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穆某
公诉机关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穆某,农民。2014年12月1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文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文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文水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文水县看守所。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穆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晋纲、王晓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穆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穆某驾驶晋1107487变形拖拉机(车载武某)沿320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行至25KM+900M处(文水县堡子村铁道桥西的红绿灯处)时,遇到红灯信号未停车等候,而是闯红灯左转弯,适逢朱某驾驶超载的晋K×××××/晋K×××××挂号车由南向北直行,两车发生碰撞致使变形拖拉机向右侧侧滑,侧滑过程中将由西向东骑自行车闯红灯的梁秀栋碰撞,坐在副驾驶上的武某被甩出车外,致使武某受伤,梁秀栋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文水县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梁秀栋系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文水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穆某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朱某、梁秀栋对本次事故负次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穆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穆某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人穆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穆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穆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穆某的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亦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穆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穆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穆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穆某的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亦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穆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韩娟
书记员:张转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