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绛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出生地山西省夏县,群众,农民。2006年7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盗掘古墓葬罪被闻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5000元,2013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04年10月13日被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2018年8月3日被绛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1日被绛县人民法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绛县看守所。
绛县人民检察院以绛检刑诉﹝2018﹞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素宏、李靖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4年7月21日晚,崔合林(已判刑)纠集被告人陈某某、剡朝虎(已判刑)、任套狮(已判刑)等人,携带铲头等盗墓工具,乘坐同案犯王学红(已判刑)的白色面包车至绛县横水镇横北村北坡,对位于此处的一座西周早期的竖穴土坑墓实施盗掘,当晚未盗出文物。次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再次窜至该处,采用爆破手段实施盗墓并盗出文物,所盗文物出售后,崔合林将闻喜团伙分得赃款向陈某某、任套狮、剡朝虎等人分发,陈某某分得24000元。经运城市文物局鉴定,该墓葬为西周早期的竖穴土坑墓,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和科研价值。
案发后,2004年9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给运城市公安局打电话举报其参与盗掘古墓葬案件,2004年9月6日运城市公安局对被告人陈某某进行了询问,被告人陈某某能够主动交代其在绛县横水镇参与盗掘古墓葬的全部经过,并检举揭发同案犯崔合林、李亚平等人的犯罪事实,同时能够积极提供有价值的线索、主动指认涉案嫌疑人的住址。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刑事案件立案报告登记表,主要证实:运城市公安局2004年9月6日受理陈某某盗掘古墓葬一案,2004年9月7日立案侦查。
2、运城市文物局关于绛县横水镇横北村被盗古墓勘探情况说明,主要内容:2004年9月21日,根据运城市公安局的请求,我局派技术员对犯罪嫌疑人指认的被盗古墓进行了勘探调查。该墓位于绛县横水镇横北村北1000米左右。所盗古墓为东西方向,东西长5.6米,南北宽4.3米,深12米。地面有盗洞1个,直径为70厘米左右,另勘探发现3个盗洞(已被回填),直径70厘米左右。根据勘探情况判断,该墓为西周早期的竖穴土坑墓,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和科研价值。
3、绛县人民法院(2009绛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主要证实:2009年1月15日,剡朝虎因犯盗掘古墓葬罪,被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2000元人民币。
4、绛县人民法院(2006绛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主要证实:2017年6月17日因犯盗掘古墓葬罪,单新康被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人民币、任套狮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人民币、乔全泉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人民币、XX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孙马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张文红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
