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某某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1,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2月7日被某某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某某地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6日由某某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某某地县看守所。
被告人昝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1年2月因寻衅滋事罪被某某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4月19日被某某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6日由某某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某某地县看守所。
某某地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8]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1、昝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某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崇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1、昝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4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1与张某2等人吃饭时,张某2告知其曾经被昝某殴打。被告人张某1便打电话问昝某殴打张某2的原因,双方发生口角。接着,被告人张某1伙同张某2、张某某等人与王某某分别驾车先后来到某某地县城,该在车上用电话与对方约定在某某地县大道与国道交界处的中学门口见面。后被告人昝某就伙同张某某、褚某某驾车也来到中学门口,并电话通知谭某某等人过来。见面后,被告人张某1持刀伙同张某2、张某某与持棍的被告人昝某等人对峙并相互殴打,随后到来的王某某、谭某某也加入打斗,致使张某1与昝某、王某某不同程度受伤,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12017年12月19日到某某地县猗氏派出所投案;被告人昝某2018年4月18日到运城市公安局南城分局投案。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7年10月4日晚上11时许,张某2报称他朋友在高中附近被人砍伤。
2、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12月9日,被告人张某1到某某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昝某2018年4月18日到运城市公安局南城分局投案。
3、被告人张某1的户籍证明,证实:张某1,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且案发时已满18周岁。
4、被告人昝某的户籍证明,证实:昝某,男,小学文化,农民。且案发时已满18周岁。
5、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张某12017年12月19日的现场检测结果呈阴性;昝某2018年4月18日的现场检测结果呈阴性。
6、前科劣迹调查表,证实:张某1无违法犯罪记录;昝某2011年2月因寻衅滋事罪被某某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7、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张某某因打架斗殴被某某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天并处罚款1000元;王某某因打架斗殴被某某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天并处罚款1000元。
