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临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X,2007年5月18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临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1月22日被临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临猗县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李杰,山西省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临猗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世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X及其辩护人李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5日18时许,被告人杨XX与其妻陈XX在广西省北海市邻海郡小区门口找到被害人王XX,向王XX索取债务,因其无钱还债,被告人杨XX扣押其手机,开车将王XX带回运城,先后将王XX拘禁在运城桃园国际酒店、空港馨悦快捷酒店和其在临猗县北环路福乡苑9号的家中,期间每天让王XX打电话向亲友借钱还债,直至2016年11月21日下午,公安机关将被害人王XX从杨XX家中解救出来,前后持续时间长达十七日。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到案经过、李XX的报案材料,证实:2016年11月21日,李XX报案,称其外甥媳妇王XX被杨XX非法拘禁在其家中已有十余天,公安干警在临猗县猗氏镇福乡苑小区杨XX家中将其抓获。
2、户籍证明,证实:杨XX系成年人,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违法犯罪前科证明及临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临刑初字第66号,证实:杨XX2007年5月18日因非法经营罪被临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4、现场尿液检测报告,证实:杨XX尿液检测吗啡、甲基安非他明、咖啡因呈阴性。
5、现场指认照片及桃园国际酒店、馨悦快捷酒店的结账单,证实:杨XX在运城桃园酒店及空港馨悦快捷酒店的房间非法拘禁王XX。
6、证人陈XX的证言,主要内容:2016年4月13日我们催李X和王XX还钱,4月16日两人都联系不上了,后来们先找到李X送到公安机关。2016年11月5日18时左右,我和杨XX在广西省北海市一个小区门口找到了王XX,王XX说在北海联系人还钱,但联系很多人都不接她电话,王XX便说回运城联系她姨夫解决这事,杨XX便开车拉着我和王XX回运城,到运城后王XX说她欠人钱太多,不想回临猗,让我们找一个僻静的宾馆住下,后来,我们在桃园大酒店开房住下,王XX联系她姨夫和姨来宾馆说事情,说了一小时左右,她姨和姨夫同意回去筹钱解决,可他们刚出去没有多久,盐湖公安刑警队的民警就进来了,民警问杨XX怎么回事?杨XX将借条拿出来说她欠钱,我们找她协商,民警还问王XX有没有限制她人身自由,王XX说没有,这样刑警队就走了。因为考虑姨夫来时还有不少人跟着,王XX不想让人知道她回来的消息,便和杨XX商量换宾馆,这样我们就换到了空港区一家宾馆,在宾馆住了一天,王XX还没筹到钱,我们身上也没有钱了,考虑到花销问题,我们想着回临猗,刚开始我们要求去王XX单元楼住,她没钥匙,我们就回到我家住下,一直到今天公安机关民警到我家将杨XX和王XX带走。
