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8)晋1102刑初102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2月14日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执行逮捕,2018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公诉刑诉[2018]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欣、李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2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沿国道209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离石区上安村吕梁学院附近路段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马路的行人张兰英发生碰撞,致张兰英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张兰英经抢救无效于2017年12月13日死亡。经离石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王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张兰英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现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处理,被告人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沿国道209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离石区上安村吕梁学院附近路段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马路的行人张兰英发生碰撞,致张兰英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张兰英经抢救无效于2017年12月13日死亡。经离石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王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张兰英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现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处理,被告人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驾驶证、行驶证信息、交通事故认定书、身份信息、调解协议、谅解书等;2、证人侯某、李某、孙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光盘三张。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家属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且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经离石区司法局社区调查,同意对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予以监管,可适用缓刑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乔伟人民陪审员张志红人民陪审员梁保明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张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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