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山西垣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垣曲县。法定代表人:薛仰舵,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被执行人垣曲县民生农副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垣曲县。法定代表人:申某某,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垣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申某某、垣曲县民生农副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申某某、垣曲县民生农副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山西垣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480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以(2017)晋0827执42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垣曲县民生农副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垣曲县新城镇西峰山村土地号为101-377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0003248号的房屋予以查封,并责令被执行人申某某、垣曲县民生农副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申某某、垣曲县民生农副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作出拍卖裁定,于2018年5月14日在淘宝网上对被执行人垣曲县民生农副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垣曲县新城镇西峰山村土地号为101-377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0003248号的房屋予以网络公开司法拍卖,第一次起拍价为620万元,因无人竞拍流拍;本院于2018年6月18日进行第二次网络拍卖,起拍价为600万元,亦无人竞拍流拍。经查,截止2018年6月29日,被执行人申某某、垣曲县民生农副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480万元及利息213万元,合计693万元。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被执行人以第二次起拍价600万元抵顶所欠债务,剩余部分自愿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垣曲县民生农副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垣曲县新城镇西峰山村土地号为101-377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0003248号的房屋作价600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山西垣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偿所欠债务600万元。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山西垣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山西垣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红岩
审判员 姚伟伟
审判员 王红玲
书记员:张凯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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