8、刑事判决书,证实:昝某2011年2月因寻衅滋事罪被某某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作案时未成年)。
9、通话记录截图,证实:二被告人曾多次联系他人。
10、情况说明,证实:某某地县公安局猗氏派出所因所里讯问系统故障无法提供张某1、昝某询问视频。
11、情况说明,证实:某某地县公安局猗氏派出所在办理一起聚众斗殴案件时查出张某某有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现张某某一直未到案,呈请运城市公安局情报支队予以布控。2018年9月29日传唤问话,供认持木棍被对方追打。
12、运城市中心医院影像诊断报告单,证实:昝某2017年10月10日在运城市中心医院检查影像诊断左侧髌骨骨折。
13、协议书,证实:甲方昝某赔付乙方王某某、张某15000元医药费,甲乙双方不再追究对方责任,民事部分全部了结,双方自愿不做伤情鉴定,建议公安机关给予从轻处罚。
14、褚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褚某某,男,汉族。
15、张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张某某,男,汉族。
16、王某某的拘留证,证实:王某某于2018年9月28日被某某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17、张某2的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张某2,男,汉族。
18、张某某的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张某某,男,汉族。
19、被告人昝某的病历,证实:被告人昝某在聚众斗殴事件所受的损伤程度及住院治疗的情况。
20、被告人张某1的病历,证实:被告人张某1在聚众斗殴事件所受的损伤程度及住院治疗的情况。
21、证人谭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7年10月4日晚上11点左右,我在网吧内上网时,接到昝某的电话,电话内昝某告诉我他在制衣厂门口有个事让我过去,当时在我跟前有两个刚认识不久的年轻娃,我给他俩说让他俩和我一起出去逛一圈,我就开着我的白色捷达车到制衣厂门口。等了约5分钟左右,我没有见到昝某,就给昝某打了个电话,昝某说他在高中门口。完后我们就赶到高中门口。当时我们的车停在高中门口大道北边,我看见他们都打起来了,我就往跟前跑,跑到跟前看见昝某在地上躺着,有人拿棍在昝某身上打。完后我就把打昝某的人挡住,说有什么事好好说。那个人就停住不打昝某了,我把昝某拉起来让他先走,对方不让昝某走。我给对方说人先送医院,有什么事到医院再说。昝某说他的手机还让对方的人拿着,我就给那个拿他手机的人要手机,那个人不给,当时和我们在一起的一个人就用刀砍了那个人,那个人就把手机交出来了。昝某拿上手机后我给昝某说让他们一起到医院看一看,完后我们就走了。和我一起来的只有3个人,没有拿工具,我不知道和我一起来的人都叫什么名字。
22、证人张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7年10月4日21时我和张某1、张某3、王某、张某某,我们五个人在角杯喝完酒,我就说:“我一个月前被人打了,咱们几个人去某某地找他说说这个事”,然后我们就叫上王某某,我们六个人开了两辆车,我在路上给那个人打电话,我们约好在高中对面的大道说一下我上次被打的事,我们先在约好的地方等着,过了几分钟,对方开了两个车来到我们跟前,从车上下来十几个人,有的人手上拿着刀,有的人拿着洋镐把,我朋友张某1跑到对方跟前问:“咋回事呢,我伙计上次的打就白挨了”,对方直接用洋镐把在张某1的头上打了两下,张某1直接就晕倒了,王某某过去问谁动的手,对方拿刀的人直接在王某某头上砍了一刀,对方立即就跑了,我们先打的110,然后打了120电话,张某1和王某某被送到了医院。
