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壶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平文艺,男,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壶关县龙泉镇小东河村。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建生,男,195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壶关县龙泉镇小东河村。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晓飞,男,198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壶关县龙泉镇小东河村。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伟,男,198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壶关县龙泉镇小东河村。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平宇栋,又名平志兵,男,1976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壶化集团职工,住壶关县龙泉镇小东河村。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小红,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于壶关县,身份证号码140427196912010034,汉族,高中文化,壶关县农业银行工作人员,住壶关县信用联社家属院。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
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壶关县看守所。
辩护人卢晓波,山西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壶关县人民法院审理壶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小红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平文艺、王建生、王晓飞、王伟、平宇栋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2013)壶刑初字第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平文艺、王建生、王晓飞、王伟、平宇栋、原审被告人赵小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赵小红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平文艺、王建生、王晓飞、王伟、平宇栋均系壶关县龙泉镇小东河村人。2012年11月28日,平文艺的哥哥平文龙去世,其家属选择在赵小红家煤球厂附近的属于村民平晋生的责任田内打葬。同年11月30日14时许,平文艺夫妇叫王建生、王晓飞、王伟、平宇栋等人帮忙为其哥打葬。平晋生闻讯后不让平文艺到其地内打葬。平文艺夫妇怀疑是赵小红从中作梗,便前往赵小红家要求将租给赵小红家的位于其家煤球厂大门外的责任田归还用作平文龙的安葬地点。赵小红不在家,平文艺妻子陈巧霞与赵的父母因此事发生争执撕拽。赵的父亲给赵小红打了电话,赵小红与其女儿及两名男子开车过来,赵小红及其女儿等家人与平文艺夫妇发生吵打,陈巧霞将打架的事电话告诉王建生,王晓飞、王建生、平宇栋、王伟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随即跑向煤球厂,与赵小红一方互殴,赵小红持刀将平文艺、王建生、平宇栋、王伟、王晓飞捅伤。其中,平文艺肩部之损伤构成轻伤;左胸背部、左腰背部、左髋部、左手拇指之损伤构成轻微伤。王建生腹部之损伤构成重伤。王晓飞右上肢之损伤构成轻伤。王伟左腋下之损伤构成轻微伤。平宇栋左肩部及腰背部之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平文艺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3837元,其中医疗费8428元(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医疗花费凭证确定);误工费:根据公安部发布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确定其误工损失日为30日,以2012年山西省城镇单位农、林、牧、渔从业人员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5293元计算,每日的误工费为25293/12/2l.75=97元。故其误工费应为:30*97=2910元;护理费:以其住院天数确定需护理的天数,护理人员确定1人,因其护理人员为其家属,其家属为农民。故其每日的护理费用以2012年山西省城镇单位农、林、牧、渔从业人员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5293元计算,每日的护理费为25293/12/2175=97元。故其护理费应为:住院天数17*97=164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山西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每日50元为标准,故其伙食补助费为:住院天数17*50=850元;
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建生造成的经济损失为26391元(各项费用确定的依据和算法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平文艺的相同),其中医疗费18660元;误工费:误工天数60*97=5820元;护理费:住院天数13*97=126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13*50=650元;
