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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阳泉市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平定县。2016年5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定县看守所。

平定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淑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l、2015年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到平定县锁簧镇上马坊村魏某家,盗窃魏某荣誉证书一本。
2.2016年2月27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晋C××A号银灰色捷达轿车到平定县巨城镇下盘石村李某家,采取翻墙入院,用随身携带的改锥撬开房门的手段进入室内,盗窃人民币200元。
3.2016年3月31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晋C××A号银灰色捷达轿车到平定县锁簧镇西白岸村董某家,采取翻墙入院,用改锥撬开房门的手段进入室内,盗窃人民币500元。
4.2016年3月31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晋C××A号银灰色捷达轿车到平定县锁簧镇西白岸村董某1家,采取翻墙入院,用改锥撬开房门的手段进入室内,盗窃佳能数码相机一部及铜钱二十枚左右。
5.2016年4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晋C××A号银灰色捷达轿车到平定县锁簧镇西峪村郗某家,采取翻墙入院,用改锥撬开房门和钳子剪断锁链的手段进入室内,因未发现有价值财物而盗窃未逞。
6.2016年4月7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晋C××A号银灰色捷达轿车到平定县张庄镇赵家庄村史某家,翻墙入院进入室内,盗窃人民币19000元,及芙蓉王香烟1条、黄金叶香烟2条、红塔山香烟1条、黄山香烟1条、长白山香烟5盒、软中华香烟1盒、软云香烟1盒、硬云香烟2盒,价值共计人民币710元。
7.2016年4月7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晋C××A号银灰色捷达轿车到平定县张庄镇赵家庄村赵某家,翻墙入院进入室内,因未发现有价值财物,而盗窃未逞。
8.2016年4月10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晋C××A号银灰色捷达轿车到平定县东回镇营庄村武某家,翻墙入院进入室内,盗窃人民币4900元。
9.2016年4月11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晋C××A号银灰色捷达轿车到平定县锁簧镇麻巷村冯某家,采取翻墙入院撬门入室的手段进入室内,盗窃人民币4000元。
10.2016年4月11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晋C××A号银灰色捷达轿车到平定县锁簧镇麻巷村冯某1家,采取翻墙入院撬门入室的手段进入室内,盗窃人民币300元,及红钻香烟8盒、硬云香烟4盒、硬中华香烟1盒、黄山香烟3盒,价值共计人民币140元。
11.2016年4月11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晋C××A号银灰色捷达轿车到平定县锁簧镇麻巷村冯某2家,采取翻墙入院撬门入室的手段进入室内,盗窃人民币606元。
12.2016年4月18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晋C××A号银灰色捷达轿车到平定县娘子关镇上董寨村朱某家,翻墙入院进入室内,因被回到家中的朱某发现,即逃离现场,致盗窃未逞。
13.2016年4月30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晋C××A号银灰色捷达轿车到平定县东回镇梨峪村张某家,采取翻墙入院撬门入室的手段进入室内,因未发现有价值财物,而盗窃未逞。
14.2016年4月30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晋C××A号银灰色捷达轿车到平定县东回镇梨峪村陈某家,采取翻墙入院撬门入室的手段进入室内,盗窃煤油灯1个、铜底座茶碗1套、茶叶罐1个、高梁白酒3瓶。
15.2016年5月10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晋C××A号银灰色捷达轿车到平定县东回镇营庄村木口樊某家,采取翻墙入院撬门入室的手段进入室内,盗窃奥特朗牌快热式电热水器1套(价值人民币760元)、新飞牌电热水壶1(价值人民币19.6元)、振动机1台(价值人民币210元),及液化器罐11个、银元10块、银锁1个、银元宝1个。案破后,被盗的奥特朗牌快热式电热水器、新飞牌电热水壶、液化气罐已追退失主。