我们到现场后,我和张某1、张某某下的车,我刚下车就去上了个厕所,这时候对方的人还没有来,我上完厕所回来的时候,张某1已经和对方两个人推搡着往西走了,我赶紧就往张某1身边走,我还没到张某1跟前的时候,就看见对方和张某1推搡的两个人中,有一个人用洋镐把在张某1的后脑打了一下,另一个人用洋镐把在张某1的面部打了一下,张某1直接就躺在地上了,这时对方又来了两个车,下来了十几个人。我往西追打了张某1后脑的人,大概追了十几米没有追到,回到现场的时候,我想把张某1扶起来,我用手碰了一下张某1,张某1头上全是血,我就问对方是谁动手打的,不知道谁说了一句赶紧看看地上那个人吧,我就走到张某1身边了,张某3这时候也在张某1身边,我和张某3想把张某1抬到路边,没有抬动,我扭头看了一下,发现王某某被对方十几个人围住,有人用刀砍了王某某,砍完王某某以后,对方的人就上车跑了,对方上车的时候我过去拉了一下,不想让对方跑,没有拉住,后来张某某过来了,我和张某某还有张某3一起把张某1抬到路边,王某某也捂着头走到了张某1身边,后来120来了我们一起到了医院。张某某也下车了,但是下车干了什么我没有注意。殴打张某1的人穿的是白色上衣,裤子我没有看清楚,对方后边来的人大部分都是白衣服。我们没有人拿工具。我当天在现场穿着一件黑色呢子外套,蓝色牛仔裤。
2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7年10月4日,我从我姨家回来看见我兄弟张某1和他朋友张某3开车去某某地,我到家后觉得心里不放心,就给我兄弟张某1打电话问他干什么去了,他说去某某地了没说其他的,我觉得不对劲就开车去某某地,我到某某地以后我给张某1打电话,张某1说他在高中门口,我就开车过去,我到现场以后就看见他们已经打成一片,我就打电话报警,我看见有人拿洋镐把打张某1,张某1就倒在地上了,我就拉住打张某1的那个人不让走,旁边来了一个人直接拿刀在我头上砍了两刀,完了对方的人就开车跑了,我看见110车和120车来了以后,我和张某1被120车拉到了医院,剩下的事我就不清楚了。张某1开的是黑色桑塔纳,车牌号×××。我开的是黑色科鲁兹,车牌号×××。我去的时候车上只有我一个人,到现场后看见现场一共十几个人,不清楚对方是几个人。我到现场后看见张某2还有三、四个人没有拿工具,剩下的人拿的都是洋镐把或砍刀。对方是怎么到现场的我不清楚,只看到打完以后对方开了两辆车跑了。一辆是白色轿车,另一辆没看清楚什么颜色什么车,车牌号也没看清楚。打我的人是圆脸,长头发,身高大约175CM,他拿的是砍刀。我当时分不清楚两边的人都是谁,事后张某1告诉我是五个人,其中张某2、张某3、张某1我认识,其他两个不认识。现场只有我和张某1受伤,没看见其他人受伤。我是额头被砍了两刀,张某1是面部和后脑受伤。我在现场只看到打张某1的人和砍我的人动手,其他人没有参与,都站在旁边。
2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我到现场的时候,对方的人没有来,张某1、张某3、张某2站在车跟前,我就把车停在路北,张某1他们在我对面。我把车停好以后,下车上了个厕所,上完厕所以后就看见张某1他们已经打起来了,我就往路对面走,我看到对方有一个人用洋镐把打了张某1一下,张某1就倒地了,我就过去把打张某1的人拉住,后来不知道怎么我们俩都倒在地下,我和对方很快都起来了,对方起身的时候手机掉在地上,我把对方的手机拿着不给对方,并拉住对方一条胳膊,不让对方走,我问对方你把我兄弟打了,这事怎么解决,对方说我和你一块把你兄弟送到医院,旁边还站了五、六个人,没有人说话,突然对方有一个人用刀砍了我两刀,把对方的手机夺走了,我用手捂着头,对方就跑了。我将殴打张某1的人拉住以后,没有其他人殴打对方了,我不清楚我拉住的人左腿骨折了,我没有动手打对方。
2017年10月4日晚上没有人让我去,我开车在路口见到张某1的车,我给他打喇叭,停下后我问他干什么去,他说没事就开车走了,我就开车回家了。到家后我觉得张某1喝酒了不太放心就给他打电话,他没有接,接着我开车去找他,在化肥厂打通了张某1的电话,张某1给我说他在中学门口,然后我就开车过去。我到中学门口后,我看见张某1被人用棍子打倒后就跑了过去,然后我拉住拿棍子的那个人并报了警,拉扯中拿棍子的那个人的手机掉到地上,我就捡了起来,他就给我要手机,我没有给他,我说我已经报警了,等警察来了再说,接着有四五个人拿着砍刀过来了,其中一个人在我额头上方砍了两刀,砍完就开车走了。
