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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中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23日被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2019年3月21日本院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秦斌,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左新淼,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中检刑刑诉[2018]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延改珍、韩梅、韩艳梅、韩晓飞、韩小梅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秀臻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延改珍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延改珍、韩梅、韩艳梅、韩晓飞、韩小梅共同委托代理人、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乔建军到庭参加诉讼,祁县盛世远东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小店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小店支公司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22日5时许,被告人刘某驾驶安全技术性能不符合标准的晋K×××××、晋J×××××挂号货车行驶至209国道565km+100m处进入弯道路段时,突遇反向韩五旺驾驶的另一挂号货车。刘某紧急刹车,车辆侧滑进入对方车道,导致韩五旺驾驶的车辆头部与刘某驾驶的车辆挂车中部相撞,韩五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中阳县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刘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刘某驾驶的晋K×××××、晋J×××××挂号大货车系刘某所有经营。该车辆登记车主为祁县盛世远东贸易有限公司,“晋K×××××”货车以张录生为投保人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小店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在本院主持调解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延改珍、韩梅、韩艳梅、韩晓飞、韩小梅与被告人刘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小店支公司针对本案的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自愿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刘某的肇事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报案材料、证人郝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章驾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某家属能够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王志立
人民陪审员 杨玉莲
人民陪审员 许晓丽

书记员: 刘晓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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