16、2016年5月10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晋C××A号银灰色捷达轿车到平定县东回镇小边地村于某家,采取翻墙入院撬门入室的手段进入室内,盗窃被子1块、毛毯1条、酒。
17、2016年5月10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晋C××A号银灰色捷达轿车到平定县东回镇小边地村吴某家,翻墙入院进入室内,因未发现有价值财物,而盗窃未逞。
18.2016年5月10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晋C××A号银灰色捷达轿车到平定县东回镇小边地村于某1家,翻墙入院进入室内,盗得老白汾酒1瓶、衡水老白干1瓶(价值共计人民币405元),在离开现场过程中发现于某1回到家中,遂将所得赃物弃于院内,并逃离现场。
2016年5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到平定县公安局投案。
以上,被告人张某某参与盗窃作案18次,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17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平定县公安局“到案情况”证实被告人张某某2016年5月17日被平定县公安局列为网上在逃人员,同年5月23日,张某某到平定县公安局投案。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及各被害人基本身份情况。
(3)汽车转让协议书壹份证实:郗某于2016年2月12日将晋C××A号灰色捷达汽车以9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姚某。
(4)张某某使用的15××70和18××58手机活动轨迹证实:2月27日至4月10日,15××70手机显示其在上盘石、下盘石、岩会、新城、南阳胜、谷头、立壁、神峪、赵家庄、东回、营庄、木槽等地活动。
4月11日至4月30日,18××58手机显示其在石洼、立壁、麻巷、黄统岭、董寨、木槽、小川、大东岔、梨峪等地活动。
(5)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证实:2016年5月24日,平定县公安局民警对张某某的住所及案件相关场所进行搜查,并制作成扣押物品照片163张,对涉案物品全部予以扣押。其中1-72号照片上的物品是从张某某驾驶的晋C××A号车上扣押,其余从张某某的住所予以扣押。其中液化器罐一个、奥特朗电热水器一个、新飞牌电热水壶一个发还樊某;电饭锅一个、盒装水杯贰个、外套一件、布鞋一双发还苏某。
2016年5月23日从张某某处扣押捷达车壹辆、机动车贰本、居民身份证壹个,于同年7月28日发还苏某。
(6)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证实平定县公安局对被盗佳能数码相机、二十个铜钱、煤油灯一个、铜座茶碗一个、97年高梁白酒3瓶、茶叶罐一个、被子一个、毛毯、酒的价格委托平定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因相关材料不齐全,达不到受理要求,平定县价格认证中心决定不予受理。
(7)于某2证言证实案件的来源及其父亲家中被盗的事实:2016年5月10日18时30分左右,我打完柴回来,把柴放在房后就听见我爸喊“抓小偷”,我回头一看,有一名男子从院墙上翻了出去,之后我就出去追,没有追上,之后就发现了停在马路边上的小轿车,我爸就报案了。那名男子身高大约170左右,身材微胖,大约30-40岁之间,那是一辆银灰色的捷达小轿车。
(8)郗某、姚某、苏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晋C××A银灰色捷达车的买卖过程:郗某卖给姚某,姚某卖给苏某,苏某与张某某系夫妻关系。
(9)李某证言笔录证实家中被盗的事实:2016年2月27日下午1时左右,我从家出发,去平定跑车,后8:20时左右我回到家发现家中被盗现金200元左右,都是1元、5元的面值。还有其他东西是房东的。
(10)董某证言笔录证实家中被盗的事实:2016年3月31日上午11时多,我村有户人家办喜事,我去帮忙来。下午18时多,我回到家中后发现门铃都被人剪断了。房间里面被翻的乱七八糟,放在桌子抽屉里的五百元现金不见了,后我就打电话报了警。
(11)董某1证言笔录证实家中被盗的事实:2016年2月15日锁好门离开家,期间一直没有回去过,3月31日我大爷给我打电话说我家被盗了,当时我没有回去,今天我来补充说明。在平定县锁簧镇西白岸村,被盗佳能数码相机一个,2008年2000元购买的,铜钱大概十几个到二十个。
(12)郗某证言笔录证实家中被盗的事实:昨日上午9点我过来转悠时,我妈家还是好的,到晚上8点回来时发现家门锁被铰断了,大门还好好的,两间屋子内东西被翻乱,于是我今天中午就报案了。目前为止没有发现被盗什么物品。
