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农民。2018年2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文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4日被本院逮捕,现羁押于文水县看守所。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刑刑诉(2018)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旭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晋A×××××号小型客车沿段马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保贤庄村四勇饭店附近路段时,与对向步行的文天相发生碰撞,致南庄镇信贤村的文天相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经文水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文天相系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经文水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及时报案,积极救治伤者并配合侦查机关调查,2018年2月22日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并取得了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案发后及时报案,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晋A×××××号小型客车沿段马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保贤庄村四勇饭店附近路段时,与对向步行的文天相发生碰撞,致文天相受伤,后经文水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文水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文天相系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文水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及时报案,积极救治伤者并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事故现场照片;常住人口信息、车辆信息;证人王某乙、文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车物痕迹勘验笔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确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甲案发后及时报案,积极救治伤者并配合侦查机关调查,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协议,并取得了谅解,也可从轻处罚。审理期间,本院委托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司法局对被告人王某甲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以及居住地村委的意见等情况进行调查。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作出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对被告人王某甲适用社区矫正。鉴于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可王某甲适用缓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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