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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许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绛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西省绛县,高中学生,共青团员,住绛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22日被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绛县人民检察院以绛检公诉刑诉[201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庭审理了本案。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捷、辛莉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某某于2016年2月11日19时许,驾驶无号牌隆鑫125型二轮摩托车载乘王某某沿临么线由北向南行驶至92公里+800米处时,与同方向行走的尉某发生碰撞,致许某某、尉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尉某经绛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绛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许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尉某、王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亲属与被害人尉某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同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绛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受案登记表,主要证实本案的来源;
2、侦查终结报告、人民警察证复印件,主要证实本案的侦破过程及办案人员的资质;
3、绛县高级中学校证明,主要内容:兹有我校许某某同学,男,出生于1996年3月20日,身份证号******************,现就读于我校高三年级1309班,具有我校正式学籍;
4、询问王某某的笔录,主要内容:我认识许某某,我和许某某是朋友。许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当时我乘坐许某某驾驶的摩托车。2016年2月11日18时10分左右,我从我家步行到朋友刘某家,等许某某过来接我,大概18时50分时,许某某驾驶摩托车载乘我准备去安峪镇安峪村KTV唱歌,我们从村里由西向东行驶到了大路上向右转弯向南行驶,大概行驶了500米左右的时候,我就听见许某某打喇叭,然后摩托车晃了一下,我就摔出去趴在地上了,大概过了十几秒,我就看见刘某驾驶摩托车载乘赵某某过来了,我就赶快叫“快快快”,我就站起来了,赵某某就打“120”报警了,我看见许某某头朝西脚朝东面朝上躺在公路西侧,还有一个中年男的头朝南脚朝北在许某某东边面朝上躺着,我乘坐的摩托车在许某某北边一米的地方车头朝北尾朝南倒着。当时赵某某对着那个中年男的喊了“你能说话吗”,那个中年男的没有反应,我过去把手伸到对方鼻子那,我发现对方有呼吸,我们就在现场等救护车,过了一会救护车就来了,我们把救护车拦住,医生让我们再叫一辆车,救护车走了之后就过来一个男的查看那个中年男的,接着问我们是谁撞的,我问他是谁,他说被撞的是他爸爸,接着救护车就过来了,医生下来后查看伤者,看完后我们就把许某某抬到救护车上,来的那个男的问医生他自己的车能拉伤者吗,医生说能,他们就去医院了,之后刘某载乘我就回到许某某家里了,等许某某消息。大概晚上23时交警就来许某某家里了,我从家里出来后发现发生事故时我乘坐的摩托车在许某某院子里放着。对方受伤中年男子是步行;
5、询问刘某的笔录,主要内容:我认识许某某,我们是一个村长大的好朋友。2016年2月11日15时许,我给赵彦龙打电话让他们先去孙王村安峪KTV订房间,然后回村里接下我们,大概18时许,许某某驾驶摩托车回到我家门口,接上王某某后先走了,我回家去给我妈拿摩托车钥匙,大概十分钟后我才拿上摩托车钥匙,拿上钥匙我就启动摩托车载乘赵某某往孙王村方向行驶,行经下柏村路段的时候,我看到前方公路西侧照过来一束灯光,我眼睛有点近视,我还以为是看错了,这时赵某某说:“前边出事了,咱们看一下。”刚说完话,王某某站在公路西侧的路边朝我们招手,并喊:“快过来,二强(许某某)碰了。”我把摩托车放在公路西侧路边,赶紧下来看情况,许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头北尾男朝西倒在公路西侧,许某某头朝西脚朝东躺在他摩托车的西边,嘴里一直哼着,被撞的那个人头朝南脚朝北躺在摩托车的南边,一动不动,看到这情况赵某某就打了“120”和“110”,我第一次碰到这种情况,就在现场等着医生和交警来现场处理。过了大概半个小时,从公路南边行驶过来一辆救护车,我招手拦住救护车,救护车上的医生说:“我们是去下柏村里接另一个病人,我们回来的时候再拉上这个人吧。”之后我们在现场又等了二十几分钟,救护车从下柏村回来经过现场的时候,我又把救护车拦住,医生下来看了一下两个伤员,说:“我们车拉不了这么多人,暂时只能去一个人。”这时那个被撞的人他儿子说:“我有车,我送我爸去医院。”就这样,许某某被我们几个人抬到了救护车上,另一个伤员被抬到他儿子的车上,两辆车相跟着就离开现场了,车走后我驾驶我摩托车载乘王某某回许某某家里等消息。许某某驾驶的是一辆红色的125型二轮摩托车;
