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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中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2011年4月曾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1月21日被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5日被逮捕;2017年12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中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中检刑刑诉(2018)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交通肇事罪于二0一八年二月八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晓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0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曹某驾驶车牌号为“晋XXXX**”号货车通过209国道与苏桥线路口由西向东行驶到距路口以东22米处时,在未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将同向驾驶70型二轮摩托车的宋某碾压,致宋某头崩裂当场死亡。被告人曹某驾车逃逸。后经中阳县交通警察大队队务会研究认定,因被告人曹某驾车逃逸,故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宋某无责任。另查明,案发后本案附带民事部分已调解处理,被告人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在开庭过程中称其被交警查到后才知道发生了事故。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在案证据受理案件登记表、证人刘某、任某、胡某的证言、被��人曹某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车体痕迹勘验及照片、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视听资料、山西省交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中心血液酒精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吕梁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吕)公(司)鉴(法物)字[2017]96号鉴定书、呼气酒精检测单、调解书、谅解书、到案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中阳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称其被交警查到后才知道发生了事故的辩解与所查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曹���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曹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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