(13)史某证言笔录证实家中被盗的事实:2016年4月7日15时我把大门锁好,家门未锁就出去了,2016年4月7日17时我回家以后发现屋内写字台抽屉被撬,放在抽屉里的现金,香烟等财物被盗,后来我就赶紧报警了。丢了现金19000余元,其中一个信封袋装着现金14000元,全是一百元整钱,还有4000余元的一百元面额整钱在抽屉里放丰,剩余1000余元是五十、二十、十元不等的零钱也在抽屉里放着。丢了芙蓉王香烟一条,价值230元;黄金香烟二条,每条价值100元;红塔山香烟一条,价值70元;黄山香烟一条,价值50元;还有十来盒散烟,其中一盒软云,两盒硬云,五盒长白山,一盒中华烟,其他不记得了。
(14)赵某证言笔录证实家中被盗的事实:2016年4月4日回到家时东西都好好的,4月7日20时左右我的邻居给我打电话说我家进去小偷了,当时是我邻居史某家被盗了,他报的警,后来发现我家也进去小偷了,就打电话告诉了我,当时太晚了我没有回去,今天我回去后查看了一下,现在我来补充说明。暂无发现被盗物品。
(15)武某证言笔录证实家中被盗的事实:2016年4月10日下午15时离开家上地干活,大门锁好里面房门没有上锁,18时左右回到家,发现家里东西被翻乱,后就打电话报警了。被盗现金4900元,面额全部为100元的。大部分是我卖玉米挣的钱,来不及往银行存,就在家里的衣柜里放着。
(16)冯某证言笔录证实家中被盗的事实:2016年4月11日下午16时离开家走的时候,门锁都是锁好的,18时左右回到家后,发现大门好好的,但房间(西)的锁被撬开,家里东西被翻乱,电视机柜子被撬开,柜子里的皮包被动乱,皮包里的现金4000元盗走,其它两个房间被翻乱,但没有丢失物品,后我就报案了。
(17)冯某1证言笔录证实家中被盗的事实:2016年4月10日我锁好家门离开去陈家庄女儿家,4月11日18时左右我女儿告诉我家里被盗了,后我回到家发现大门好好的,中间房间的门我走时是锁好的,但现在被打开,窗子也被打开,房间里的柜子被撬开,柜子里的钱被盗,其它两个房间我走的时候就没有上锁,也没有丢失物品。被盗现金300元,面额全为100元,红钻8盒,硬云4盒,每盒10元,硬中华1盒,每盒45元,黄山3盒,每盒5元。
(18)冯某2证言笔录证实家中被盗的事实:2016年4月11日14时锁好家门离开,18时左右回到家发现大门好好的,西边房间门锁被撬开,房间里柜子被翻乱,柜子里皮包里的钱被盗,其它两个房间没有事。被盗现金600元,面额为100元,红面1元1张,红面5元1张。
(19)朱某证言笔录证实家中被盗的事实:2016年4月18日下午5点左右,我回到家中看见其中一个房间里的柜子门开了,我就进去关了柜门,然后我进了旁边那个房间,看见里间开着灯,我就说是儿子回来了,这时从房间里跑出一个男子,他出来喊我一声大爷,我问他为什么进了我家,他就往外跑,我就去追他,他在村里乱跑,后来就追不上他了,等我回来旁边的人告我说,那个人开车走了,有人记下车号好像是晋C××A,还有人说见那个男子拿着刀。这个男子大概30来岁,身高大约1.75米左右,四方脸,肤色较黑,穿什么衣服我记不清了。
(20)张某证言笔录证实家中被盗的事实:我在平定县东回镇梨峪村有两处院子,一处新院,一处旧院。2016年4月30日下午16时左右,我看到一辆灰色小车在离我家旧院不远的地方停着,邻居还问我说是不是我家孩子也回来了,因为小车当时玻璃大开着,所以我还仔细看了下坐在车里的那个男子,发现我并不认识他,但是当时我也没有在意,到了第二天我去老院查看,发现大门的锁被撬坏,房间门都让撬坏了,我仔细看了下发现屋内的东西被翻乱,但是没丢什么东西,所以我当时也没有报案。那个男子中等身材,上身穿一件红色的衣服,其他特征我不好描述,但是我见了他照片可以辩认出他来。
(21)陈某证言笔录证实家中被盗的事实:2016年5月1日早,我的弟妹给我打电话说,你家的门被撬了,于是我就坐车回去,一看家门被撬了,家里被翻得乱七八糟。我家被盗一个像猫的煤油灯,价值不详,一个底座是铜座的茶碗一套价值不详,因为是时间长了,一个盛茶叶的古罐罐,97年买的高粱白酒3瓶,别的没有了,当时我没有报案是因为我以为丢的没有值钱的东西,后来听别人说茶碗、茶罐、灯都是古器东西,很值钱,所以我来公安局报案。被盗时间2016年4月30日到5月1日早,在平定县东回镇梨峪村我家。
(22)樊某证言笔录证实家中被盗的事实:我的家一般不住人,2016年5月3、4日我回家看了下,家里还完好,我锁了门就走了。2016年5月17日8时许,我又回到家,看到家里两处门锁被撬坏,两个屋子内被翻的乱七八糟,我家里的物品也丢的了,我就打电话报了警。我丢了一个煤气罐,是液化气罐,价值一百元左右;电热水器一个,什么牌子记不清了,2008年购买,没有使用过,价值1800余元;银元十块左右,具体数量记不清了;银锁一个,具体克数不清楚;银元宝一个,克数不清楚;电热水壶一个,是新飞牌的,价值二十余元。我之前丢了一个振动机和一个煤气罐,当时没有说清楚,我来反映情况。我当时丢失振动机一台。振动机被盗时放在我家中间的屋子里,是我四五年前买的,具体日期记不清了,当时花了大约三百元,具体金额记不清了。还丢失煤气罐一个。丢失的煤气罐和振动机都是在我家中间的房间放着,是我五年前买的,当时花了二百多元。
(23)于某证言笔录证实家中被盗的事实:我们平时不在小边地住,2016年4月5日清明我上坟回去时,我家的门锁完好,东西都还在,到了5月份10来号时,我听说村里面进去贼了,过了四五天后我就回去看,发现我家家门门锁被撬,放在里面的被子、毛毯和酒都被盗了。被盗被子一个,是我自己做的,毛毯一个,是十四、五年前我女儿结婚时买下的,具体多少钱我也不记得了,还有几瓶酒,具体多少瓶,什么酒我也记不得了。
