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闻喜县人,农民。2018年11月1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经闻喜县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7日经闻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闻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闻喜县看守所。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以闻检刑刑诉[2019]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闻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学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晋ML****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S232线由南向北行驶,行至102KM+800M时与相对方向王某某1驾驶的晋MA****宝骏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某1所驾车辆乘坐人张某、被告人张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18年7月2日,经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5.7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同年7月7日,经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某1系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同年7月20日,经闻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行至事故地点未能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某1、张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1亲属经济损失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主要内容为:2018年7月25日,闻喜县公安局决定对被告人张某某交通肇事一案立案侦查。
被害人张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8年6月26日17时40分左右,自己打电话联系乘坐的那辆车,知道对方是跑黑车的,当天是要去某某学校,联系后说去一来回给50元。自己在畖底街上乘坐橙色轿车到闻喜某某学校接妹妹,刚过宽峪村路口没多久,看见对面有辆红色轿车突然从路的左车道拐到自己走的右车道上,与自己乘坐的车撞了,之后就不知道怎么回事了。
证人周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8年6月26日16时许,我开车从畖底家里到闻喜办事,行至宽峪村路段时,看到前方发生交通事故,停车后,走到现场看到一辆宝骏牌小轿车和一辆比亚迪车撞了,我认识王某某1开的宝骏轿车,到他车跟前,看到是王某某1坐在驾驶座上,左胳膊在窗外搭着,身体躺在座椅上,能听到喘气声,副驾驶坐了一个小伙。比亚迪车四轮朝天翻在左边路边,看见司机是畖底街上开烧烤店的张某某,就赶紧打了120和199电话报警,打完电话我就走了,走到七里店村时看到120和199车上去了。报警使用的是自己1843594****的手机号。
证人王某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为:自己系王某某1的儿子。2018年6月26日17时许,自己在家睡觉,朋友打电话,我就赶到事故现场。到现场看到我父亲开的车在马路右边的水渠停着,还有一辆车在马路左边翻着,我父亲在驾驶座上夹着弄不出来,后来消防队的人来了才把我父亲救出来。我父亲驾驶的车上的是我的户,是我的车,当天他是从畖底向闻喜方向行驶,事后知道他是拉了一个人往闻喜送。我父亲没有工作,平时在畖底街上租车挣点钱。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现场勘查笔录,主要内容为:2018年6月26日18时30分至19时30分,闻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中队民警对位于临夏县S232线的事故现场进行勘查,三名伤者已被送往闻喜县人民医院救治,已绘制现场图并拍照固定。
闻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内容为:2018年7月20日,经闻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行至事故地点未能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某1、张某无责任。
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主要内容为:2018年7月7日,经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某1死亡原因符合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
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主要内容为:2018年7月2日,经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5.73mg100ml。
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主要内容为:2018年7月6日,经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发生事故时晋ML****号车的行驶速度约为75-80kmh,晋ML****号车的前部左侧与晋MA****号车的前部左侧发生碰撞接触。
闻喜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主要内容为:2018年11月14日,闻喜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对被告人张某某的尿液进行吗啡、甲基苯丙胺检测,结果呈阴性。
关于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乘车人张某经民警联系,其一直在外地上学,不要求对伤情进行鉴定;案发当天与张某某一同吃饭的两人经查无法取得联系。
闻喜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劣迹记录证明,主要内容为:经查询,被告人张某某在2017年11月11日因吸食毒品稷山片片被闻喜县公安局罚款200元。
到案经过、传唤证,主要内容为:闻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张某某及王某某1因受伤已被送往闻喜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于2018年11月14日传唤张某某至闻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调查询问。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主要内容为:被害人王某某1、张某、被告人张某某的基本情况。
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主要内容为:晋MA****宝骏牌小型轿车的所有人为王某某2。
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主要内容为:被害人王某某1于2017年4月10日取得驾驶资格,准驾车型为C1,驾驶证有效期至2023年4月10日,当前状态为事故未处理。
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主要内容为:未查询到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证已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信息。
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主要内容为:晋ML****比亚迪牌小型汽车的所有人是李某某。
收条,主要内容为:2018年6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一方赔偿被害人王某某1家属现金3万元。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主要内容为:2018年6月26日,经闻喜县人民医院诊断,被告人张某某双肺损伤、肠破裂、膀胱破裂、右侧桡骨远端骨折伴尺骨茎突骨折,同年7月15日出院。
户籍证明,主要内容为:被告人张某某的基本信息。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主要内容为:2018年6月26日17时许,我开车从闻喜县城方向沿临夏县往畖底镇方向行驶,行至宽峪村路口路段时,前方有一辆大车,我准备超车,往左边打了一点方向,想看看对面车道是否有车,就在这一瞬间撞车了,发生碰撞后我被困在车里,还是被别人救出来送到闻喜县人民医院,后来就听说对方司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死亡了。事故是在道路左侧发生的,自己车的前侧与对方车左侧前车门发生碰撞。事发当天14时左右,同学仪某某从上海回来,我们通过微信联系上,和闻喜县桐城镇白土村的“发发”一起在南关菜市场老西街路边的一个砂锅聚饭店吃饭,我喝了四瓶雪花勇闯天涯啤酒,吃完饭后又到某某大酒店歌厅喝了一打蓝堡啤酒(易拉罐装的),下午四点多开车回家。晋ML****红色比亚迪牌轿车是我花30500元从妹夫班某某手中购买的二手车,在人寿保险公司投的交强险,买了一年了,但没有过户,保险都是我妹夫的,我没有机动车驾驶证。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未能保持安全车速,以致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某某具有无证、醉酒驾驶等情节,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被害人张某的伤情因未鉴定,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2020年4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柴玲
人民陪审员 柴正海
人民陪审员 孙娟芳

书记员: 王红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