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农民。2016年6月20日因故意伤害他人被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6年10月25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7日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山西省祁县看守所。
辩护人闫立冬,山西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魏英杰,山西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祁县人民检察院以祁检刑诉[2016]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榕、赵腾飞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范某1、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闫立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9日22时许,被害人范某2因妻子没有回家而怀疑是被被告人李某之子李某1带走,范某2遂驾驶自己的晋K×××××号现代瑞纳轿车去到西韩村李某家找李某1,范某2父亲范某1得知后叫上朋友刘某乘坐被害人杨某驾驶的晋K×××××号东风雪铁龙轿车随后赶到李某家街门口,李某在让其妻子报警后,在街门口与范某2、范某1发生争吵,李某用粪叉先将范某2、范某1、刘某打伤,后用粪叉和砖头将范某2的现代瑞纳轿车和杨某的东风雪铁龙轿车的挡风玻璃及大灯等处砸坏。经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于2016年6月19日的市场零售的价格为人民币7225元,被砸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于2016年6月19日的市场零售的价格为人民币8740元。
第一次庭审结束后,经本院主持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车辆被砸的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粪叉一把。
2、祁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扣押了李某持有的粪叉一把。
3、祁县公安局110接处警卡。
4、祁县公安局城赵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6月19日晚,李某让其妻子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在案发现场将李某口头传唤至城赵派出所接受调查。
5、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6年6月20日李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6、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证实:民事部分已调解,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7、被告人李某的户籍证明。
8、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19日晚上,范某2爸爸打电话让我联系一下范某2问问在哪里,我给范某2打了电话,范某2说他去西韩村呀,我告诉了他爸爸,他爸爸和杨某接上我去西韩村找范某2,看到范某2的车在伟儿家门口停着,范某2在车前蹲着,我就拉他,他不走,说伟儿爸爸答应他要出来,一会儿,伟儿爸爸开了街门,伟儿父母两个人就出来了,伟儿爸爸拿粪叉朝范某2屁股上捅了两下,范某2爸爸上去拉架,抱住范某2,伟儿爸爸就朝范某2爸爸背部用粪叉捅了两下,我说我们是来叫范某2回家的,伟儿爸爸就骂我,用粪叉朝我左腿上捅了一下,我就跑,他就追我,这时估计是伟儿爸爸叫的人,大概有五个人,都拿着木棍就打范某2和范某2爸爸,我和杨某跑到远处了。后来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当时范某2开着他自己的白色现代车,没挂车牌,我们是坐的杨某的晋K×××××的车。
9、证人范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19日晚22时左右,我给我儿子范某2打电话,他说他在西韩村,找四儿的儿子去了,我就和杨某、刘某开着一辆白色小车去了四儿家,我和范某2说回吧,正往回拖的过程中,我看见四儿拿着粪叉朝范某2腿上捅了几下,后面来了七八个人,拿着钢管、木棍把我打倒在地,我就晕倒了,后面不知道谁把我送到了医院。我臀部被四儿用粪叉捅了一下。
10、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小名叫三儿。2016年6月19日晚22点多,我弟弟李某家老婆金萍给我打电话说范某2又过来敲街门闹事了,我儿子李某3开车拉我回了村里,到了李某家门口,我看见福祥在地上躺着,李某在街门口站着,我问其他人了,李某说跑了,我弟媳妇金萍在院子里站着,说已经报案了,当时门口停着两辆汽车,已经被砸了。
1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小名叫金萍。增儿说我儿子李某1和他老婆有男女关系,昨晚就寻到我家和我老汉李某闹架了。2016年6月19日22时许,我和李某在家里,听到有人敲街门,李某问谁了,我听见街门外有人说“我是增儿”,后来说什么没听到,李某就开了街门往外走,外面有四五个人要进来,街门外停着一辆白色轿车,李某让我回家报警,我就打了110,给李某2也打了电话,打完电话我出了街门,看见李某正和对方的人打在一起,我拽李某的衣服,李某扒拉我我就又回了家里,后来听到李某2在街上说话,我就到了街门道,看见对方一个老汉在街门口地上躺着,李某、李某2在街上站着,街门前停着的白色轿车被砸了。
12、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19日快22点时,我下班刚回家,我爸爸李某2让我拉上他回西韩村我四叔家,大约20多分钟到了我四叔家街门处,看见前面停着辆轿车,我就停在这辆车后面,我四叔李某走到跟前说报了警了,让我到村口接警车,我爸爸下了车,我就开车去了村东路口,等了会看到警车从西面过去了,我就又返回了我四叔家,民警已经在现场了,我才知道打架来,看到我四叔家街门外停着的两辆小轿车被砸了。