2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7年10月4日晚上七点多,我和张某1、张某2、张某3、王某一起在饭店吃饭,吃完饭以后,张某1让我们走某某地,张某3开着车,张某1在副驾驶位置上坐着,我在后排中间坐着,左边是张某2,右边是王某。上车后张某1说先到王某某家转一下,到王某某家门口,张某1一个人下车,停了一、两分钟就出来了,出来后我们就一起开车到了,一开始是到县招待所门口(张某1在路上和人家联系,挂了电话后说去招待所门口),停了10分钟左右张某1接了一个电话,就让我们去了大道和国道交叉口,我们到那以后张某1和张某2下了车,在路边等着,过了一会,来了一辆黑色的轿车,车上下来了三个人,有两个人每人各拿两根洋镐把,另一个人手上拿了一个东西(不是刀,可能是伸缩棍),我看见对方拿着工具,就赶紧下车,对方见我们没有拿东西就每人扔了一个洋镐把,扔到他们的车跟前。我看见张某1和对方一个人(拿洋镐把)推推搡搡的去了一边,我和张某2就拦住剩下两个人(我们四个人都站在那里没有动手),听见张某1闷哼了一声,我扭头就看见张某1躺在地上,我和张某2就赶紧到张某1跟前,我俩站在张某1身边,这个时候张某3跑了过来,我没有注意张某2去了什么地方,这个时候对方第二批人过来了,他们大部分人手里拿着刀,还有人手里拿着伸缩棍,他们中间有一个拿刀的人过来问我想死还是想咋,我对他说你们将我的人打了还问是怎么想的,那个人说他是帮忙的,我说是帮忙的就站在旁边,他说现在啥也不说了,将人送到医院。我们说完后那个人就上了一辆银白色的车,他们的人走完后我发现王某某在大道路上蹲着,捂着头。我看见王某某在打电话,过了一会120急救车就过来了,我就坐120的急救车把张某1送到医院。我不清楚王某某是怎么来的,张某1被打以后,我才看到王某某。对方来了两辆车,一辆黑色轿车,一辆白色轿车,一共有十个人左右,对方带了洋镐把、刀、伸缩棍。对方人走了以后,我看见地上扔了一个伸缩棍,我看见张某1躺的花池内还有两根洋镐把,我就把伸缩棍扔到花池内了。我们这方去现场的有张某1、张某2、张某3、王某和我,后来我看见王某某也在,张某某在不在现场我不清楚。
26、证人张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当时张某1和对方的人推搡走以后,张某2就一直和我站在那里,后来我看见张某1倒地了,我就过去到张某1跟前了,张某2干了什么我就不清楚了。我们到现场以后,张某1和对方说了句是你们打我兄弟吗,为什么要打人,张某1先推了对方(手持洋镐把)一下,对方就和张某1推推搡搡往西边走,过了一会我就发现张某1躺在地上。我不清楚王某某当时在现场都干了什么,对方的人走了以后,我才发现王某某捂着头蹲在路上,在打电话报警。张某3一直在车上坐着,后来才发现张某3站在张某1跟前。我下车的时候王某在车上,后来在现场一直没有见王某。我和张某2、张某1下车后,一直和对方的三个人对峙着,过了一会,我看见张某1倒地了,又和对方两个人对峙了一会,对方第二批人来了,我就赶紧过去张某1倒地的地方,和对方第二批人说了几句话,就一直站在张某1身边等120急救车过来。
2017年10月4日时,张某1叫我们来某某地的,来的时候我不清楚是什么事,在去某某地的路上张某1约别人到县招待所门口,到了招待所门口才知道是要找人,是因为张某2之前在某某地被打的事。张某1给对方打电话说的是去县大道和运临路口,张某1说张某2之前让人打了,咱们过去问问他为什么要打张某2。到现场后我和张某2、张某1、张某3下车等对方的人过来。对方人过来后,从车上下来三个人,手上拿着伸缩棍和洋镐把,我和张某2、张某1就上前交涉(张某3在车旁边没有走),张某1手里没有拿工具,张某1上前问对方:“就是你把我伙计打了?”,对方说:“就是我打的,你想怎么样?”,然后对方就把张某1推着往后面走。对方人走完了以后我才看见王某某来了,我不清楚对方是否有人受伤,我不清楚我们这边的人谁动手了,我没有动手。
27、证人张某3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7年10月4日下午,7点左右我和张某1、张某2、张某某、王某在角杯镇川味轩吃饭,10点多快吃完的时候,张某1说去某某地转一圈,去那干啥我也不知道,然后我开着张某1的车(×××黑色大众)拉着他们四个到某某地县招待所门口,张某1说在这等人,两分钟左右他接了个电话就说走大道与国道交叉口,到那以后,张某1叫我和王某坐在车上,张某1、张某2和张某某下车在等人,两分钟左右来了一辆白色轿车,从车上下两、三个不认识的人,有两个人拿了木棍,一个人拿着刀,张某1领着张某2和张某某上去和那三个不认识的人过去说话,没有说几句话双方就开始打架,张某1往对方身上靠近说了一句“来、来”,对方有两个人(当时这两人手里拿的棍)和张某1他们