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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
李某

公诉机关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
2012年7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离石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2年7月31日经离石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现羁押于石楼县看守所。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刑诉(2012)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苗继峰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无证驾驶无牌装载车,行驶至离石城区双宇假日酒店附近路段时,将同向骑电动自行车的王丽清后载任奋梅碰撞倒地后碾压,同时碰撞了四辆轿车和一辆助力车,致王丽清、任奋梅两人死亡,一人受伤,六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法相关规定,无证驾驶装载机动车肇事,致两人死亡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交通肇事致两人死亡,属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但考虑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为过失犯罪,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且肇事后车主对所有受害人及死者家属均予以经济赔偿,并得到死者家属对被告人过失犯罪的谅解。
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人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所居住社区也同意监管,故可适用缓刑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法相关规定,无证驾驶装载机动车肇事,致两人死亡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交通肇事致两人死亡,属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但考虑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为过失犯罪,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且肇事后车主对所有受害人及死者家属均予以经济赔偿,并得到死者家属对被告人过失犯罪的谅解。
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人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所居住社区也同意监管,故可适用缓刑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王利平
审判员:张亚平
审判员:邓国平

书记员:霍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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