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山西省垣曲县河边三巷14-11号。
被执行人:聂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稷峰镇下庄村第三居民组。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聂某某合同诈骗一案中,经查,我院作出的(2019)晋0824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车牌号为晋M654**梅赛德斯-奔驰BJ7182B小型轿车为鲍俊康所有,因申请执行人鲍俊康需对该车辆进行过户,故需解除被查封的晋M654**梅赛德斯-奔驰牌车一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聂某某名下所有的晋M654**梅赛德斯-奔驰牌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淑菁
审判员 薛云鹏
审判员 兰平
书记员: 邢聪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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