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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张某某刑事渉财产刑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被执行人: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陕西省大荔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现住阳泉市。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住阳泉市郊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303刑初50号刑事判决书确定:一、被告人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顺延一年,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执行)。二、被告人张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顺延一年,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执行)。

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刑事涉财产刑一案中,本院执行人员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督促执行未果。本院工作人员于2018年7月18日到被执行人徐某、张某某住所地寻找本人,未能获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徐某、张某某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名下无车辆、证券登记信息,暂无履行能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8)晋0303执25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牛慧忠
审判员 赵荣荣
审判员 张俊巍

书记员: 王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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