面对面就往高中方向小跑着退,退了十几米(就在大道路北),这时从大道上过来两个车,从我和张某1之间开了过去,车开过去后我看见王某某从路对面高中走过来,我看到对方有一个人(手里没有拿东西)往我这个方向走,他刚过来我就下了车,他就挡住这个人并把这个人弄倒在地上,并喊叫我赶紧过去看张某1,我扭头一看张某1都倒在地上了,我就上前把张某1挪到路边,对方又来了两个车(一个白色无牌大众轿车、一个黑色无牌大众轿车),车上就下来十几个人,手上都拿着刀,全部都穿着一身黑色衣服,他们就把王某某和那个人围住,让王某某把那个小伙放了,放了以后他俩都站起来了,他们把王某某围住说了一会话(事后我知道是王某某把他弄倒的那个人的手机拿着不给他),说完话他们就散了,我就看见王某某头上在流血,他们上车就走了,刚开始来的那个车紧跟着也走了,他们走后我们就报警了。我没有看见对方有人受伤,张某1的伤是刚开始来的黑色大众上两个人用棍打的。王某某的伤我不清楚,好像是后面来的十几个人中谁用刀砍的。张某1、张某2和张某某没有打对方,只是过去说了几句话。
28、证人王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我是张某2的对象,2017年9月12日凌晨3点多,刘某和她的两个朋友,以及我,在KTV唱歌的时候,我对象张某2给我打电话接我,我先下来坐在张某2车上等刘某他们,过了一会刘某他们3个人下来了,我看见刘某的两个朋友不让她走,他们在互相拉扯,我就下车拉刘某、那两个人也在拉我,张某2看见那两个人在拉我,他也下车过来拉我,张某2刚到我跟前其中一个男子就开始殴打张某2,刘某这时已经上车了,我就开始拉那个男的,他打了一会被我拉开,我和张某2就上车,我们三个人就开车走了,到第二天张某2就让我问打他的那个男子的电话,他要和男子说一下打他的事情,我就问刘某,刘某给我说了那个男子的电话,我把电话给了张某2,打没有打我不知道,一直到了10月4日晚上10点多,张某2朋友张某1给我打电话向我要9月12日凌晨殴打张某2的那名男子的电话,他说他要问一下那名男子殴打张某2的事情怎么解决,让那名男子给张某2道歉,我知道他们当时就在一起喝酒,我就劝他们不要过来,他们不听,在张某1再三逼问下我将那名男子的电话发给了张某1,过了一会张某2给我打电话说他们在高中对面准备打架,让我过去,我从家里出来给他们打电话,他们说在医院,然后我就打的直接到了医院,到医院后看见张某1和另一个男子被人砍伤正在治疗,然后派出所民警就来了将我叫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我不知道昝某是哪里人,我是跟着刘某认识的。
29、证人王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7年10月4日晚,我在家脱完苹果袋以后,就联系张某3找他吃饭,张某3给我说张某1和张某某都在他家,我就过去找他们,后来张某2也过来了,我们喝酒喝到晚上十一点左右,张某1给我们说走某某地,我们就开车到了某某地,到了某某地以后,他们把我拉到了招待所,在招待所待了几分钟后,张某1说让走大道,我们到了大道以后,我因为喝多了,就一直在车上躺着睡觉,过了一会,张某3过来把我叫起来,说张某1被人打了,叫我赶紧下车,我下车以后,先趴在路边吐了一会,然后走到张某1跟前,当时张某1已经躺在地上,面部一直在流血,张某3和张某2、张某某站在旁边,王某某在打电话,过了一会120急救车过来了,我们就一起到了医院。我们当时是五个人去的大道,都是张某2、张某3、张某某、张某1和我,后来听说王某某开车一直跟着我们到了大道。我们当时去某某地县城的时候,车里没有工具,到现场以后,我一直在车上,后来下车以后,看见地上扔了一根洋镐把,我没有拿工具。当时现场张某1面部眼睛附近有伤,一直在流血;王某某手捂着头,不清楚哪里有伤,但是脸上有血;我不清楚对方是否有人受伤。
30、证人张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7年10月4日晚,我在公司开会,张某1给我打了十几个电话,我因为开会没有接,晚上23时多,我开完会以后,我给张某1回电话,是张某某接的电话,电话接通以后,我问有什么事,张某某告诉我说他们在高中门口有事,让我马上过去,我就骑摩托车往高中门口走,我走到电力花园十字路口的时候,我给张某1打电话,电话还是张某某接的,我问他们具体位置在哪里,张某某给我说在大道和国道交叉口,去运城方向,我就骑摩托车过去了。我到现场以后,看见张某1满头血躺在地上,王某某头上在流血,还有一辆黑色大众轿车和白色轿车正在上人,人上完以后就直接开走了。我看见张某1和王某某受伤了,就拨打了120电话,后来就和120急救车一起到了某某地县人民医院。我到现场后,张某1、王某某、张某3、张某2、张某某、王某都在现场,我们坐120的车准备去县医院的时候,石某某过来了,和我们一块去了县医院。我只看见张某1脸部有个伤口一直在流血,王某某额头有个伤口一直在流血,其他人没有伤。
