其的车就撞到护栏上了。当时其的双手都在方向盘上放着。
第一次询问笔录中没有陈述曹某某拽其胳膊的事,因为当时事情发生后,其就被传到派出所里了,当时其还是懵的,有些事情没有陈述全面,几天后,才把事情经过想起来。
曹某某拽其胳膊肯定影响驾驶了,否则其不会撞到护栏上。
8、曹某乙(曹某某姐姐,同车人)的笔录:2015年8月6日上午,其去潞城市医院看其外甥女和外甥女婿,二人是8月5日晚上被陈某甲、栗某甲等人打伤了。大概是10点多,曹某某接到电话说儿子胡某甲在西村被陈某甲、栗某甲打了,当时曹某某的一个朋友也在医院,他就开着车带其和曹某某、外甥女胡某乙去西村。
其不认识开车的那名男子,那名男子开辆白色的轿车,坐车去西村时,没有拿工具。其外甥胡某甲被打了,就是去看看,看事情到底怎么样了。
坐车从市医院出来,就往西村方向走,其当时晕车,也不知道走的哪条路。快到西村时,其看见栗某甲和“峰”(具体不知道叫什么名字)走在路上,胡某乙就打110说打架的人就在路边走着,怕公安人员来了找不见对方,便开车跟着他们,到了公建厂西边的转盘时,栗某甲和“峰”发现被开车跟踪,二人就朝一条斜的土路跑,司机开车就追上土路了。其当时晕车很难受,车刚开上土路一小截不知道怎么就停下了,其就下了车,下车后,胡某乙说栗某甲跑了,其和胡某乙追栗某甲,当追到十字路口的转盘时,看见陈某甲拿着刀朝这边过来了,就赶紧跑了。
其当时没有看见曹某某拽司机的胳膊,曹某某一直要下车,司机不让她下,怕她吃亏,后来司机怎么停车的其不知道,谁先下的车没有注意,下车后其没看见打架,其只是追栗某甲,没有见有人打架,下车后“峰”在哪其不知道,也不知道谁受伤了。
9、胡某乙(曹某某女儿,同车人)的笔录:2015年8月6日上午,当时其在潞城市人民医院治疗,就是因为其被陈某甲等人打伤其才住院的,当时其母亲曹某某、姨曹某乙也在医院。其弟弟胡某甲给其打电话说:“我在西村口了,你们快来吧,快打死人了。”其就和母亲曹某某、姨曹某乙准备去西村口,当时其父亲的朋友申某甲正好在场,申某甲驾驶车辆,其母亲在副驾驶位置坐着,其和曹某乙在后排坐着往西村口走,一边走其一边打电话报警。不知道行驶在什么地方,母亲要求申某甲跟着前面的两个人,其当时在后面打电话,不知怎么回事车就撞在彩钢上了,车停下后,其看见栗某甲跑了,就下车追,追了一会看见陈某甲和几个人过来了,其中陈某甲拿着刀,其就赶快往巡警队方向跑,后来其便到了巡警队,后来的事情其就不知道了。
其在后面一直打电话报警,申某甲驾驶的车是撞在墙上停下的。申某甲的车是否撞倒了人、曹某某是否拽申某甲的胳膊其均不知道。车被撞停后,曹某某在做什么其不知道,其去追栗某甲了,没有看见孔某甲受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
10、栗某甲的笔录:其之前和孔某甲在潞城市水系旁的路边卖水果,因为价格和旁边的一个卖水果的发生了口角,后来这名卖水果的就叫了他的朋友来吓唬其,吓唬其的人中其就认识有名20多岁的男子姓胡,还有姓胡男子的母亲姓曹也在场,名字叫什么其都不知道,他们就骂其和孔某甲。后来在8月5日下午其老乡陈某甲和对方调解此事,没有调解成,双方发生了冲突,后来就报了警。
第二天8月6日上午9时许,其和孔某甲、陈某甲回了家,回到家看见姓胡的男子相跟另一名男子在孔某甲家里面,姓胡的男子把孔某甲家里的桌子掀了,还砸了家里的东西。老乡陈某甲就把姓胡的男子打跑了。其和孔某甲怕对方找人再来,二人就去西街,在去西街的路上发现有车追过来,二人就跑,孔某甲就被追来的车撞伤,孔还被车上的人打伤了。
当时车开的快,其没有记清车的型号、品牌及车牌号码。驾车的是一名30多岁男子,穿件白色的半袖,戴眼镜,当时车里有姓胡的那名男子的母亲及姐姐,具体还有谁其不知道。
孔某甲被车撞后,其听到有警车去现场的声音,就给陈某甲打电话,陈某甲就开车带其到医院,见孔某甲的右胳膊、背部、右脚踝受伤了。
其看见是车头正前方部位撞向孔某甲的,孔某甲是背对车向前跑。其看见车始终没有采取制动,感觉车速有80迈左右。
孔某甲被撞后,当时有人追其,其就跑,听见孔某甲大声喊叫的声音,后来在医院见到孔某甲,孔某甲说姓曹的那名妇女下车后,用被车撞下来的铁质护栏在其身上乱打。
事情发生时其没有动手,其没有见谁拿刀,其和孔某甲以及对方的人都没有拿工具,当时就孔某甲受伤了。