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晓飞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5932元(各项费用确定的依据和算法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平文艺的相同),其中医疗费11111元;误工费:误工天数30*97=2910元;护理费;住院天数13*97=126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13*50=650元;
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伟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1181元(各项费用确定的依据和算法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平文艺的相同),其中医疗费7815元;误工费:误工天数15*97=1455元;护理费:住院天数13*97=126l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13*50=650元;
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平宇栋造成的经济损失为4276元(各项费用确定的依据和算法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平文艺的相同),其中医疗费3100元;护理费:住院天数8*97=7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8*50=400元。
支持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伤情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原审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原判认为,被告人赵小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该案因邻里纠纷引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平文艺、王建生、王晓飞、王伟、平宇栋在与被告人赵小红发生纠纷时,未妥善处理,感情用事,对引发双方打架有一定过错,对被告人赵小红应酌情从轻处罚。因被告人赵小红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平文艺、王建生、王晓飞、王伟、平宇栋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但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平文艺、王建生、王晓飞、王伟、平宇栋有一定过错,可酌情减轻被告人百分之十的民事赔偿责任。故赵小红需赔偿上述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九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小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二、被告人赵小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平文艺因此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经济损失12453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建生因此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经济损失23752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晓飞因此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经济损失14339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伟因此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经济损失10063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平宇栋因此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经济损失3848元。上述款项共计64455元。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被告人赵小红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平文艺、王建生、王晓飞、王伟、平宇栋均系壶关县龙泉镇小东河村人。2012年11月28日,平文艺的哥哥平文龙去世,其家属选择在赵小红家煤球厂附近的属于村民平晋生的责任田内打葬。同年11月30日14时许,平文艺夫妇叫王建生、王晓飞、王伟、平宇栋等人帮忙为其哥打葬。平晋生闻讯后不让平文艺到其地内打葬。平文艺夫妇怀疑是赵小红从中作梗,便前往赵小红家要求将租给赵小红家的位于其家煤球厂大门外的责任田归还用作平文龙的安葬地点。赵小红不在家,平文艺妻子陈巧霞与赵的父母因此事发生争执撕拽。赵的父亲给赵小红打了电话,赵小红与其女儿及两名男子开车过来,赵小红及其女儿等家人与平文艺夫妇发生吵打,陈巧霞将打架的事电话告诉王建生,王晓飞、王建生、平宇栋、王伟四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随即跑向煤球厂,与赵小红一方互殴,赵小红持刀将平文艺、王建生、平宇栋、王伟、王晓飞捅伤。其中,平文艺肩部之损伤构成轻伤;左胸背部、左腰背部、左髋部、左手拇指之损伤构成轻微伤。