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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车某。2012年7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转取保候审。

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刑诉(2012)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车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一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车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车某驾驶晋J×××××号北奔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带宁A×××××号挂车沿国道307线由东向西行至699KM+81m处,欲与相对方向由西向东驶来的芦万贵所驾鲁R×××××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带鲁R×××××挂车交会时,在采取制动措施过程中车辆失控驶入相对路面,两车碰撞着火,造成芦万贵当场死亡,王伟吉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车某逃逸,后于2012年7月9日被告人车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离石区交警大队离公交认字第(2012)第0247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车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民事部分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违反道路安全法相关规定,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车某犯交通肇事罪名成立。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受害人家属能够及时赔偿一切经济,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车某犯交通肇事,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王利平 审判员  张亚平 审判员  邓国平

书记员:霍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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