6、询问赵某某的笔录,主要内容:2016年2月11日18时50分左右,我、刘某、许某某、王某某说好去安峪镇玩,许某某驾驶摩托车载乘王某某先走了,刘某驾驶摩托车载乘我在后面跟着,当时我们从仓丰村刘某家门口出发,从村里东西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到大路上右转弯,由北向南走了大概二三百米,我看见公路上倒着一辆摩托车,我就让刘某停车,正好看见王某某在路边站着呢,向我们喊:“二强碰了”,我就赶紧过去看有没有人受伤,二强头朝西脚朝东在路边躺着呢,在二强的北边头北尾南倒着二强的摩托车,还有一个男的头朝南脚朝北在二强的东南侧躺着,我就过去看那个人,喊了一声也没反应,然后我就过去看二强了,接着我就赶紧打“120”急救电话了和“110”报警电话了,等了一会过来一辆救护车,刘某就把救护车拦住,救护车上的人说“不是拉我们的”。救护车走了之后,就过来一个男的,问我们“怎么回事,是谁碰的人”,我们说“你是谁”,他说那个人是他爸,问我们打120了吗,我们说打了,等了一会救护车就返回来了,我们就让救护车把二强拉上,问我们话的人就开车把另一个受伤的人拉走了,之后朋友就载乘我回二强家了。许某某驾驶一辆红色125型摩托车;
7、询问尉某某的笔录,主要内容:尉某是我父亲。2016年2月11日晚,我和朋友徐少华在明迈特门口一个饭店里吃饭,19时09分的时候我接到我妈马某某的电话,让我去下柏村路口接我爸尉某。挂了电话,19时10分我给我爸打电话没有接,接着打了两次电话还是没有接,之后我就让我朋友徐少华驾车载乘我往下柏村方向走。19时18分我乘坐的车快到冯村的时候。又给我爸打电话还是没人接,我乘坐的车由南向北行驶过了冯村快到下柏村的时候,我看见公路西边有几个围着的人不知道干什么呢,我心想是不是我爸爸也在那围着,我就让徐少华把车停住,我下车走到围着的人那,看一圈站着的人没有我爸,我往地上一看我爸在地上躺着呢,围着的人问我认识吗,我说是我爸。我问“谁碰的”,周围的人说“碰人的人也在这地上躺着呢,已经打了120了”,大概过了1分钟,120车就从北边过来了,医生先过来看了看我爸,又过去看了看受伤的那个人,医生就让受伤那个人上了救护车,我就把我爸抬到我朋友车上,120车护士也跟着,然后我们一起去医院了。之后我朋友秦某某在医院用我的手机报的警。当时我妈说电摩没电了,她一个人骑电摩已经回家了,说我爸现在从下柏村往回走着呢,让我去接一下我爸。到现场后我看到我爸头朝南脚朝北躺在路上,在我爸的西侧靠北一点在土路上躺着一个男孩,人具体头朝哪脚朝哪我记不清楚了,现场还有一辆摩托车倒在东西方向我爸与男孩的中间;
8、询问秦某某的笔录,主要内容:2016年2月11日晚,我、我朋友尉某某、徐少华、郑龙龙、亓涛涛、王强强六个人在我家饭店吃饭,当时我在厨房炒菜,徐少华到厨房问我要车钥匙,说是到下柏村接尉某某他爸爸,。我炒完菜吃饭的时候郑龙龙给尉某某打电话,尉某某说要到县医院,我就驾车载乘王强强、郑龙龙、亓涛涛到医院后,我才听说尉某某他爸被摩托车撞了。当时尉某某他亲戚问我们有没有报警,当时我正好拿着尉某某手机就直接打“110”报警了;
9、询问马某某的笔录,主要内容:尉某是我丈夫。2016年2月11日上午11点多,尉某驾驶电摩车载乘我去了堡里村看了一下我舅舅,大概两点左右的时候又去翼城县上白马村我姨姨家跑亲戚,正好赶上姨姨家吃饭,停了有两三个小时,我看了一下表快六点了,尉某就驾驶电摩车载乘我返回长杆村,到西晋峪村路口的时候,我电摩车没电了,当时尉某推着电摩车我在后面推着,向前推了有三四百米,电摩车太重,一个人推着太累,尉某说“一个人骑电摩还能骑回去”,我骑电摩车走的时候,尉某跟我说“把灯打开,慢点,靠路边走”,我就驾驶电摩回家了,回到家后我就给尉某某打电话,让他去接尉某,大概过了十几分钟,尉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是尉某出事故了,之后我就找个车去医院了。尉某在我舅舅、姨姨家吃饭时喝酒了,我没注意喝了多少酒;
10、询问许某某的笔录,主要内容:2016年2月11日晚许某某驾驶摩托车在下柏村路段发生交通事故我知道。当时我在朋友家里聊天,许某某的一个小伴赵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给我打电话说二强在下柏路口往南一点撞车了,你赶紧来。我一个朋友开车载乘我赶往事故现场。我去的时候,现场伤员已经被送往医院,许某某的三四个小伴在现场等着我,摩托车头北尾南倒在公路西侧路边,赵某某告诉我他已经于19时05分报警了,警察还没有过来。当时天黑了,也没有路灯,摩托车放路上不安全,我也急着去医院,就直接把摩托车骑回家里了。之后赶紧联系了一个朋友的车送我赶往绛县人民医院。许某某驾驶的是一辆无号牌隆鑫125摩托车,是我购买的;
