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XX、白某等与赵某某、司当当等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公诉机关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户籍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高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曾因犯抢劫罪,2008年12月31日被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1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拘禁罪,2013年6月8日被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2014年11月7日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因犯寻衅滋事罪,2014年5月26日被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7月8日被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2018年4月11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2018年5月2日经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城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户籍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曾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2012年12月12日被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2015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8年7月27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2018年8月22日经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丰华,湖北晨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户籍住所地:山西省泽州县,高中文化,无业,捕前住户籍地。曾因犯抢劫罪,2008年12月31日被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1年3月3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窝藏罪,2018年4月11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窝藏、包庇罪,2018年5月2日经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亮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晋城市城区人,户籍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中专文化,案发前系山西兰花XX有限公司职员,捕前住户籍地。曾因犯非法拘禁罪,2013年6月8日被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2018年1月19日被抓获,2018年1月20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13日经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国政、郭蓝欣,山西衡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毛成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户籍住所地:山西省泽州县,专科文化,无业,捕前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2018年8月2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2018年8月22日经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关瑞超,绰号“黑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专科文化,无业,捕前住同户籍。曾因犯诈骗罪,2017年1月4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1日取保候审,2017年4月6日被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七千元(已缴纳)。现因涉嫌犯窝藏罪,2018年4月11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窝藏、包庇罪,2018年5月2日经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景玉,绰号“小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住所地:山西省高平市,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户籍地。曾因犯寻衅滋事罪,2016年3月16日被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7年3月27日社区矫正期满。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8年9月10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8日经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晓波,曾用名“石云波”,绰号“石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住所地:山西省屯留县,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户籍地。曾因犯寻衅滋事罪,2014年5月26日被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年7月8日被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2017年1月11日被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2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8年9月16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8日经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绰号“小慧”,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户籍地。曾因犯抢劫罪,2005年被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9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2008年被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2010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2014年5月26日被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7月8日被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未执行);因犯寻衅滋事罪,2014年12月16日被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泽州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5年2月4日被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5年7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2018年3月27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2018年5月2日经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陵川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司当当,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住所地:山西省泽州县,中专文化,无业,捕前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曾因犯寻衅滋事罪,2014年12月16日被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2月4日被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5年2月10日被释放。现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2018年1月19日被抓获,2018年1月20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13日经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路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高中文化,无业,捕前住晋城市城区。曾因犯盗窃罪,2017年7月8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取保候审,2017年11月8日被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现因涉嫌犯窝藏罪,2018年4月11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窝藏、包庇罪,2018年5月2日经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羊羊,绰号“山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山西省泽州县。曾因犯寻衅滋事罪,2016年3月16日被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7年3月27日社区矫正期满。现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2018年9月16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2018年9月28日经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X、赵某某、白某、司当当、郑亮亮、毛成飞犯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露犯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窝藏、包庇罪,被告人张路伟、关瑞超犯窝藏、包庇罪,被告人李景玉、石晓波、刘羊羊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2018)晋0502刑初390号刑事判决。判后,原审被告人XX、白某、李露、郑亮亮、毛成飞、关瑞超、李景玉、石晓波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白某、李露、
郑亮亮、毛成飞、李景玉、石晓波,原审被告人赵某某、司当当、刘羊羊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赌资达130余万元,其行为严重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均构成开设赌场罪,且情节严重,应予刑罚处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白某、李露、郑亮亮、毛成飞,原审被告人赵某某、司当当、刘羊羊,为索要赌资,非法拘禁他人,且期间XX、郑亮亮、司当当存在对受害人殴打的行为,以上各被告人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原审被告人张路伟、关瑞超在明知XX因为犯罪被公安机关追捕,仍用自己的身份信息为XX租房,为其提供隐藏处所、提供生活保障、帮助其与外界联系。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露在明知XX因犯罪被公安机关追捕期间,仍为其打探消息,并按照XX的安排为其购买车辆,以便被告人XX日常使用。以上三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均构成窝藏罪。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郑亮亮、李露提出其及同案不是恶势力犯罪团伙的意见。合议庭审查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证实上诉人XX与其余各被告人长期纠集在一起,实施开设赌场、非法拘禁他人索要赌资等犯罪,其行为严重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甚至他人人身自由权,属于恶势力范围。
关于XX提出自己开设赌场不是获利为目的;上诉人白某提出自己仅是赌场中的一般人员;郑亮亮提出开设赌场的时间与地点不清楚;李露提出自己仅是在赌场闲聊,并未参与开设赌场;毛成飞提出自己在赌场中仅是保洁员,并未获取利润,也没有监督赌客打欠条;李景玉提出在开设赌场中不是主犯,仅是记账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根据各被告人的供述、参与赌博人员的证言、辨认笔录、在案的赌客为以上各被告人所打借条等,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各原审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以及在赌场中的作用,以上各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晓波提出自己在开设赌场犯罪中是自首的上诉理由,经查,其虽是主动投案,但是归案后并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不构成自首,相关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提出非法拘禁没有预谋,也没有对受害人采取暴力手段;白某提出其在犯罪中是听命于人,不是主犯的上诉理由。本院审查认为,非法拘禁犯罪是以向XX、白某等人开设赌场的赌客索要赌资所衍生的犯罪,该犯罪也恰恰证明了开设赌场的营利目的,非法拘禁犯罪与开设赌场犯罪联系紧密。根据在案证据足以证明XX、白某在开设赌场及非法拘禁犯罪中的作用,其相关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关瑞超上诉提出其是无意识的帮助同学,并不知道XX已经犯罪的上诉理由。经查,根据其供述自己在帮助XX时“感觉XX在开赌场、混社会肯定是违法犯罪了,公安机关正在抓他”,可以证实关瑞超窝藏罪的主观故意,故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郑亮亮及其辩护人提出其是从犯,上诉人郑亮亮及李露提出自己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节,原判已经予以考虑,并在量刑中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不再重复支持。
至于XX提出强制执行的奥迪车与案件无关,不应强制拍卖的上诉理由。经查,在原审判项中并没有对其奥迪车予以拍卖的内容,该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杨小斌
审判员 秦树杰
审判员 王婵

书记员: 豆露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