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临县,捕前住临县三交镇枣圪垯村***号。
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8)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6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
吕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道段由北向南行驶时,因驾驶不慎、未确保安全,与同向行驶的受害人刘俊虎的自行车相撞,致使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吕某与刘俊虎受伤。后刘俊虎经临县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临县交警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吕某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刘俊虎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
在审理中,受害人家属与被告人吕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受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恳请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据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到案经过、122接警处警登记、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示通知书和公开记录、尸体检验报告、移送案件审批表、尿检报告、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领条、讯问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吕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并主动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求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张明
人民陪审员 郭瑞芳
人民陪审员 武晓琴
书记员: 郝文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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