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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小名五儿,男,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2017年3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祁县人民检察院祁检刑诉[2017]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瑞冬、张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7日,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和陈某某因盗窃被临汾市公安局霍东分局刑事拘留。郭某某、陈某某的家属及祁县战友李某某得知后想托人打点关系,便找到被告人胡某某帮忙。被告人胡某某谎称每家出三万元现金,便能找关系把人释放。2016年12月11日,犯罪嫌疑人郭某某、陈某某的妻子乔某某、高某共将人民币五万五千元现金交给李某某,当晚李某某将人民币五万五千元交给了被告人胡某某。被告人胡某某仅将其中的人民币一万元给了霍州的温某某办理此事,其余的钱均被其挥霍。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的家属共退赔郭某某家属24000元、陈某某家属17000元,并取得郭某某、陈某某家属的谅解。
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胡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其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2、祁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被告人胡某某的到案经过,被告人胡某某系抓获到案。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12月左右,李某某因其朋友郭某某、陈某某在霍州偷摩托被抓,让其帮忙找关系。其告诉李某某,有关系能办,一个人要三万,两个人六万。当晚李某某把钱送来,但只给了其五万五。之后,其和朋友完牛、海儿去了霍州找到办事的三虎,给了他一万元,让帮忙办理。过了一段时间,完牛联系其让去霍州,见到了三虎的朋友四四,说了案子的事,又给了四四一万。后来,事情一直没有进展,钱也花完了。李某某找到其让办不了就退钱。这些钱,其给了三虎一万元,给了三虎的朋友一万元,借给了海儿一千元,已经还了,自己挪用了七千元,其他的钱都花在办事过程中请人吃饭,喝酒了。
4、郭某美的报警材料。
5、证人郭某美(郭某某的父亲)的证言,证实儿子郭某某因偷盗摩托被山西省临汾公安局霍东分局拘留。为了让其儿子能被放出来,其给了儿媳妇乔某某两万元,乔某某凑了一万元,共三万元交给其儿子的战友李某某,转交给胡某某让办理此事。后来事情没办了,胡某某也没有退钱,发现受骗。
6、高某的报案材料。
7、证人高某(陈某某的妻子)的证言,证实其丈夫陈某某和郭某某因为盗窃被霍东分局抓了。知道后,其就和郭某某的妻子乔某某还有李某某去了问情况。回来后,李某某找人帮忙,后来找到一个叫五儿的,说是霍州有关系,让一家出三万,人就能出来,还说如果人出不来了退钱。当时其非常着急,就凑了两万五千元给了李某某,并说好剩下的五千凑够了给,同时,乔某某给了李某某三万。给了钱后,一直没办了。后来听说郭某某的父亲报了案了。
8、证人乔某某(郭某某的妻子)的证言,证实其丈夫郭某某和陈某某因为盗窃被霍东分局抓了。知道后,其就和陈某某的妻子高某还有李某某去了问情况。回来后,李某某找人帮忙,后来找到一个叫五儿的,说是霍州有关系,让一家出三万,人三、五天就能出来,还说如果人出不来了退钱。当时其非常着急,其公公郭某美给了两万元,自己凑了一万,给了李某某,高某一起去的,当时她凑了两万五千元,说过几天凑够了再给五千。给了钱后,一直没办了。其公公着了急了,就报警了。当时,李某某找的办事的人姓胡,小名叫五儿。
9、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战友郭某某和陈某某2016年12月因盗窃被临汾市公安局霍东分局抓获,二人的妻子和相跟上去了霍州看了。回了祁县后,就开始找关系,找到了胡某某,胡某某说是一人花三万就能办了。之后,郭某某妻子把三万元现金,陈某某妻子把二万五千元现金一共五万五千元给了其,当晚其就给胡某某送了过去。告诉其剩下的五千过几天给。胡某某说,事情办了钱就花了,事情没办,钱全部退还。后来,事情一直没办,钱也没有退。
10、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实郭某某和陈某某因盗窃被抓后,李某某找五儿帮忙在霍州找关系,当时五儿说一家出三万,把事情办了,陈某某的妻子高某给李某某钱的时候其也在,给了两万五千元,说是剩下的五千元过几天凑来。
11、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的一天,海儿给其打电话问霍州有没有关系,说是两个朋友在那儿偷摩托被抓了。其给霍州的三虎打电话,答应帮忙。过了几天,其和五儿、海儿去霍州,五儿给三虎留下一万元,让三虎办事开销。后来,三虎说,家属过来闹事了,说是花了十来万也没有办了事。其知道后就问五儿,五儿说也没多拿人家的钱。五儿是帮谁办事,拿了人家多少钱其都不清楚。
12、证人吕某某(小名海儿)的证言,证实2016年冬天的时候,胡某某在其店里找到其,说有朋友在霍州偷东西被抓了,需要帮忙。其正好有个同学在霍州,叫三虎。完牛和三虎关系好,其就让完牛帮忙问三虎。过了两三天,其和完牛、胡某某去了霍州,找到三虎,详细说了这个事,胡某某给三虎留下一万元让开销。后来,听说胡某某办事的那家人闹开了,嫌花钱多了。期间,其和胡某某借过一千元钱。
13、证人温某某(小名三虎)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的一天,朱某某给其打电话,说其朋友办为偷摩托被霍东局抓了。问其能不能办了。过了几天,朱培亮、海儿、五儿一起来了霍州,其还打发他们吃了饭。过了一段时间,他们三人又来了,五儿留下了一万元让办事。后来,其听说五儿拿了事主不少钱,事主因为这事闹到了霍州,所以其就不办这事了。一万元钱其办事吃饭等花销了。
14、证人刘某庆的证言,证实2016年年底,温某某的祁县老乡来办事,其中有一个人叫五儿,来了两次,帮其两个被抓的朋友打点关系,都是温某某花钱请吃的饭。因其有个法院的朋友,就帮忙办这个事了。后来听温某某说,事主来霍州闹事了,说五儿多拿了事主的钱。
15、郭某美、高某出具的谅解书,证实胡某某退还了郭某美24000元,退还了高某17000元,二人愿意谅解胡某某,希望能对其从轻处罚。
16、临汾公安局霍东分局对于郭某某与陈某某的拘留证。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胡某某均表示无异议。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证据效力予以确认,且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能办理取保候审、监外执行,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4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提出的其没有骗的故意,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且退赔了全部赃款,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胡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适于社区矫正,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郝红琴 人民陪审员  赵希云 人民陪审员  李恩双

书记员:李俊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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