7、证人李XX的证言,主要内容:2016年11月5日左右,我在广西北海的女儿张XX给我打电话说:“我嫂子王XX不见了”,因为欠钱的事情,杨XX一直找王XX,我就打电话问杨XX,杨XX承认把王XX叫走了,之后一两天,我一直给杨XX打电话让他将王XX放了,杨XX说李X和王XX欠他钱,把钱还了就放人。这样王XX一直在杨XX手中,后来经过联系,我在运城桃园大酒店见了杨XX和王XX,我还是和杨XX商量把王XX放了,让王XX出去赚钱还他,杨XX不同意我就离开了。之后的一段时间,王XX一直给我打电话让我帮她从亲戚朋友手上借钱给杨XX还钱,后来在和王XX通电话的过程中,我知道王XX被带到了杨XX家里,刚开始我们想着确实欠杨XX钱,但一直协商不好,我实在没有办法才向公安机关报警。
当时在桃园大酒店见面后,我、王XX都给杨XX说了很多好话,但是杨XX只是说见到钱就放人。临走时,王XX还一直拉我衣服让我救救她。
8、证人张XX的证言,主要内容:2016年11月15日左右一天早上11点左右,王XX手机号码18689898459给我打电话让我来临猗,想办法把杨XX的钱解决一下,下午3点左右,我去了杨XX家,呆了三个小时也没有商量出办法我就离开了。又过了两三天,王XX又给我打电话我又去了一次,还是没有商量出好办法,我就回来了。之后,王XX还给我打了几次电话,我见去了没有用就没去。没有异常之处。
2016年11月中旬左右,王XX给我打电话说:“我欠杨XX钱,现在见了杨XX了,我暂时身上没有钱,你借给嫂子几千元钱”,我说:“我也没多少钱,身上只有1500元,先给你汇过去”,随后王XX给我提供一个邮政卡号,我汇了过去。我身上当时是现金,我在河东一中附近一个邮政银行窗口将这1500元现金汇入王XX提供的账户里。
我见过王XX两次。第一次是王XX给我打电话,说她在临猗河务局后面,我就从运城搭车到临猗找到杨XX家。到后王XX说她欠杨XX钱,叫我商量怎么还杨XX的钱,她就用自己的手机给她父亲、她姨打电话,说她在杨XX家,让筹钱还杨XX钱。
我在那里时,杨XX没有强制王XX没有不准她离开的行为和语言。她也没有给我说过杨XX不准她离开的话。
我当时在那,杨XX给王XX说“你不行晚上就回你家睡,尽快筹钱还我钱,我还要给别人还钱呢”。我也记不清是谁说的“没有钥匙回不去”,杨XX说他找开锁公司开锁,我说没有身份证和户口本,开锁公司也不给你开锁。
9、被害人王XX的陈述,主要内容:2016年4月份左右,我和我妹妹张XX住在北海市邻海郡小区,2016年11月5日18时左右,我在小区门口碰见杨XX,杨XX将我拦住让我还钱,我拿出电话准备给张XX打电话,杨XX将我手机夺走并关机,这样杨XX就在小区门口说话逼我还钱,我说现在没有钱,以后我会努力赚钱还你的,杨XX说不行,现在就还钱,要不你不能走。说话过程中,杨XX妻子也过来了,我们三个在小区门口商量还钱的事情,一直到22时左右,我对杨XX说:“你让我打个电话,我想办法给你还钱”,杨XX说:“你打电话叫人过来怎么办,要不你跟我去宾馆,我让你打电话,这样我跟他们去了小区附近一家新开的宾馆,到宾馆房间,杨XX还不让我打电话,杨XX说:“你现在就必须还我的钱,你不还钱看你能走得了吗,不还钱,我就和你死一块”,一直到11月6日凌晨2时左右,杨XX说:“要打电话可以,必须离开北海市”,这样,杨XX就开他的大众牌轿车(车牌后四位2196)拉上我和他妻子离开北海市,刚开始说去南宁,后又说去长沙,但我感觉车一直是回运城,在车上,杨XX还一直说让我还钱,直到下午4时左右,杨XX接个电话说了两句让我接,我接上后李X的姨李XX打电话找我,我对李XX说:“我好着,你别操心”,李XX问我在什么地方,杨XX不让说具体位置,我只好说我们快到运城了,完后杨XX把电话挂了。