3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7年10月4日晚,昝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和人打架受伤了,让我过去看他,我和东某就过去了,我不知道具体位置在哪,我就给昝某打电话,昝某让我去村里他家,我就和东某开车去到了昝某家里,到昝某家的时候,还没有进家门,就看见昝某因为受伤,坐在车上下不来,我和东某就开车把昝某拉着去运城,本来是想去大年医院给昝某看看,到运城的时候大年医院骨科的主治医生不在,我就给孙某某打电话,让孙某某过来,孙某某和孙某某一起过来的,孙某某他们来了以后昝某说没事,我就让孙某某和昝某去了华翔宾馆开房间休息,我让老二、东某、孙某某和我一起回,因为听说和昝某打架的人报警了,我就到派出所询问昝某打架的情况,在派出所呆了一会后,我和老二、东某一起到县医院,我们刚到县医院,昝某给我打电话说他疼的不行,我就和老二、东某、孙某某一起开车到华翔宾馆,我到那的时候看见张某某和一个我不认识的人都在那,孙某某已经走了,我们就一起把昝某带到地区医院,当天是在急诊室缝了几针,从地区医院出来以后,我和孙某某、张某某还有那个不认识的人吃完饭以后,就一起回到了华翔宾馆,我让东某、老二和孙某某都走了,张某某和那个不认识的人也走了,就我和昝某在华翔宾馆住着,天快亮的时候,昝某给我说他疼的不行,我就给孙某某打电话,让他过来,我和孙某某把昝某送到大年医院,安顿好以后,孙某某就走了,昝某用我的手机给他妈妈打了一个电话,昝某的家属来了以后,我就走了。
32、证人褚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7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张某某在南国浴池对面张某某的公寓里,昝某给张某某打电话说有人约他到高中附近打架,让我俩和他去,他在浴池门口等我,坐上昝某的车以后,我们就朝高中那里走,在路上昝某还给一个叫龙某的人打电话让我到高中附近。我们将车开到高中南门对面的路上,我们的车停在一辆车前面,昝某让我们下车,昝某从车上拿了一根甩棍,我和张某某每人从车上拿一根洋镐把,我们三人下车后朝对方走,对方当时有五、六个人,其中一个人拿着刀上前问是谁之前打他兄弟了,张某某和那个人搭话了,吵了两句,对方拿着刀上前准备砍张某某,张某某就往后退。当时我在一旁站住,没有人和我打。后来我看见有一辆白色的车将昝某撞倒了,我赶紧将洋镐把扔了就跑了,跑到附近一个加油站那里躲了起来。
3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上车后昝某说有人和他约架,说在高中门口等他着,还骂他要不去就是孙子,昝某说他非要去一下,让我俩陪他去,还说不让我俩动手,之后,昝某开车带我、褚某某去高中门口,结果到了大道和国道丁字口,就看见对方了,对方4个人站在字路口人行道,旁边还停了一辆车,上面还坐了个人,然后昝某把车停在路边拿了根甩棍就下车了,我和褚某某一人拿了一根洋镐把,跟着下了车,我们三个就往他们4个人跟前走,到跟前时候我看见有一个人拿了一把黑色尼泊尔弯刀,还有两个人拿什么东西我记不清了,还有一个没拿东西。对方问:“谁两个月前打我兄弟了”。然后对方电话响了,他接电话说在大道和国道的丁字口,让人家赶紧过来。这时候昝某也在打电话,也是在叫人过往这个地方赶。后来昝某去车上换了个洋镐把。对方先挂电话,然后那个拿刀和两个拿东西的人开始追我,我往后退,跑了20米左右,然后昝某跑过来了,一棍就把拿刀的那个人打倒在地,接着我就看见有人开车把昝某撞倒,一个人抱着昝某的两个胳膊,另一个人拿洋镐把就往昝某腿上、膝盖上打,这时候从国道上拐过来两辆车,然后车上下来8、9个人,手上都拿着刀,下来就直接冲过来追我,然后我就顺着大道往西跑回家里,褚某某当时在干啥我就不知道了。
