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权某,又名权月维,农民。2018年12月2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文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刑刑诉〔2019〕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权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雁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权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5日19时24分许,被告人权某驾驶晋J×××××号微型面包车沿大下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文水县胡兰镇北贤村村口附近,与同向驾驶电动自行车的高某乙发生碰撞,致高某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高某乙后经文水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文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权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高某乙无责任。经文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乙为交通事故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权某与被害人高某乙家属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并实际履行,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权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归案情况说明,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现场检测报告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项目变更更正证明,驾驶证、车辆信息,报案材料,文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尸体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证人高某甲证言,被告人权某供述与辩解,提取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山西省文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文)公(司)鉴(尸)字[2018]035号鉴定书,陕西中正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陕中正车鉴所[2018]车鉴字第293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权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权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权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且其行为亦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表明其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权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志刚
审判员 马德峰
人民陪审员 李晓川
书记员: 杜小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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