之后在一个高速服务区内,杨XX才给我手机让我打电话筹钱,但电话必须免提,我给姨夫张建刚打电话让帮忙筹钱,又给张XX打电话,打完电话,杨XX又将手机收走了。之后再没打过电话,直到11月7日中午2时左右我们到了运城,到运城后杨XX让我回临猗,我说李X在临猗欠钱多,我不想回临猗,杨XX就在桃园大酒店开一间房住下了,在房间杨XX让我联系人筹钱,每次都是他把手机给我让我开免提通话,通话完又将手机收走。晚上我和杨XX妻子睡在里面,杨XX睡在门口堵着门,期间张建刚和李XX来过一次房间和杨XX商量还钱的事情,张建刚和李XX的意思是帮我先筹20万,剩下的我出去赚钱慢慢还,杨XX的意思是全部还完,还不完不能走,最后没说成,前后在桃园酒店住了三天,之后杨XX又将我带到空港馨悦宾馆住了两天,最后杨XX将我带到他家住下,直到今天公安机关民警才将我救出来。
我不愿意跟杨XX回运城,但杨XX威胁我不跟他回来,他就要找我家人和儿子的麻烦,我害怕才跟他回来的。不管在宾馆还是杨XX家,我的手机都被杨XX收走,只有经过他同意才能打电话,而且打电话必须免提,睡觉时,我在房间里睡着,杨XX就睡在门口堵着门,目的就是看着我不让我离开。杨XX的意思就是钱还不完不能走,我就不敢说我要走的话。在桃园酒店应该是我姨向盐湖公安报了案,当时因为害怕,我对民警撒谎说我不愿意走,公安民警就离开了。
从北海回到运城,杨XX让我回临猗,我不想回去,经过和杨XX协商最后在运城宾馆住下。在桃园酒店杨XX说你姨夫报警了,知道地方的人太多,你让我保证你的安全,不行换一家宾馆,我就同意后才换到空港的宾馆。
在运城住需要钱,杨XX让我联系人汇点钱,我便打电话联系张XX给他妻子卡上打了1500元,开宾馆就是用的这1500元,最后也是因为杨XX说钱花完了,我们才一起回临猗的。当时杨XX说:“钱花完了,要不去我家里,我保证你安全,你将钱筹够给哥,你走就行了”我说能行,杨XX又说不行,这得去你家,我说我没有钥匙,也没有身份证让开锁公司开锁,这样我们最后还是去了杨XX家。我想报警,但没有条件。
杨XX限制我人身自由了,他说还不了钱,我不能走。我写的谅解书上表述有问题。
我来反映杨XX非法拘禁我一案中,我写的谅解书是被胁迫写的,不是我自愿的。
2016年11月5日18时左右,我在广西北海邻海郡小区附近碰见杨XX,因为我和丈夫李X欠杨XX钱,杨XX便拦住我让我还钱并把我往他车上拉,这时我拿出手机准备打电话,他把我手机夺走并关机装在他口袋了,我对杨XX说:“我知道欠你钱是事实,我想办法赚钱还你”,杨XX说:“不行,你现在马上还钱,不还不能走”,这时杨XX妻子也过来了,杨XX和他妻子在小区门口连骂带推搡,杨XX还威胁我说不还钱就杀我儿子,还说他车上就放把刀,谁来挡就捅谁,我说:“你把手机给我,我想办法给你还钱”,他说:“你打电话叫人怎么办,要不你跟我到宾馆,我让你打电话”,他妻子也拉我说:“走走,到宾馆你哥肯定叫你打电话哩”,这样我就跟他们到了小区附近一家新开的宾馆,到宾馆二楼的房间后,杨XX还是不让我打电话,杨XX对我说:“你现在必须还钱,不还钱看你能走了吗,不还钱,咱俩就死一块”,一直威胁我还钱,这样一直到11月6日凌晨2时许,杨XX说:“要打电话可以,必须离开北海市”,之后我们三个就出了宾馆,杨XX让我上车,我不上,杨XX和他妻子就拉我上车,这辆车是黑色的车,车牌号后数字是2196,之后在车上,杨XX也没有让我打电话,当时杨XX先是骗我去南宁、长沙,其实杨XX开车直接就回运城了,到11月7日下午2点左右,开车到了运城桃园酒店,在桃园酒店停了四天,这四天都是在桃园酒店五楼一间房间,每天晚上都是我和杨XX妻子在床上睡,他在门口睡,这四天杨XX每天都让我打电话筹钱,不让我离开,这期间我姨李XX和姨夫张建刚来宾馆二次给杨XX说好话,让把我放了,以后好好挣钱给他还,杨XX不行,杨XX非要马上要钱,不还不能走,到了11月10日晚上,杨XX和他妻子给我说:“这儿不能停了,你姨和姨夫都来了两回了”,之后杨XX和他妻子就开车把我拉到他家停了一晚,晚上我和他妻子在床上睡,杨XX支个钢丝床在门口把门挡住睡,到11日早上杨XX和妻子两人又开车把我拉到空港馨悦宾馆三楼一个房间,这样持续了二、三天都是白天在宾馆晚上杨XX家,杨XX和他妻子时时看着我,杨XX说还不了钱不能走。