(24)于某1证言笔录证实家中被盗的事实:2016年5月10日17时30分左右,我锁好大门离开家,18时30分左右,我和我儿子回到家,打开大门的锁,发现其中一个房间的门被打开,我就让我儿子去看看什么情况,当时,我和我儿子手里都拿着东西,正准备去放东西的时候,其中一个房间里跑出一名男子,我发现有陌生人后我就喊我儿子抓小偷,之后我看见那名男子翻院跳出去跑了,我儿子在那名男子后面追着,一直追到马路下面,那名男子就看不见了,我跑过去后发现马路边上停着一辆小轿车,门是锁着的,我回到家后发现房间里东西被翻乱,在院子里放着一个袋子,里面装着一瓶老白汾酒和一瓶老白干酒,之后我就报案了。那名男子大约30-40岁之间,身高170左右,身材微胖。那是一辆灰色的捷达小轿车,车牌号为晋C××A。
(25)吴某证言笔录证实家中被盗的事实:今天上午邻居给我打电话说我小边地的家里被盗,于是我就来公安局报案。
(26)魏某证言笔录证实家中被盗的事实:我是2015年十月一回去上坟时发现平定县锁簧镇上马坊东大街的家被盗。我当时没有报案。公安查获的那本荣誉证书还有几个本子是我的。
(27)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
(28)鉴定意见
a平定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酒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平价认定(2016)146号结论:老白汾酒一盒42度、衡水老白干一瓶42度,价格为人民币405元;
b平定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香烟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平价认定(2016)144号结论:红盒钻石烟8盒、硬盒云烟4盒、硬盒中华烟1盒、黄山香烟3盒,价格为人民币140元;
c平定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香烟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平价认定(2016)143号结论:芙蓉王香烟1条、红塔山烟1条、黄山香烟1条、黄金叶烟2条、软云香烟1盒、硬云香烟2盒、长白山香烟5盒、软中华香烟1盒,价格为人民币710元;
d平定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电热水器、电热水壶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平价认定(2016)145号结论:奥特朗牌快热式电热水器1套、新飞牌电热水壶1套,价格为人民币779.6元;
e平定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平价认定(2017)7号结论:被盗振动机价格为人民币210元;
(29)辨认笔录证实、辨认照片证实:
a经姚某辨认3号照片上的女子就是和他买车的自称王家庄的人及即苏某。
b经张某辩认4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张某某。
c经张某某辨认笔录证实,平定县东回镇营庄村樊某家、平定县东回镇小边地村于某1家、平定县东回镇小边地村于某家、平定县东回镇小边地村吴某家就是其实施盗窃的地点。
(30)勘查笔录、勘查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平面图证实平定县公安局对平定县巨城镇下盘石李某家、平定县锁簧镇西白岸村董某家、平定县锁簧镇西峪村郗某家、平定县张庄镇赵家庄村史某家、平定县张庄镇赵家庄村赵某家、平定县东回镇营庄村武某家、平定县锁簧镇麻巷村冯某1家、平定县锁簧镇麻巷村冯某2家、平定县娘子关镇上董寨村朱某家、平定县东回镇小边地村150号于某1家、平定县东回镇营庄村木口樊某家等地进行现场勘验。均制作了现场图、对现场情况进行详细记载并拍照,对现场遗留可疑物品、鞋印、指纹、手印等进行提取。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予以惩处。平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参与的第5、7、12、13、17、18起盗窃行为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2018年9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
二、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追缴后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冯瑞林 代理审判员  穆志红 人民陪审员  李海燕

书记员:赵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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