王建生腹部之损伤构成重伤。王晓飞右上肢之损伤构成轻伤。王伟左腋下之损伤构成轻微伤。平宇栋左肩部及腰背部之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因原审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平文艺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3837元,其中医疗费8428元(以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医疗花费凭证确定);误工费:根据公安部发布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确定其误工损失日为30日,以2012年山西省城镇单位农、林、牧、渔从业人员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5293元计算,每日的误工费为25293/12/2l.75=97元。故其误工费应为:30*97=2910元;护理费:以其住院天数确定需护理的天数,护理人员确定1人,因其护理人员为其家属,其家属为农民。故其每日的护理费用以2012年山西省城镇单位农、林、牧、渔从业人员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5293元计算,每日的护理费为25293/12/2175=97元。故其护理费应为:住院天数17*97=164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山西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每日50元为标准,故其伙食补助费为:住院天数17*50=850元;
因原审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建生造成的经济损失为26391元(各项费用确定的依据和算法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平文艺的相同),其中医疗费18660元;误工费:误工天数60*97=5820元;护理费:住院天数13*97=126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13*50=650元;
因原审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晓飞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5932元(各项费用确定的依据和算法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平文艺的相同),其中医疗费11111元;误工费:误工天数30*97=2910元;护理费;住院天数13*97=126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13*50=650元;
因原审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伟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1181元(各项费用确定的依据和算法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平文艺的相同),其中医疗费7815元;误工费:误工天数15*97=1455元;护理费:住院天数13*97=126l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13*50=650元;
因原审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平宇栋造成的经济损失为4276元(各项费用确定的依据和算法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平文艺的相同),其中医疗费3100元;护理费:住院天数8*97=7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8*50=400元。
支持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平文艺的陈述证实:2012年11月28日其哥平文龙去世,11月30日下午其和其叔叔王建生、兄弟王伟,邻居王晓飞,哥平宇栋在小东河原煤球厂南墙外打葬道,14时开始打葬,到15时许赵小红来到地里看了看,什么也没说就走了,他走后十几分钟,同村的平晋生来了,就骂:“你们打葬在我地里,干部也不找。”其和他商议了会儿,平晋生还是不让打葬,这样他们停下了,后他们就到煤球厂南侧梨树地里打葬,刚挖了一会儿,其也气不顺,就想去其家地里打葬埋其哥,后其和妻子陈巧霞进到赵小红家的煤球厂院内,赵小红不在,其妻子陈巧霞对赵的父母说:“你把我家的地给我们,我们要埋人哩。”小红的母亲说:“我们走的是国家的路,不是你们家的。”后他们两个女人就互相吵开了,并厮打在一起。其和小红的父亲就上前拉架,后小红的母亲坐在煤球厂大门口说肚疼,赵小红的父亲给赵小红打了电话。不一会儿,赵小红来了,车上还拉着她女儿和两个男人,一个20多岁,一个40多岁。其去和赵小红及其父亲说事,小红的母亲和女儿就将其妻子陈巧霞按在地上拳打脚踢,其扑上去准备拉,还没过去,小红朝其头部打了好几拳,其没还手,他们那个20多岁的年轻人还是一直打其,其也朝赵小红身上乱打,后打葬这伙人就来了,其在旁边地里拿起树枝朝小红身上打,其他人都是拉架,拉的过程中其小爸王建生蹲在了地上,其赶快上去查看,才知道他肚子被捅了一刀,其小爸王建生被捅伤之后其看见赵小红手里握着一把匕首,刀尖是黑色的,有6、7厘米长,其上去握住小红的手准备夺刀,也没夺下,还在其左大拇指处划了一下,其肩膀上被捅了两刀,左腋下被捅了一刀,左大腿被捅了一刀,具体是什么时候捅伤的其也不太清楚,穿的衣服厚,感觉也不明显。王建生肚上被捅了两刀,王晓飞、王伟胳膊被捅伤了,平宇栋肩部被捅伤了.王晓飞说他胳膊被捅伤了,其就赶快拨打120和110报警。
小东河煤球厂南边的地是平晋生家的,现在是赵小红家
种着。小东河煤球厂外边的那条路所占地是其家的,几年前
就租给赵小红家了,以前是每年500元,现在是每年1000了。