34、被告人张某1的供述,主要内容为:2017年10月4日下午16时,我和张某某、张某2、王某在张某3家看张某3安装网线,张某3安装完网线以后,王某让我们去吃饭,吃饭的过程中张某2告诉我说前段时间在某某地,有人把他打了,我问张某2是谁把他打了,张某2说他不认识,我就联系到张某2的前对象。我联系到张某2的前对象以后,问她是谁把张某2打了,张某2的前对象说她也不认识对方,只把对方的手机号(事后我知道这个人叫昝某)给我发过来了,张某2的前对象把手机号给我发过来后,我就给对方打电话,问他为什么殴打张某2,对方就问我想要怎么样,我说我不想怎么样,你把人打了你还不说点什么,对方就告诉我人打了就打了,你不服气就来县里找我,我就告诉对方我去县里找你,张某2告诉我对方住在县招待所附近,我们吃完饭以后,我和张某2、王某、张某某、张某3就开车走县里,直接到县招待所,到县招待所以后,对方的电话就给我打过来了,让我去高中门口,我们就开车去了高中门口,我们到高中门口以后,我、张某某、张某2下了车,停了大约2分钟左右,对方就过来了,从车上下来了三个人,其中一个人手上拿着洋镐把,我就一个人向对方走去,我和对方其中一个说了几句话,后边的我就不清楚了,醒后我就在县医院。王某、张某3、张某某不知道走县城要干什么,就张某2知道,王某、张某3、张某某是因为我们吃完饭以后,准备在角杯唱歌,我说走县里,他们就跟着来了。我和张某某、张某3下车的时候没有手持工具。我向对方走着,对方也向我走,我们走到一起,我和对方的一个人说了几句话,说了什么我记不清楚了,对方有一个人站在我的右后方,另一个人我不知道在哪,我和对方的人正在说着话,我就什么都不知道了。我这一方是张某2、张某3、王某、张某某和我到现场,事后我知道王某某、张某某、石某某也到了现场。王某某是我哥,我和张某2、张某3、张某某、王某、石某某、张某某是朋友关系。
我们在吃饭时是我提出来要去某某地找昝某,吃饭的时候张某2告诉我他被打的事情,这事就我们两个人在一起商议,其他人不知道,我给昝某打电话的时候是我和张某2在饭店外面打的。我和昝某通话是因为昝某殴打张某1的事情,我和昝某吵了几句。去某某地前没有去过王某某家,我们当天晚上在角杯十字路口见过王某某。我们去某某地是开我的车去的,张某3开的车,我在副驾驶坐着,张某2在我后面坐着,张某某和王某坐在哪我记不清了。我在现场没有和对方发生推搡打斗。
案发当天,在我车上副驾脚垫下有一把长约70cm长的单刃刀,在中学门口附近下车后,我就把刀藏在我的羽绒服里。在看见对方的车来了以后,我就走了上去。看见对方的人从车上下来后,手里拿着洋镐把,我就把刀拿了出来。我们两方人走到一起后,我就和对方发生了争吵,在争吵的过程中,我向前走,对方的人往后退,这时我的刀掉在了地上,我弯腰捡刀的时候,有人在我头上打了一下,后面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我没有用刀砍对方的人,对方的人下来后,当时对方车的左后方有两个人,右后方有一个人,手里都拿着洋镐把。这时我就把刀拿出来向对方走去。事后刀应该在案发现场,我被人打晕后,后面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刀是案发前一天,我在家里洗车时,在家里看到的这把刀,我拿在手里耍了一会,就顺手把刀放在车上了。我的刀是三、四年前我在县城去运城的半路上买的,以30元的价格从新疆人的手里买的。昝某的伤是谁造成的我真不知道,事后我也问过他们,他们(当时在场的我们这一方的所有人)都说不是自己造成的。当时我不知道王某某在现场,事后王某某给我说,他是在被我打晕后到的现场。
35、被告人张某12018年10月9日的供述,主要内容为:我自愿不鉴定。
36、被告人昝某的供述,主要内容为:2017年10月4日下午我在诚信车行逛,张某1给我打电话问我是不是昝某,问我还记不记得一个月前的事?我当时就想到了一个月前在今KTV门口打了一个不认识的男子。我问他你是谁,他说他叫张某1。然后张某1让我在县城招待所门口等他,我没有理他。过了十几分钟张某1又给我打电话,你他妈的你在哪,害怕的不敢来?我说行了你也别骂我了,咱们去大道见面。挂了电话后我就给张某某打电话问他在哪,有人找我的事儿,你和我一起过去看看,张某某就让我到南国浴场门口接他。挂了电话后我又给谭某某打电话说,伙计,借给我几个人用下,我尽量不用他们动手。谭某某就问我在哪里,我让他到高中门口给我打电话。挂了电话后,我开车到房管所附近我朋友开的一家店里取了三、四根洋镐把。取完后我将洋镐把放在后座上,然后我就到南国浴场接张某某。到那后我看见张某某和“凡某”,接上后我将车开至某某地高中附近,看见一辆车停在国道拐角处。我刚把车停住,就看见站在那辆车旁的六、七个人朝着我走过来,第一个人手上拿着一把约40公分的砍刀。