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
李某
公诉机关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
2013年8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8月22日经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离石区看守所。
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刑诉(2013)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芳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可。
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可。
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审判长:王利平
审判员:邓国平
审判员:高福明
书记员:霍丽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