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西省晋中市榆社县,汉族,初中文化,系榆社县讲堂乡讲堂村村民,住。2016年10月1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诉刑诉(2017)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小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被害人张某死亡的交通事故,并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在本院审理期间,选择自愿认罪,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民事赔偿,本院依法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原琳琳
书记员:李慧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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