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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群众。被告人李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8日被交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4日被交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交口县人民检察院以交检公诉刑诉(20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交口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玲俐、郭瑞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8日8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驾驶晋J×××××.晋J×××××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孝石线行驶,行至69KM+960M处路段时超车将相对方向驶来的由被害人蒋某驾驶的小轿车碰撞,造成被害人蒋某当场死亡。经交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调解书、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驾驶员及机动车信息复印件、前科劣迹查询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刘某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行车过程中未注意行车安全,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与其车主主动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应当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李某上述情节,可对被告人李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牛红斌

书记员:吴亚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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