5、绛县人民法院(2010)绛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主要证实:崔合林因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人民币。
6、(1)被告人户籍证明,主要证实:被告人陈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夏县,住山西省夏县胡张乡如意下晁村南街09-29号。
(2)身份证明,主要证实:被告人陈某某非中共党员、非国家工作人员。
7、运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二大队情况说明,主要内容:2004年9月5日陈某某给我局打电话说,他要举报一起他自己参与的盗掘古墓葬案件,次日下午我局侦查员电话联系陈某某,对陈某某进行了询问。陈某某能够主动交代其在绛县横水镇参与盗掘古墓葬的全部经过,并检举揭发同案犯崔合林、李亚平等人的犯罪事实,同时能够积极提供有价值的线索、主动指认涉案嫌疑人的住址,为该案的成功侦破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应视为陈某某有立功表现。
8、同案犯崔合林供述,主要内容:2004年麦收后,家住绛县横水镇的单新康小名叫小四,到我家给我说,绛县横水镇横北村北坡上有古墓,有人在那盗,也盗出东西了,问我干不干,我说干。于是就联系了任套狮、韩文保、剡朝虎虎等人准备去探挖,闻喜到横水较远,也需要开销,得找个人投资,我战友田国良就给介绍当时做涂料生意的XX卫,XX卫答应投资并租用了一辆面包车作为交通工具。前后两个多月都是他出的费用,当时说他算一股,挖出东西卖了把花的钱补上,另外他算一股。这次参与盗墓的有三伙人,闻喜一伙,横水一伙单新康是头,另一伙是乔立俊一伙,包括绛县县城和买文物的人。我这伙有十个人我牵头,有剡朝虎(虎)、韩文保、任套狮,陈有泰、XX卫、孙马强、王红学(学)、张文红(八宝锤。剡朝虎、旦娃、韩文保是负责探墓的,XX卫、孙马强、王红学是负责接送和日常开支、吃饭等,我负责联系,任套狮和陈有泰是后去的,能差几天,具体没有分工,人都是我来凑到一块的,张文红是最后一晚上去了一次。炸药是用硝酸铵炒的,是陈有泰联系在汾阳买的硝铵,这我具体不知道,是XX卫操作的,他是投资人,我就没过问。大概断断续续干了两个月时间,中间干干停停。盗墓只用了两个晚上,挖出什么东西我不知道,只是在门外头见了一下,没有细看,看了我也不认识,我不懂。挖出的东西都放在乔立俊家里,文物卖了多少钱我不知道,那是黑的,不可能给我说,我们闻喜一股大概分了32万吧,具体记不清了,是单新康和乔全泉给的,这些钱基本上是平分了,乔全泉在我这也分了一股,出租车付了八、九千,张文红得5000元,其余都平分了。
9、同案犯剡朝虎供述,主要内容:在横水盗墓中,我认识有太和八宝锤,他们都叫我“虎”,崔合林知道我叫朝虎,但没怎么说话,盗墓我只去了两个晚上,我主要是放哨,崔合林也让我下墓清货,我下去后害怕就又上来了,然后站在一边放风。崔合林给了我24000元,崔合林又请我们吃了一顿饭,我就回家了。
10、同案犯孙马强供述,主要内容:大约从今年6月中旬开始到7月下旬,崔河林等人在绛县盗墓,我开车送过他们几次,也送过炸药。7月底8月初的时候,崔河林打发XX伟给我送了7000元人民币。我知道参与盗墓的有崔河林、XX伟、王红学、“旦娃”、“四象”、“虎”、套狮、“八宝锤”、有太、“小四”、“狗娃”。大概是6月份的时候,XX伟和崔河林去我家说打麻将,当时我、XX伟及崔河林门口两个人在玩麻将,崔河林说去绛县办事,让我联系出租车,我给王红学打电话,后来王红学带着崔河林和“四象”去了绛县,随后的一段时间,我和王红学开车送崔河林去绛县好多次,有两次送了8个人,有“旦娃”、“四象”、“虎”、套狮、“八宝锤”、有太等,我把这些人送到横水小四家,他们在小四家住了一段时间。我一开始不知道他们干什么,有一次我和红学还有“旦娃”去汾阳买了7、8袋硝铵,买回来崔河林掏的钱,我问他干啥用了,他说炸洞了,我才知道他们去盗墓。后来我去绛县送过一次炸药,又过了四五天,我和红学带着“旦娃”、“四象”、“虎”、套狮、“八宝锤”、有太他们去东镇,崔河林说我俩不会干活就让我们在车上等着,他们去盗墓了。开始崔河林找我去绛县,我不知道是干啥,后来知道了就抽不了身了,崔河林说咱们现在是绑在一条船上,没有办法。我就是开车送他们去了横水,一个叫狗娃的人提供的炸药,后来才知道狗娃叫李亚平,是横水派出所的。
