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61980********,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住离石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5月26日被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7日被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于2018年6月12日被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刑诉2018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25日15时25分许,被告人刘某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的××××××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省道218线(苛大线)179公里200米处路段由西向东行使时,因超速行使与由南向西未戴头盔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的李志勇车发生碰撞,致使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李志勇当场死亡,造成一起交通事故。经临县交警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刘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志勇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同时查明:被告人刘某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与受害人李志勇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有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到案经过、前科劣迹查证表、122接处警登记、受理案件登记表、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辆保险单、扣押物品清单、尸体处理通知书、垫付通知书、强制措施凭证、酒精测试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取保候审手续、入所健康检查表、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警官证复印件等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事故现场勘验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且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未确保安全驾驶,造成一起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在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就民事赔偿部分与受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应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一贯表现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辛乃平
人民陪审员 郭瑞芳
人民陪审员 高晓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