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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4日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离石区看守所。
辩护人崔承宇,山西太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车建飞,山西太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公诉刑诉[201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秀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崔承宇、车建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晋J×××××号北京牌小型面包车沿国道209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离石区西属巴村路段时,将逆向行走的被害人王玉财右腿碰撞,致使王玉财摔倒致头部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当天,吕梁市人民医院发病危通知书。同年12月27日中午12时20分,被害人家属放弃治疗,将王玉财从医院抬至被告人李某家,当晚被害人王玉财死亡。经离石区公安局交警大队离公交认字(2016)第F167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王玉财不负本起事故的责任。经吕梁市离石区公安局公(交)鉴(尸体)字(2016)02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被害人王玉财系颅脑损伤死亡。2017年7月18日,被告人李某的家属与受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共赔偿被害人家属257000元,并得到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任海平、王二平、薛秀亲、白金金、王海军、李保民、任印红、孙俊娥的证言;3、鉴定意见;4、受案登记表、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驾驶证复印件、归案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书、扣押清单、病危通知书、户籍证明等书证;5、现场、车辆痕迹勘验笔录;6、调解协议、谅解书。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确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家属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并已履行,且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经离石区司法局社区调查,同意对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予以监管,可适用缓刑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乔伟人民陪审员梁保明人民陪审员吴亚林

书记员:张 志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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