13、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小名叫彪儿,在西韩村担任治安主任。2016年6月19日晚22点多,李某老婆打电话说有人踢她家的街门闹事了,我就去了李某家,看见有个老汉躺在李某家街门前,门前还停着两辆小轿车,当时街上也没人,过了一会警车就来了,借着车灯我看见街门前的两辆汽车被砸了。
14、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当天晚上不到23点,李某的老婆金萍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一下她家里,我去了李某家门口时,看见地上躺着一个男子,旁边停着一辆小轿车,车玻璃被砸了,李某在南墙底坐着,李某2在旁边站着,李某说派出所的来呀,我站了一会就走了。
15、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实:当晚22点左右,我洗完澡出来,我老婆说李某老婆打电话让我过去一下,我累了就没有去。
16、证人张某4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19日晚10点左右,我接到李某老婆的电话,说有人堵她家大门了,让我过去一下,挂了电话我就去了李某家,门前停着两辆车,我记得一辆白色轿车的车玻璃被砸了,李某一个人在他家街门外坐着,李某的三哥也在了。
17、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实:那天晚上11点左右,我接到李某老婆的电话,说人家又来捣她家的门了,因为李某的儿子和南谷丰福祥的媳妇有不正当关系,他们之前就闹过,所以我一听就知道是福祥家的人又来闹了,我去了李某家门口,看见福祥在地上睡着,旁边停着两辆车,玻璃都破了,李某说是他拿粪叉扎倒福祥了,他们相跟的人都跑了,他就把车砸了。
18、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那天晚上快11点的时候,李某打电话说有人砸他家门了,我就去了李某家,看见一个老汉在地上躺着,门口停着两辆车,车玻璃都被砸了,李某说他拿粪叉把人打跑了,又把车砸了。
19、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6月19日晚10点左右,我去范某2家送油钱,我开车去了范某2家,碰到他父亲,说范某2出去闹架了,让拉上他去找,我就开车拉上范某2父亲,又到西关村叫上刘某,然后开车去了西韩村,在伟儿家门口看见范某2在那里蹲着,我和刘某下车让范某2和我们回去,范某2不回去,伟儿的父亲在街门里面说“你们劝说一下,让回去吧”,刘某把范某2拽到车跟前了,伟儿的父亲又在街门里说话,接着提着粪叉出来了,伟儿的母亲也跟着,这时范某2的父亲也下了车,伟儿的父亲拿粪叉朝范某2肚子上戳了两下,我上去夺粪叉,这时又过来六七个人,手里拿着棍子朝我背上打,我就跑了,后刘某找到我,我们先去了医院,范某2和他父亲也在,等派出所民警去了医院,我们一起回了西韩村伟儿家门口,看见我的车和范某2的车都被砸了。是一辆白色富康车,车牌晋K×××××。
20、被害人范某2的陈述,证实:2016年6月19日晚上,我老婆没有回家,我怀疑李某1带走了,22点多,我就独自开着我的白色瑞纳(晋K×××××)到了西韩村李某1家街门口,我就敲街门叫李某1,李某1的父亲四儿不给我开街门,过了一会,我父亲范某1坐着一辆轿车来了,这时街上来了十几个男子,手里都拿着铁棍、镐把等工具,我父亲劝我回去,往车上推我,这时四儿就开了街门,手里拿着一把粪叉朝我臀部捅了两下,那十几个人也上来打我和我父亲,四儿用粪叉捅我和我父亲,后来我就跑走了。车在四儿家街门口放着,被砸了。
21、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实:小名叫四儿。2016年6月19日22点多,我和老婆王某在家,听见有人敲街门,我到了街门道问“谁了”,增儿在街门外说“我是增儿”,我问“你们喝上酒了?”增儿的父亲福祥说“没有喝酒,你开开吧,砍死你一家子,找不见你儿子就砍你”,我从院里拿起一把粪叉打开街门,看见增儿和福祥,还有两个不认识的男子在街门前站着,福祥进来要抱我,被我一下甩到一边,我用粪叉朝增儿臀部捅了一下,增儿就躺到街门外地上了,福祥又朝我扑过来,我用粪叉朝福祥正面大腿部位捅了一下,福祥就躺到地上,我到了街上,用粪叉朝一个穿白色短袖的男子腿上捅去,不知道捅上没有,他就夺住粪叉,我俩就倒在一堆砖上,男子就跑了,我看见另一名男子弯腰像是要捡砖,我就用粪叉朝他挥舞,他就跑了,我就又用粪叉朝增儿和福祥腿上捅了两三下,用粪叉把子朝身上乱抽了几下,增儿就跑走了,福祥还在地上躺着,然后我就用砖头和粪叉把他们开来的两辆白色小轿车砸了,先用粪叉砸了增儿的车前挡风玻璃和车大灯,然后又用粪叉把后面车的玻璃和车灯砸了,砸玻璃时把一辆车的倒车镜也砸坏了,我哥哥李某2来了,夺了粪叉进了我家里,我就又从门前砖堆上拿起砖朝增儿的车砸过去,砸了好几次。
22、祁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情况说明,证实:被砸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于2016年6月4日的市场零售的价格为人民币7225元,被砸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于2016年6月4日的市场零售的价格为人民币8740元。
23、现场方位示意图、被毁坏车辆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1596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案发当晚被告人因被害人到其家闹事而让其妻子报警,报案前尚未实施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行为,不能认定被告人主观上有将自己主动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并接受法律处罚的意愿,故不能认定为自首,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构成自首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有一定过错,且被告人家属已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的合理合法部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17年3月24日止。)
二、作案工具粪叉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文武 人民陪审员 张雁滨 人民陪审员 成建荣
书记员:郝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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