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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
王某
尹士东(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司机。2010年12月8日因本案被离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12月9日再次被离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31日被离石区公安局上网追逃,2015年1月12日王某向离石区公安局投案并于当日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经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离石区看守所。
辩护人尹士东,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公诉一刑诉(20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芳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尹士东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交通事故发生致被告人王某头部受伤,可能存在失忆,其对事故发生后的事实存在无法陈述的情况。纵观全案,被告人对事故发生前的陈述始终一致,且知道通缉后主动投案,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其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经平邑县司法局调查评估,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交通事故发生致被告人王某头部受伤,可能存在失忆,其对事故发生后的事实存在无法陈述的情况。纵观全案,被告人对事故发生前的陈述始终一致,且知道通缉后主动投案,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其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经平邑县司法局调查评估,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薛宁柱
审判员:王离平
审判员:穆丽娜

书记员:李欣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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