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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无业,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2013年7月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7月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刑诉(201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小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30日21时20分,被告人董某驾驶晋K×××××丰田牌小轿车,由北往南超速行驶至108国道645KM650M处采取制动过程中驶入道路左侧,与相对方向高某甲超速驾驶的晋KB0785神宇牌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董某晋K×××××丰田牌小轿车乘车人任某受伤,乘坐人杨某、高某乙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晋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董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甲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2013年8月2日,被告人董某与被害人杨某、高某乙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董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杨某人民币16.8万元,赔偿高某乙人民币14万元。被害人任某经向本院民事诉讼,本院判决被告人董某赔偿任某115220.68元。上述赔偿款已履行。被害人杨某、高某乙家属以及被害人任某向本院出具谅解书,请求法院免于或从轻判处董某的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晋中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事故照片。证明了事故现场的情况。
2、晋中市公安局尸检照片及尸体检验鉴定书,经鉴定杨某、高某乙系交通事故致闭合性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
3、肇事车辆照片说明及晋中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痕迹检验鉴定书。检验结论:晋K×××××丰田牌小型轿车左侧痕迹符合与晋K×××××神宇牌重型自卸货车前部痕迹接触碰撞所形成的痕迹特征。
4、山西省榆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鉴定结论:晋K×××××号神宇牌重型自卸货车在事故发生前速度为85.72(km/h);晋K×××××号丰田牌小型轿车车速为97.06(km/h)。
5、山西省榆次司法鉴定中心、榆次区中医院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从送检董某的血液中检出酒精,其酒精含量为0.45mg/100ml;从送检高某甲的血液中检出酒精,其酒精含量为1.43mg/100ml。
6、肇事双方董某、高某甲的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以及车辆信息等复印件。
7、晋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董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高某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董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甲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任某、杨某、高某乙均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8、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证明董某已赔偿被害任某、杨某、高某乙,被害人已出具谅解书。
9、户籍资料及肇事车辆的保险单据。
10、被告人董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2013年4月30日晚上8点多,该与任某、杨某、高某乙在孟高村一家办喜的地方吃了饭之后,四人相跟的,该开上该家的晋K×××××丰田车,拉上他们准备去榆次转游。经108线到修文村和108的交叉口处,该拐到郭修线上,刚进了一截,该想到还得回家给爷爷喂药,于是在修文村内掉头原路返回。在21时20分左右,在108国道西白村口处发生了交通事故。
11、证人高某甲在公安机关的证言。2013年4月30日21点30分左右,该驾驶晋K×××××号自卸货车从太谷县小白乡上庄村沙场拉上沙。经108国道由南往北行驶自至西白村路口时,一辆由北往南行驶的黑色轿车驶入该的路上,两个车碰撞,发生了交通事故。该看到对方车失控了,两个车碰了以后该的车也不听该使唤,该的车推着他的车一直到路边有树的地方。从车上下来后,跟前有三四个路人报警,该看见小车上后排坐着的两人已经没有了,副驾驶在座椅上躺着,驾驶员从车里爬出来后在路边坐着,不一会儿,交警和120都到了。
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二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选择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刘 勇 审 判 员  郝玉萍 人民陪审员  成永霞

书记员:桑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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