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平陆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平陆县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某某妻子。委托代理人柴双全,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平陆县人,学生。法定代理人田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田某1父亲。委托代理人赵安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平陆县人。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址是河南省陕县,农民。2016年10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平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陆县看守所。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田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平陆县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田某2妻子。委托代理人赵安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平陆县人。
本院在审理平陆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田某1于2017年4月6日以各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田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田某1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审判长 白卫峰
审判员 杨春云
审判员 张青波
书记员:王学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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