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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6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县,住吕梁市离石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5月29日被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刑诉2018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31日0时35分许,被告人李某驾驶×××号小轿车从离石出发往临县刘家会镇马山局村行驶,途经临县林家坪镇兴仁里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且未确保安全,致使×××号小型轿车驶出路面,坠入了路边的沟地内,乘车人李1(系李某儿子)、王1(系李某姑舅)当场死亡,李某、秦某(系李某妻子)、张某(王平玉女儿)受伤,×××号小型轿车受损,造成一起交通事故。经临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1是脑挫裂伤、颈椎断裂死亡,李1是头颅爆裂死亡。经临县公安局交警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李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同时查明:被告人李某家属就民事赔偿已与各受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有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到案经过、前科劣迹查证表、122接处警登记、受理案件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取保候审手续、协议书、谅解书、人口信息查询结果、户籍证明、警官证复印件等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事故现场勘验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且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未确保安全驾驶,造成一起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在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就民事赔偿部分与各受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应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辛乃平
人民陪审员 郭瑞芳
人民陪审员 高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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