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金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4月20日被临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临县看守所。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农民,系死者雒三虎母亲。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
负责人刘晓舟,任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郭利军,农民。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陕西省榆林市双利汽贸有限公司运输服务分公司。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金某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原告人高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作出(2015)临刑初字第1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金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金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金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金某撤回上诉。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2015)临刑初字第1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少军 审判员 陈星星 审判员 杨尉苑
书记员:刘旭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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