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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慧璟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慧璟,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于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汉族,中专文化,捕前系榆次区村民,住。2018年9月18日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介休市看守所。
辩护人傅建国,系山西专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刑审刑诉[2019]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慧璟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慧璟及其辩护人傅建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左右被告人张慧憬在榆次区修文镇陈侃村经营一家聚缘照相馆,因生意不好遂购买刻章机、激光雕刻机等设备伪造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印章、证件。2018年9月18日,经公安机关查获张慧憬私刻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二十二枚,印章原材料若干,车辆登记证书一本,毕业证书两本,道路运输证一本。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慧璟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惩处。
被告人张慧璟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并当庭选择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定罪量刑应当以查货印章数予以认定;本案被告人犯罪情节一般,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左右被告人张慧憬在榆次区修文镇陈侃村经营一家聚缘照相馆,因生意不好遂购买刻章机、激光雕刻机等设备伪造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印章、证件。2018年9月18日,经公安机关查获张慧憬伪造的山西省教育厅、晋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河北省唐山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太原市小店区林业局、山西省临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河北省石家庄市交通管理局、晋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洛阳市道路运输审验专用章、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中心支公司、山东梁某宇集团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榆次支公司、山西金诚顺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山西金诚顺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山西小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儀丰物流有限公司、祁县利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晋中市利某汽车修理厂、榆次区崇锦家具店、山西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太原青年职业学院、山西大同附属学院印章各一枚,道路运输证(张某)一本、车辆登记证(李某1)一本、毕业证书(李某2)一本、毕业证书(郝某)一本;综上,被告人张慧璟共伪造国家机关印章9枚、证件2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13枚、证件2本。
另查明,被告人张慧璟给尚某伪造车辆登记证书并收取费用3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刑事侦查大队三中队的抓获经过。证明:2018年9月18日,昔阳县公安局在侦办尚红海合同诈骗一案中发现手机号码135××××4441注册微信账号从事伪造印章、公文、证件犯罪行为,要求该局协助案件取证。后该局民警与昔阳县公安局民警至修文镇陈侃村聚缘照相馆,经依法搜查查获伪造印章、原材料、机器,后张慧憬被该局依法头口传唤至该局。
2、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涉案物品照片、被告人指认照片、伪造的道路运输证、车辆登记证书、毕业证书复印件。证明:电脑主机五台,激光雕刻机一台,刻铭牌机一台,圆章材料二百个,椭圆章材料一百五十个,方章材料一百六十五个,已刻好的章二十七枚,未刻铭牌材料三百六十个,已刻好铭牌五个,小切割机二台,刻章机三台,车辆登记证一本,毕业证二本,道路运输证一本,U盘四个,其他材料若干(情况说明、发票复印件等)。
3、被告人张慧璟伪造公章、证件明细表。证明:张慧憬伪造的山西省教育厅、晋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河北省唐山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太原市小店区林业局、山西省临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河北省石家庄市交通管理局、晋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洛阳市道路运输审验专用章、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中心支公司、山东梁某宇集团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榆次支公司、山西金诚顺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山西金诚顺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山西小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儀丰物流有限公司、祁县利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晋中市利某汽车修理厂、榆次区崇锦家具店、山西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太原青年职业学院、山西大同附属学院印章各一枚,道路运输证(张某)一本、车辆登记证(李某1)一本、毕业证书(李某2)一本、毕业证书(郝某)一本;综上,被告人张慧璟共伪造国家机关印章9枚、证件2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13枚、证件2本。
4、昔阳县公安局提取笔录、微信记录截图。证明:被告人张慧璟给尚某伪造车辆登记证书并收取费用300元。
5、被告人张慧璟的户籍信息,与本院查明的被告人身份情况一致。
6、证人尚某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明:2017年3月23日,该将300元转给做假证的人做一个假的车辆登记证书,后因为做的假证编号不一致,又做了一本。做假证人的电话为135××××4441,微信号为×××。
7、被告人张慧璟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明:2015年左右,该在榆次区修文镇陈侃村经营一家聚缘照相馆,因生意不好遂购买刻章机、激光雕刻机等设备伪造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印章、证件有百十来个,有的买家刻完章就将公章拿走,大约拿走的有三四十枚,还有三四十枚买家不要,该就烧了锅炉。该的微信号是×××,现在该刻下的公章等印章还有27个,放在照相馆的厨房电脑桌抽屉里。该伪造普通证明材料收取十几元,刻章三四十元,毕业证、道路运输证是200元,车辆登记证书300元。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关联,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慧璟非法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被告人张慧璟非法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均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张慧璟在本院审理期间,当庭选择自愿认罪,本院依法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以查货印章数对被告人定罪量刑,被告人犯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且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慧璟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8日起至2020年3月17日止)
被告人张慧璟违法所得三百元予以追缴。
公安机关扣押的电脑主机五台、激光雕刻机一台、刻铭牌机一台、圆章材料二百个、椭圆章材料一百五十个、方章材料一百六十五个、已刻好的章二十七枚、未刻铭牌材料三百六十个、已刻好铭牌五个、小切割机二台、刻章机三台、车辆登记证一本、毕业证二本、道路运输证一本、U盘四个、其他材料若干(情况说明、发票复印件等)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者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柴富恒
人民陪审员 赵轶群
人民陪审员 李小凰

书记员: 赵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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