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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临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XX,因交通肇事嫌疑,于2016年9月14日被临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猗县看守所。

临猗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6)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刘亚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致一人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XX持C1驾照驾驶中型厢式货车,属无证驾驶,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4日起至2017年12月13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杨国华

书记员: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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