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葛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葛某某,男,于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汉族,小学文化,系榆次区乌金山镇高北村村民,住。2013年8月1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刑诉(2013)第4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海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日14时10分,被告人葛某某驾驶晋K×××××豪运牌重型自卸货车由南往北行驶至汇通路与文华街丁字口右转弯往东时,与由南往北赵某无证驾驶的晋K×××××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赵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经晋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第0013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葛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葛某某与被害人赵某的亲属就民事赔偿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达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主要内容为由被告人葛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418305、46元。支付方式为协议当日支付20000元,剩余部分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赵某亲属。协议已履行。
证明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葛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2013年7月1日14时10分,我驾驶晋K×××××豪运牌重型自卸货车由南往北行驶至汇通路与文华街丁字口右转弯往东时,突然听到响声,我赶紧下车查看,发现右侧后面轮胎碾压的一个人,后面还倒着一辆摩托车,我赶紧报警,还打了120急救电话。
2、晋中市交警支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葛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3、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了被告人葛某某的犯罪事实。
4、晋中市公安局的尸体检验报告书及尸检照片,证实赵某系交通事故致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6、晋中市交警支队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证实被告人葛某某与被害人赵某的亲属就民事赔偿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达成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7、被告人葛某某、被害人赵某的驾驶证查询比对信息,证实被害人赵某为无证驾驶。
8、被告人葛某某的身份证、行驶证复印件。
9、被告人葛某某的户籍信息材料。
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选择自愿认罪,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本院依法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勇 审 判 员  郝玉萍 人民陪审员  李丽虹

书记员:陈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