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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打工。于2016年1月18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离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公诉刑诉(201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秦新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杜某以500元的价格向李鹏购买了一辆其盗窃下的白色豪爵牌踏板摩托车,经查:该摩托车是受害人刘海勤于2016年1月7日在新华街停放时被李鹏盗走的。该摩托车已经被扣押并发还给失主,经离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的价格为493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1.被告人杜某的供述;2.受害人李海勤的报案材料及陈述;3.李鹏、刘三元、杜利梅等人的证言;4.离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赃物照片、归案情况说明、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明知摩托车是他人违法犯罪所得,仍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赃物发还受害人,酌情可从轻处罚。经临县司法局社区调查,同意对被告人杜某适用社区矫正。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交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  王利平 审判员  张亚平 审判员  冯建欣

书记员:王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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