11、陈某甲的笔录:2015年8月6日上午其开车准备到潞华派出所处理其和曹某某女婿打架的事情,刚到派出所门口,朋友栗某甲给其打电话说:“孔某甲让曹某某的车撞了,在公建厂转盘处,快来吧”。其就开车往现场走,出于自卫,车里有根铁棍就拿到手里了,其右手拿着铁棍下来车沿着土路往里走,曹某某等人见其拿着铁棍他们就跑了。其就往巷子里面走,看见孔某甲在地上躺着,离孔某甲一米多远有一辆白色轿车,那个轿车车头已经撞烂了,车前有撞倒的彩钢和方钢。当时孔某甲背上、胳膊上多处划伤,孔某甲也站不起来,后其打电话让120来把孔某甲拉到了医院,其也陪着去了医院。
其拿的铁棍长40多CM,直径3CM粗,曹某某家人多,自卫用的,后来扶孔某甲去医院时,钢棍不知道扔哪里了。
12、被告人曹某某对作案工具方钢的指认照片。
13、被告人曹某某到案经过:案发后,民警多次到曹某某位于潞城市潞华办事处白鹤观的住处找曹,后曹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到潞华派出所内接受询问。2015年12月30日,潞城市公安局依法对曹某某取保候审。
14、潞城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涉案晋DCY796雪铁龙轿车损失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前者载明涉案车辆总损失价格为35463元。后者载明于2016年5月11日将鉴定意见通知申某甲和曹某某。
15、山西省潞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载明孔某甲脊柱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右上臂损伤程度及背部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后者载明2015年10月9日将鉴定意见通知陈某甲、曹某某。
16、被告人的户籍证明。
17、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015年7月下旬,其在潞城市环城水系卖水果时,因价格和同是卖水果的栗某甲、孔某甲争吵了几句,就散了。2015年8月5日下午,其女儿和女婿在越人公园卖水果时被栗某甲和孔某甲叫的人打了,后报警,其女儿住院治疗。2015年8月6日上午9点左右,其儿子胡某甲回河北考驾照,要在潞城市西村口坐车,其就让胡某甲看看孔某甲是否在家,如果在家,就打电话告其,其再给派出所打电话去找孔。其在医院照看女儿,潞城市东街的申某甲来看望女儿。不一会,胡某甲给其打电话说:“快来吧,打死人了。”其知道胡某甲在西村口,恰好申某甲有车,就让申某甲开车拉其去看看到底发生了什么,其就和其姐曹某乙、女儿胡某乙坐申某甲的车往西村方向走,走到西村口时看见孔某甲和栗某甲步行走,其让申某甲开车慢慢跟着他二人,边走边打110报警。走到潞城监狱转盘时,看见他二人往监狱旁边的土路上走,其着急了,怕他二人再跑了,就开车门让申某甲停车,其下车抓住他二人,申某甲不让其下车,说怕下车吃亏。孔某甲和栗某甲发现其在后面跟踪他二人,二人就沿土路跑,其怕他二人跑掉,就扯申某甲胳膊,让他停车,申某甲被其一拉,车子就撞在路边的彩钢挡墙上,沿路撞在前面的墙上才停下来。车停下来后,其就和胡某乙、曹某乙下了车。其看见车前撞坏了,孔某甲在离车三、四米远的地方,其就拿起一根撞断的方钢打孔某甲,孔某甲一把就抓住了。后来听说有人拿刀来了,其就跑走了。
其不知道孔某甲是如何倒地的。其和申某甲等人开车追孔某甲和栗某甲时都没有拿工具。
其让申某甲停车,申怕其下车被打,不让下车,其就拽了申某甲的袖子一下,申某甲就撞在车右边的护栏上,紧接着就撞在对面的墙上了。
其当时心急,下车后就从地面上捡起一方钢,打在孔某甲的胳膊上一下,又准备打第二下孔某甲就用手抓住了方钢。孔某甲还喊:“我没有打胡某甲,是栗某甲和陈某甲打了”。
车停下后,胡某乙去追栗某甲了,曹某乙站在一旁没有动手,她看见陈某甲拿刀过来,就喊“拿刀来了,快跑。”其和曹某乙就跑了。
胡某甲和胡某乙是被对方打伤的,在侯家庄派出所处理。
综合前述证据材料,足以证明本案事实的真实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孔某甲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以曹某某赔偿孔某甲全部经济损失50000元作结,调解已生效,赔偿款已全部履行完毕。在前述基础上,被害人孔某甲对被告人曹某某的行为予以了谅解(详见调解书、收款凭证及孔某甲亲书的谅解书,略)。