2、被害人王建生的陈述证实:其在梨树地里打葬时,平文艺夫妇不知什么时候走了,过了一会儿,文艺的妻子给其打电话:“打死我们了,你快来救救我们。”接完电话后他们就往煤球厂过,到了之后其看见赵小红及其父亲赵何生,还有个年轻人和40多岁的中年人在地上按着平文艺打他,他们这伙人就上去拉,在这过程中,赵小红朝其肚子戳了两下,其疼的不行按着肚,同时看见煤球厂门口巧霞抓着小红的母亲和女儿的头发,他俩抓着巧霞的头发,其过去赶快拉开,后发现肚上流血哩,其看见小红手里握着一把巴首,有6、7厘米长,其就说:“他拿着刀哩。”王伟等人说:“我也被捅了。”赵小红就跑向院里了。其被县医院的急救车拉走,后转到长治和平医院。
3、被害人王晓飞的陈述证实:其叔王建生接到电话说打起架来了,他们四人扔下家伙往小东河煤球厂走,其最先到了煤球厂门口,他们三个在其后面,其过去后看到小东河煤球厂门口站的有赵小红及其父母、女儿,还有两、三个不认识的男子,平文艺和陈巧霞也在门口,陈巧霞和赵小红的母亲及女儿撕扯在一起,其就对小红说:“小红,你还打人哩”赵小红二话不说,右手握拳一下就戳在其右上臂处,其感觉疼了一下,一看赵小红的右手握着把双刃尖刀,刃不长,有6、7厘米,握在手中不引人注意,其的衣服也被划破,在场的一位年龄20多岁的年轻男子也上前戳了其两拳,其还捣了那个年轻男子两拳,平文艺见赵小红持刀捅伤其,就从路边抽出根树枝和赵小红打在一处,赵小红倒打红了,谁过去拦他他就捅谁,连平文艺及随后过来的王建生父子及平志兵都被捅伤了。
4、被害人王伟的陈述证实:其哥平文艺同其妻陈巧霞气愤不过就到小东河煤球厂找赵小红说此事,其和父亲王建生、哥平志兵、王晓飞仍在梨树地打葬,约20分钟后,其父亲王建生接到电话说打开架了。他们四人就往小东河煤球厂方向走,王晓飞先到的煤球厂门口,其爸王建生和志兵哥在次,其在最后,看到赵小红的母亲和女儿和其嫂陈巧霞打在一处,互相揪头发,其爸王建生在边上拉架也拉不开,赵小红和其哥平文艺打在一处,当时其哥平文艺手中拿的树枝,其爸上前去拉小红时,小红朝其爸肚腹部戳了两下,其爸当时捂的肚就蹲在地上,其去护其父亲,赵小红右手握拳朝其左腋下戳了一下,其感觉到疼得不行,才知道赵小红手中握着刀,其嫂陈巧霞见有人受伤,拨打110、120,行凶的赵小红躲进家中不出来。后他们都被送往了医院。赵小红当时拿的一把双刃尖刀,刀刃6、7厘米长,也不是明晃晃的那种,握在手中比较隐蔽。
5、被害人平宇栋(平志兵)的陈述证实:他们这几个打葬的人听到煤球厂院里面有人在乱,他与王建生、王晓飞、
王伟就赶快跑过去,其看到平文艺和赵小红不知因为什么已
经撕拽在一起,就赶快过去准备拉架。就在他们拉架的过程
中,不知谁喊了一句:“他还拿着刀哩,”还有人喊:“我胳
膊上吃了一刀。”这时其才看见赵小红手里拿着一把匕首,当时就从路边的地里面拾了一根木棍朝赵小红打了几下,再后面的事情其就不怎么记得了。赵小红拿着个双刃,大概6、7公分长,不是很亮的刀。
其过去拉架时,赵小红在其肩部和腰部捣了几下,当时
正打架其也没感觉到是被捅着了。等王建生被捅的坐在地上,他们都说受伤了,其才知道其被捅了好几刀,这时其才看见赵小红手里拿着个匕首。
6、证人陈巧霞的证言证实:20l2年11月28日,其大伯子平文龙因病去世,拟在一级路东侧赵小红家小东河煤球厂南边平晋生地里打墓安葬,平晋生不同意,没办法就想在赵小红小东河煤球厂门前路口打葬,煤球厂门前就是其家耕地,其租给赵小红了,2012年11月30号16时,其和丈夫平文艺俩人到小东河煤球厂,找赵小红商议此事,赵小红不在,赵小红的父母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赵小红的母亲抓住其脖子上围的围巾把其拽住,其就和他打在一处,其丈夫平文艺上前拉开,赵小红的母亲说其打着她了,赵的父亲就给赵打电话,大约十几分钟后,赵开的车拉着其女儿,还有两名男子,赵小红女儿及年轻男子听说其打他奶奶来,上前将其推倒在地,赵小红母亲和其女儿及年轻男子上前打其,其丈夫平文艺上前护其,赵小红就上了手和其丈夫打在一处,在煤球厂北侧小东河梨树地打葬的本家亲戚王建生、平志兵、王伟及王晓飞听见吵打声后过来拉架,不提防赵小红手中握着刀,过去一个捅一个,就将过来的人都捅伤,其小爸王建生手捂着肚流血哩,其和丈夫平文艺就拨打110报警。赵小红手中握着把双刃尖刀,刀刃有6、7厘米长,刀刃不明,其丈夫在夺刀时左手也被划伤。就是赵小红一个人持刀伤人来,另外就是赵小红的女儿及那名年轻男子与赵小红的母亲打其来,但他们都没拿凶器。
7、证人平晋胜的证言证实:壶关县小东河煤球厂南墙外路下的一亩地是其家的耕地,七、八年前这亩地由赵小红的父亲赵何生代种至今。2012年11月30日16时许,其听说平文艺家埋人在其家这块地里打葬,其就去地里说:“文艺,你家打葬也不说一声。”文艺让其他打葬的人停下,其就离开了。后来的事情其就不知道了。不是赵小红让其去的,是其自已知道后去的。
8、证人赵何生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30日下午,其正在煤球厂院内,忽然听到院内有人骂:“赵小红死了吗”看到文艺和他媳妇两人在院内站着。其就赶快过去,说:“你这个小媳妇年纪轻轻的,有什么不能好好说,何必这样骂人。”说话的工夫,文艺的媳妇就抓住了其的领口,其就说:“有什么不能好好说,你既然是找小红,我就给小红打电话叫他来。”就在这时,其妻子李爱珍看到他们在院内争执,就出来拉架了。就在其给其儿子赵小红打完电话后,其看到其妻子和文艺的媳妇已经撕拽在一起,其就过去把他们拉开。十几分钟后,赵小红开车来了,文艺就开始跟其儿子赵小红说开了。其当时一直在旁边照看其妻子。其他具体没看清。
9、证人崔俊飞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30日下午其和赵娟及其父亲赵小红,还有赵小红的一个朋友在家坐着,到16时40分许,赵小红接了个电话,赵小红说有人打他妈哩,他要去看看。这样其和赵娟及另外一个朋友坐上他开的车就去了。
10、证人赵娟的证言证实:刚到煤球厂其见其奶奶李爱珍捂着肚在大门口处躺着,其父亲赵小红就停下车,他们就都下了车,其走到其奶奶跟前问其奶奶怎么了,其见其奶奶跟前还站着一个女的,其走到那个女的身边,没等其说话那个女的就拽其头发,其也拽她头发,两人就撕拽在一起。
11、证人平红兵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30日下午,他被平文艺叫去帮忙给其哥打葬,由于他家中有事去的比较迟,去了以后,平文艺和他媳妇在打葬那站了一会儿就走了。他也不知道去干什么了。过了一会儿,王建生接了一个电话,就和王小飞,平宇栋、王伟跑上走了。他过去时,他们已经