11、同案犯任套狮供述,主要内容:我和我们村的陈某某一起去了横水镇横北村参与了盗墓,参加盗墓的有八、九个人,我只认识陈某某,大概是7月份的一天陈某某到我家找我问我去盗墓吗,说人家弄好的,我说去。晚上我和有太骑着摩托车到了闻喜县城东立交轿,在那我们上了一辆白色的面包车,车上有三个人,我都不认识,车把我们带到现场,我们几个轮流用大铲盗墓,干到凌晨三、四点,我们几个又坐面包车回到闻喜县城东立交桥,我和有太就回村了。第二天我们又去了,干到凌晨一两点出货了,是青铜器,具体叫啥我也不知道。货被人背着送到横水,出货的第二天白天,有太到我家给我送了1万元,我后来盖房子把钱花了。
大概一个月前,陈某某跟我说去横水盗墓,是一个炸好的墓,没有挖,我俩当天下午6点多骑摩托到了闻喜,再从闻喜坐了一辆白色面包车去的横水,有一个人在那里接的我们,把我们领到横水北面的一个坡上,到了墓地,我们几个人轮流用大铲挖土,干到凌晨四点多,只挖出来一点贝壳,后来我们又坐车回到闻喜,然后骑摩托回了夏县家里,第二天晚上9点多又去了墓地,干到凌晨1点多,出了些铜器,具体是什么我不清楚,文物被横水的人拿走了。挖完墓后的第二天,有太到我家给了我1万元钱,都是100面值的。参与盗墓的有闻喜的崔河林、挖土的时候听别人叫的有“小四”“旦娃”我都不认识。
今年6月底7月初的时候,崔河林给我打电话,说绛县横水发现几个坑(指盗墓的坑)咱们去看看,我说行,于是我就骑着自行车去闻喜崔河林家,当晚就同崔河林、旦娃、四坐白色面包车到了横水小四家,当时带了三副探杆,晚上我和旦娃、四二人到墓地去探墓,探了三、四个晚上探出来一个墓,因为当时派出所撵的不行,我们就回来。过了三、四天,崔河林打电话说能干了,我就和崔河林、旦娃、四一同到横水小四家,然后我和旦娃、四、全会四个人又去了墓地把探洞清理了一遍,全全回去用摩托车将四编织袋炸药带到地里,我们将炸药埋眼准备炸墓时,派出所的车开上来了,我们就都跑了,等派出所的人走了,我们几个人返回去发现电线被派出所的人拿走了,炸不成,我们就回去了。又过了十几天,崔河林跟我说墓炸好了,我们当晚就去盗墓,一起去的有旦娃、有太、崔河林、四。我们打车到了横水,墓地就有人等着,大概5个人,我只认识全全,因为墓已经被炸开了,我们就只是挖土,大概凌晨2点多3点,没有挖到什么就回去了。第二天又去了墓地,晚上挖到1点多的时候出货了,一吊上来,横水人就拿着走了,具体出了什么我也不太清楚,从墓地回来,我们就坐车回到闻喜。回到家第二天中午,崔河林拿了一个袋子说钱都在这,就这么多,分分算了,先分了张文红5000元,崔河林、旦娃、有太、四、虎、我六个人每人分了24000元。
12、同案犯韩新华供述,主要内容:公安局在我所保管的库房里搜出的东西是崔合林放的,7月份,崔合林和一个叫“四”的送来硝铵,“四”伙同他人在我公司用铁锅和木渣将硝铵炒后,装袋拿走,每袋约50斤,剩下1袋。
13、同案犯单新康供述,主要内容:我外号叫“小四”,今年五、六月份,崔合林和一个开白色面包车的人一块到横水我开的饭店,崔合林对我说你房后有一个好墓你干不干,西周墓,我说不干。后老崔和“四”、旦娃还有一个面的司机,他们到我饭店对我说到底干不干,我说逮住别牵连我,后来我们就一起到我家。
14、同案犯王红学供述,主要内容:闻喜南关的崔合林等人在绛县横水盗墓雇我的车。我去年3月份买了一辆白色的华阳牌面包车,车牌号是晋M53***,搞出租。去年马强给我打电话租车,让我把车开到南关,到了南关,崔合林等5、6个人上了车,让我送他们到绛县横水镇一个叫“四”的家,然后他们让我在“四”家等着,他们开车出去了,过了一个小时回来,在横水一个饭店吃了饭就回去了。从这以后2个月内合林、鹏伟等人多次租我车去绛县横水。当时我不清楚他们去横水干什么,直到合林让我和马强开车往绛县横水送几编织袋物品时,有人告诉我是炒的炸药,我才知道合林他们去横水是盗墓的。崔合林雇我的车,共给了我8000元车费。
15、同案犯张文红供述,主要内容:今年7月20日左右,崔合林开白色车到我家叫我,说绛县有一古墓,今晚就出货,跟着去给我分点钱,他让我去藏一个地方,让挖墓的人出货时藏几件,等人走了我去把藏的东西取走给我分点钱。我和任套狮等四人走到距墓地有100米时,套狮让我藏到地埝跟前的刺窝里,我等了二、三个小时,挖墓的人都回去了,套狮给我打电话,让我取东西,我没找到。分钱时我分了5000元。