我就从我的车上拿下来一个甩棍,张某某和“凡某”一人拿了一个洋镐把就下车了朝对面那些人走过去。碰头后拿刀的那个人问谁是昝某,我们三个都没说话,那个拿刀的人就朝着张某某砍,张某某边跑边喊我,我听见后将甩棍放到车上,从后座上拿了一根洋镐把就去追那个拿刀追张某某的人。我看见有人朝我跑过来,我就赶紧追那个拿刀的人。追上后我用洋镐把在那个人后背上打了一下,打完后就被后面追我的人按倒了。我就和追我的那两个人在地上厮打,我站起来以后就看见对方一个人开着车向我撞过来。把我撞倒后我的手机就掉了,然后一个人按住我,两个人用洋镐把在我背上和腿上打。大约打了一、两分钟,我看见谭某某和四、五个人朝我走过来,其中有几个人拿着刀。走到我跟前后谭某某说你们都不要动了,然后谭某某和他带来的四、五个人把对方的人拉到一旁并将我拉起。我就给拿我手机那个人要我的手机,对方不给。我就告诉谭某某他们还拿着我的手机,我要不回来,你帮我要下我的手机。谭某某带来的那几个人就过去帮我要手机,我的腿受伤了,我就在看我的伤口。抬头就看见拿我手机的人头上在流血。然后那个人就把手机给我后我就开车走了。我当晚给一个叫“东哥”的人打电话是让他到县医院看一下对方的伤情。刚开始我给张某某和“凡某”他俩一个发了一个洋镐把,后来对方有一个人拿刀追张某,我拿洋镐把打了那个拿刀人后就没有看见张某某和“凡某”了,事后我在麻将馆闲聊时听别人说那天打架时“凡某”害怕先跑了,鞋子都跑掉了。张某某说他看见别人人多,还拿着刀就先跑了。打完架后,对方拿我手机的那个人头上在流血,我左腿膝盖髌骨骨折,现在用钢钉固定。对方的人我看见是两个受伤,一个在地上躺着,一个头上有伤,睡在地上的那个人是我拿洋镐把打的,头上有血的那个人的伤我不知道是谁造成的。对方的工具我看见是有一个人拿刀,其他人不清楚,但是后来他们有人拿洋镐把打我。谭某某到场后把对面的人制止住并把我拉起,我让谭某某给我要手机时和谭某某一起来的几个年轻人围住并砍了那个人,然后那个人就把手机掏出来给了我。我叫人打架给谭某某打电话是因为我知道谭某某跟前总有几个二十岁左右的年轻人。
我和谭某某是平时吃饭喝酒认识的,他经常给我说有事的话联系着,我俩就是朋友关系。我没有参与过谭某某的其他事情。
37、被告人昝某2018年10月9日的供述,主要内容为:我自愿不鉴定。
38、被告人昝某的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4月18日22时30分在某某地县公安局民警许培胜、岳伟华的主持下,在见证人郭某某的见证下,经当事人昝某仔细辨认,指出相片中编号为6号的人(谭某某)就是于2017年10月4日晚其在中学门口2019国道拐弯处打架时打电话叫的“龙某”的人。
39、被告人昝某的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4月18日22时55分在某某地县公安局民警许培胜、岳伟华的主持下,在见证人郭某某的见证下,经当事人昝某仔细辨认,指出相片中编号为10号的人(张某某)就是于2017年10月4日晚其在中学门口2019国道拐弯处打架时叫的“张某”。当时“张某”手持洋镐把刚下车,对方就有人持刀砍“张某”,昝某就用洋镐把对打砍“张某”的人,后来“张某”就跑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1、昝某因琐事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但二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张某1、昝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1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六天,即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21年5月9日止)。
被告人昝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21年5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田晋元
人民陪审员 郝晓红
人民陪审员 张淑焕
书记员: 申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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