打完架了。他们五个人都被捅伤了,他等他们都被送到医院
就回家了。
12、证人程海兵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30日,他当天就是给平文艺家帮忙打葬来,由于同村的平晋胜不让他们到他的地里打葬,他们就又去找其他的地方。平文艺夫妻就去找赵小红一家理论,后来王建生接电话说是生开气了,王建生就和王晓飞、平宇栋、王伟去赵小红家了,他们继续在那里帮忙。等看见他们打开架了,他就往那跑,跑过去以后,他们五个人都已经被捅伤了,都在报警、打120急救电话。整个打架的过程他没有看见。
13、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中心现场位于小东河村赵小
红煤气厂大门口。
1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王建生、王晓飞、王伟、平文艺、平宇栋五人之损伤均系锐器所致。其中,王建生腹部之损伤已构成重伤;平文艺右肩部之损伤已构成轻伤;左胸背部、左腰背部、左髋部、左手拇指之损伤属轻微伤;王晓飞右上肢之损伤已构成轻伤;王伟左腋下之损伤已构成轻微伤;平宇栋左肩部及腰背部之损伤均已构成轻微伤。
15、受案登记表载明:2012年11月30日16时52分,壶关县公安局龙泉派出所接110指令:龙泉镇小东河村煤球厂门口有人打架。民警3分钟赶到现场,见到报案人平文艺,经调查了解是因琐事报案人及其叔叔王建生等四人被人捅伤,其所民警当即联系120,将受伤人员送往壶关县人民医院治疗。
16、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原审被告人赵小红的个人身份情况。
17、指认照片证实:王建生、平文艺、平宇栋、王伟指认案发时所穿衣物,证明衣服上有锐器刺破的痕迹,且痕迹相似。
18、被害人的病历复印件证明被害人平文艺、王建生、王晓飞、王伟、平宇栋的损伤住院情况。
19、到案经过证实:原审被告人赵小红于2013年3月15日经壶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电话通知后,该当日在其亲属陪同下到该队投案,该队于当日将其刑事拘留。
20、原审被告人赵小红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2年11月份,他村的平文艺的哥死了,也没有给他们家里说一声就在其家的煤球厂外南边的地里挖葬道。由于这块地是其村平晋生租给其的,其就去问平晋生是不是他同意的,平晋生说他也不知道这个事,他要去地里看看。其就开车回了其信用联社的家。当时在其家里有其女儿赵娟和其女儿的朋友肖俊飞、其朋友闫文明。过了一会儿,其父亲给其打电话让其赶快去煤球厂,平文艺要给其说打葬道的事。他们三个人也正好要往那边走,其就开车拉上他们往煤球厂走。快走到煤球厂时其就看见有个人在大门口躺着,到了才看见是其母亲李爱珍,
其就起火了,下车骂平文艺“你干什么,有什么事不能说,
打什么老人”,平文艺也过来就封住其的领口,其也抓住他,
他们正撕拽着准备打的时候,就有好多人拿着东西过来就打
开其了,其不知道怎么倒了,他们就打其头和身上,其用胳
膊护住头就从人群里跑出来躲到家里面了。回到家其爬到桌
子上就什么也不知道了,等其醒了已经在壶关县中医院了。
其主要是头部和背部、胳膊受伤了。打架过程中其没有拿什
么工具,没有打他们。其车上拉的人在干什么其就不知道了。
除了其家和平文艺家参与打架,打架当时还有其他人,
但没有看清。
21、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平文艺、王建生、王晓飞、王伟、平宇栋提供的医疗费凭证证实其住院的天数及其医疗费数额。
以上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小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该案因邻里纠纷引发,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平文艺、王建生、王晓飞、王伟、平宇栋有一定过错,对原审被告人赵小红应酌情从轻处罚。因原审被告人赵小红的犯罪行为,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平文艺、王建生、王晓飞、王伟、平宇栋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平文艺、王建生、王晓飞、王伟、平宇栋上诉均认为对赵小红量刑过轻,自己没有过错,原审被告人赵小红应全额赔偿经济损失。此外,误工费计算较低,营养费和交通费未判赔。经查,上诉人平文艺等人也聚集多人打了原审被告人赵小红,有一定过错。原判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赔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误工费也依该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计算,并无不当。对于交通费和营养费,上诉人并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故原判未支持,也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审被告人赵小红上诉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仅有受害人的言词证据证明有罪,也没有提取物证,应本着疑罪从无的精神,宣告赵小红无罪。经查,本案五名受害人的证词可以较准确的描述案发时赵小红拿刀捅伤自己的事实,且互相印证。关于作案工具,公安机关已出具情况说明,未能查找到。结合证人证言及受害人的实际受伤情况、案发现场照片、血迹、受害人受损衣物等,可证实原审被告人赵小红故意伤害的事实,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量刑正确,民事部分处理适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冠晋 代理审判员 刘大疆 代理审判员 史 蕾
书记员:魏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