1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主要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当庭出示现场图、现场照片,经被告人许某某辨认,是其驾驶摩托车在此现场发生的交通事故;
12、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运城道交所[2016]酒检字第1090号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书,主要内容:受检者许某某的血液中未检出酒精成分。绛县公安局鉴通字[2016]000013号鉴定意见通知书,主要证实鉴定意见已通知被害人尉某家属及被告人许某某;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运城道交所[2016]酒检字第1091号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书,主要内容:受检者尉某的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14.67mg/100ml。绛县公安局鉴通字[2016]000012号鉴定意见通知书,主要证实鉴定意见已通知被害人尉某家属及被告人许某某;
13、山西省绛县司法鉴定中心绛司鉴中心[2016]尸检字第0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主要内容:尉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绛县公安局鉴通字[2016]000014号鉴定意见通知书,主要证实鉴定意见已通知被害人尉某家属及被告人许某某;
14、绛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绛公交认字[2016]第000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内容:许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尉某、王某某无责任;绛公交送字【2016】第000100号、000101号送达回执,主要证实事故认定书已送达被告人许某某和被害人尉某亲属;
15、绛县人民医院危重病例抢救记录,主要证实事故发生后尉某被抢救的情况;殡葬证,主要证实尉某于2016年2月11日死亡的情况;
16、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主要证实在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许某某亲属和被害人尉某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同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17、绛县公安局安峪派出所户籍证明,主要内容: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人;
18、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主要内容:我小名叫二强,是共青团员。2016年2月11日18时50分左右,我驾驶摩托车载乘王某某从刘某家出发准备去安峪镇KTV玩,当时我驾车从我村中间的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到大路上向右转弯,向南行驶了有二三百米,之后我什么也不知道了。等我睁开眼睛的时候我看见我朋友杨靖了,我问杨靖“我在哪呢”,他说“在医院呢”,然后医生就给我清洗伤口去了,当时的情况就是这样。我驾驶的是一辆红色隆鑫125型二轮摩托车,没有在公安机关注册登记。发生事故时,我驾驶摩托车,王某某在我后面坐着呢。我们当时没戴头盔。我摩托车在公路西侧行驶,不清楚距离柏油路西侧边缘线有多远,发生事故时我不清楚和什么发生碰撞了,后来听朋友说把一名行人撞了。发生事故时我行驶的速度有四五十公里每小时。我驾驶的这辆摩托车听我爸爸许某某说是他推摩托车回家的,当时我爸爸到现场后没有人了就把摩托车推回家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该项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同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许某某案发时是高中三年级的学生,参加高考后,被山东现代学院录取。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其犯罪情节,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提出上诉。在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李玉虎 审 判 员  王 兵 人民陪审员  赵 扬

书记员:赵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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