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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赵某某
韩丽强(山西博乾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
2016年9月2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韩丽强,山西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以阳郊检公诉刑诉(2016)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贵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韩丽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7日7时34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晋C×××××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省道214线152KM+900M路段时,撞在前方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任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尾部,致任某某当场死亡,车辆部分损坏。
经认定,赵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
其辩护人认为,案发当时,同车的被告人的妹妹赵某甲拨打了110、120电话,被告人在现场等待交警并在交警队如实供述,其行为成立自首。
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被告人本人也身患癌症,多次化疗,其父亲也是癌症患者。
鉴于被告人认罪服法,有自首行为,且倾尽全力赔偿被害人,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并提供调查笔录两份证实被告人一贯的工作表现;阳泉荫营煤矿人力资源部证明一份证实其工作表现好;交警三大队接处警受理单和阳泉市紧急救援中心证明,证实18303532095(赵某甲)报警的事实;阳泉市肿瘤防治研究所诊断建议书一份,载明:右侧乳腺癌(术后化疗后)子宫内膜增生症(清宫术后),建议住院治疗。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以致发生死亡一人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保护现场,如实供述,其行为成立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辩护人合理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以致发生死亡一人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保护现场,如实供述,其行为成立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辩护人合理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审判长:史忠喜

书记员:刘林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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