针对孔某甲左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之指控,庭审中,控方及被害人孔某甲本人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
潞城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证明孔某甲于2015年8月6日11时住院,于当月9日11时14分出院,诊断为骶椎骨折、全身多处皮肤挫裂伤。
2、孔某甲本人于2015年12月23日的笔录:孔称当时只有曹某某一个人动手了,其的尾椎骨和左手拇指骨折了,右上臂缝了八针,背部有擦痕。
其被车撞了后,屁股那里疼了,不能动,尾椎骨骨折应该是被汽车撞的。当时车没有撞到手,其倒地后还用双手扒水泥板的,背部的擦痕是曹某某和其抢方钢时拖其所致,右上臂和左手的伤都是曹某某用方钢打的。
其在医院住院时,其的左手是肿胀了,但能动,其想着省钱便没有做X片检查。
其后来去做伤情鉴定,说自己的手肿了一个月了,法医让其去拍片子,其拍X片才知道左手骨折了。
3、山西省潞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载据长治市医学院附属和济医院门诊手册记载,孔某甲于2015年9月8日因外伤后右肘部、骶尾部及左手拇指疼痛一月入院,X片示左手拇指第一掌骨完全性骨折。通过论证后的鉴定意见为孔某甲左手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4、潞城市中医院外科医生陈勇的笔录:其在潞城市中医院外科工作,大概2015年9月8日左右,孔某甲到医院诊疗,当时其接待的他,孔左手拇指掌指关节处受伤,其书写的诊疗建议书,建议书中“临床诊断:左第一掌骨基底部陈旧性骨折”。一般骨折三周内称为新鲜骨折,三周以上称为陈旧性骨折,意思就是左第一掌骨底部骨折应该在三周以上,具体骨折时间无法确定。
综合前述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孔某甲左手骨折构成轻伤二级之事实,该损伤在系2015年9月8日被医院检查发现,是否由曹某某在2015年8月6日上午所致,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辩护人针对此指控所持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干扰车辆驾驶人员,影响行驶中的车辆,危害曹某某,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同时造成孔某甲脊柱轻伤之后果,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曹某某罪和故意伤害罪(轻伤)。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其中被告人的故意伤害犯罪情节轻微。辩护人所持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曹某某罪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的起因、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又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民事赔偿事宜已经调解处理并取得了被害人一方的谅解,被告人具备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曹某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附适用法律条文
审 判 长 靳林忠 人民陪审员 姜宏艺 人民陪审员 张秀琴
书记员:李宁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曹某某,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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