16、被告人陈某某供述(2004年9月6日),主要内容:我举报崔河林盗掘古墓葬确实是真的,我参与了此次盗墓,是崔河林叫我去绛县盗墓的,一共去了十个人,夏县就是我和任套狮,其余的八个人都是闻喜的。我是2004年农历六月初五晚上去的绛县,当天住在绛县小四家,第二天晚上两点左右出的货,因为我下墓清的货,就比较清楚出的文物数量、种类。我记得这么准是因为六月初六是我生日。当时横水队的副队长李亚平和刑警队长也在,到我不知道刑警队长叫什么,刑警队长把玉器都贪污了,出的青铜器被刑警队长和派出所二人拿走后第二天卖了,听崔河林说刑警队长卖了60万,给了派出所李亚平20万,崔河林21万,刑警队长拿了19万,共按三股分的。崔河林租了一辆白色面包车带着我们去的绛县和墓地,拉炸药也是这个车,租了40天给了司机8000块钱,送炸药的是法院一个临时工,盗墓的时候就是法院的这个人用炸药炸的。盗墓是闻喜的一个人投资的,闻喜的这个人投了四万元,当时是在崔河林家分的钱,有我、崔河林、小四、小虎、任套狮和闻喜的八宝锤、司机等7个人。八宝锤分了5000元,我、小虎、小四、套狮每人24000元,司机8000元,其余的崔河林自己拿了。
(2005年11月28日),主要内容:去年农历6月初,我在王晓峰家玩,当时有个叫勇的,随后崔河林到王晓峰家,王晓峰就叫我和勇,说崔河林在绛县盗墓,现在人手不够,让我和勇去帮忙,并说如果盗不出来东西,给我俩每人1000元,盗出东西卖了再说。去年我举报盗墓的材料是真实的,当时参与盗墓的有“四”、“全”、“狗”及刑警三队队长,(13张照片进行辨认,我见过9号(李亚平)、13号(乔立俊),出货那天13号肯定在场,他穿的迷彩服,在洞口站了一会,主要是给我们壮胆,9号一直在地边上坐着,出货后在横水“四”家我见了他。
同时查明,2006年7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盗掘古墓葬罪被闻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3年1月27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2006年7月17日闻喜县人民法院作出(2006)闻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书,主要证实:2006年7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盗掘古墓葬罪被闻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5000元。
2、释放证明书,主要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于2013年1月27日被刑满释放。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采取爆破方式两次盗掘具有历史、科研价值的西周早期的竖穴土坑墓,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公诉机关指控其该项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打电话,供述自己参与盗掘横水镇古墓葬的犯罪事实,并检举揭发同案犯崔合林、李亚平等人的犯罪事实,同时能够积极提供有价值的线索、主动指认涉案嫌疑人的住址,为该案的成功侦破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属于立功,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陈某某辩称崔合林承诺给其分赃24000元,实际分得8000元的辩解意见,经查,陈某某在2004年9月6日的询问笔录、崔合林、任套狮、剡朝虎的供述能够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参与盗掘古墓葬,崔合林给其分得赃款24000元的事实。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2025年12月10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陈某某的违法所得240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冬云
审判员 袁宗平
人民陪审员 赵惠霞
书记员: 高雅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