之后就不去宾馆了,一直在杨XX家不让我走,我在杨XX家期间,杨XX让我打电话筹钱,我给我姨李XX又打过电话我姨就知道我被关到杨XX家了,这样持续到11月21日我姨李XX报警,下午两点多,公安干警到杨XX家把我解救了。11月21日公安干警把我解救后直接就叫到刑侦一中队,中队民警口头向我了解了情况,之后民警把我带到公安局搞了问话材料。搞完问话就到了晚上12点左右了,我就睡到刑侦一中队的干警宿舍了。第二天11月22日,刑侦一中队民警又给我问话,这一天又到晚上8点多结束。
就是在公安机关对我搞完问话后,不让我走,当时我已经被杨XX拘禁了这么长时间,报警了到公安机关还不让走,当时还有一个叫罗德的人让我给杨XX写谅解书,我见罗德进进出出,还以为罗德是公安局的干警,我本意不想谅解杨XX,但看着当时的情况不写谅解书就走不了,所以就写了。
我对他谅解后,他在运城又找到我,伙同六七个人以给我要钱为由,言语威胁,肢体推搡,把我拉到临猗后,在城关派出所停了一夜,后在民乐园小区停了3天,杨XX说,去一中队说你是自愿的,不说让我儿子杀你全家。
10、被告人杨XX的供述,主要内容:2002年左右,我和李X家住在一起关系很好,2014年李X和王XX开始借我钱,截至2016年4月3日,两人共借走我现金100余万,另外还用我名下的两套房产给李X和王XX担保抵押借款80余万,到2016年4月13日晚,我把他俩叫到我家商量还钱的事情,商量结果是2016年4月底还50万,剩余的钱每月还10万,年底还清。但到2016年4月16日,李X和王XX手机都关机了,我发现被骗就报案了,6月1日我在江苏徐州找到李X,就将李X交给临猗县公安局。完后我又开始找王XX,2016年11月5日晚我在广西北海市的南京路上找到了王XX,我和她商量怎么还钱,我说:“现在不管怎么弄,你把我钱还了”,王XX说:“我在北海给你打电话借钱”,我说:“我在北海人生地不熟,你和我回临猗解决这个事情”,王XX也同意,我就开车和王XX一起回运城,在回运城路上,王XX给我说:“因为我在外面欠钱欠的比较多,不想让其他债主知道,咱们回到运城找个僻静点的地方,坚决别让熟人碰见”,我说:“可以,我只要你欠我的钱,其他的我不管”,2016年11月7日下午回到运城,我们在圣惠桥附近的桃园大酒店住了三天,期间王XX一直用手机打电话联系钱,第三天,盐湖刑警五中队来到我们房间问我:“有人报案绑架,是怎么回事”,我解释说:“王XX欠我的钱,我是从北海把她找回来的,是为了还钱,不是绑架”,王XX说:“现在杨哥把我从北海找回来商量解决钱的事”,盐湖刑警队又问王XX:“是不是他绑架你的”,王XX说:“不是,我欠杨哥钱,就是商量还钱,杨哥也没有打我,骂我,钱还上后我就离开了”,完后刑警队就走了。王XX告诉我:“这个地方不安全,我怕我的债主找到桃园酒店,咱们换个地方住”,于是我们又住在了空港康杰中学附近的一个快捷酒店,住了两天,由于王XX身上没钱,就让她朋友明元给我妻子卡上打了1500元用于她的开销,白天在快捷酒店王XX打电话筹钱,晚上我和王XX回到临猗家中,就这样待了两天1500元就花完了,我对王XX说:“现在钱也花完了,怎么办,不行咱们去你临猗民乐园的家中你继续找钱”,王XX说:“我没拿钥匙,户口本身份证我都没带,不行咱们先睡你们家,我继续打电话给你筹钱”,2016年11月14