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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9号赵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检察院
赵某

公诉机关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16日被左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转为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左权县人民检察院以左检刑诉(2015)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决定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左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少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赵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赵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赵德华
审判员:孟丽沙
审判员:焦宝东

书记员:王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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