日,我和王XX来到我家,王XX先后给她爸、她公公、婆婆、姨夫还有其他亲戚打电话都没有找到钱,后来我又把她朋友明元也叫到我家商量筹钱,明元在我家里也待了两天,最后也没有商量下解决办法,我告诉王XX说:“在我家你们商量不下办法,不行你和明元出去给我找钱,让明元给你担保,我找你都找怕了”,明元不给王XX担保,我说:“不行你去哪找钱,我拉着你去,去卓里,去兰州都行”,王XX说:“我不敢出去,出去了其他债主就把我围住走不了了”,我说:“行,不管怎么样,只要你把欠我的钱还了就行”,就这样一直到了今天你们公安机关民警到我家里来把我和王XX带到了公安机关。
在桃园酒店住了三天,我没有殴打或限制王XX人身自由,我让王XX出去帮我找钱,王XX不敢出去,怕出去见了其他债主,一直是打电话联系她的朋友。之后在空港康杰中学附近的康杰快捷酒店住了两天,这两天都是白天在快捷酒店,晚上在临猗我家。王XX说她晚上一个人住宾馆害怕,就跟我一起回临猗了。
我、陈XX、王XX三个人在运城桃园大酒店开了一间房,我们开的是标间,我妻子陈XX和王XX一个睡一个床,我睡在两床中间的地上打地铺
我们在空港区宾馆也是开一间房,白天王XX在房间联系人筹钱,晚上回临猗我家休息,第二天白天再去宾馆,晚上再回我家。在我家我妻子和王XX睡在一楼卧室,我睡在客厅。我在宾馆和我家里,没有堵门。
在北海回运城的路上,我和王XX商量好,先到运城,王XX在运城给我筹钱,因为钱花完了,王XX让我帮忙找一个安全的地方,不让其他人知道她回临猗了,最后去了我家,我没有非法拘禁她,都是出于保护她的目的,才让她在家里呆着,在家里呆着的时候她天天都是打电话筹钱,直到她姨夫报案。
11、公安机关讯问杨XX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12、杨XX提供的录音光盘一张:11月5日四次录音的主要内容:杨XX把王XX的手机拿走不让打电话,没钱死都要回去,要不在这拿钱,要不就走。11月13日两次录音的主要内容,王XX给姨打电话,她姨不拿一分钱,姨说杨XX放你,你给他挣些钱,不放看他能把你咋了。11月14日六次录音的主要内容,姨夫通话四次,姨一次,明元一次,姨夫和姨不拿钱。以上录音能够证实,杨XX在北海找到王XX不让打电话带到运城,后在临猗打电话筹钱,一直没有筹下,期间没有殴打情形,让王XX每天打电话筹钱。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辩护人认为被害人王XX因欠债自愿跟随被告人,所到之处是双方协商而定,被告人杨XX没有使用强制手段而剥夺她的人身自由,故不构成非法拘禁罪。本院综合所有证据,均能证实被告人杨XX从广西北海违背被害人王XX的意愿、扣押其手机,将其带回运城宾馆,在宾馆及其家中,每天与其妻催促其筹款还债,非法剥夺了她的人身自由,已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故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杨XX为索取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拘禁他人,且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3日至2018年7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杨国华 审 判 员 付淑玲 人民陪审员 牛旭亮
书记员: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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