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闻喜县人,农民。2018年3月3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经闻喜县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闻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闻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闻喜县看守所。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以闻检刑刑诉(2018)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闻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30日17时50分,被告人崔某某驾驶晋M02***大运牌重型自卸货车沿闻喜县桐城镇城西北路由南往北行驶,行至兴闻西街路口处,在右拐过程中与郭某某驾驶的赛克牌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郭某某、电动车乘坐人王某某1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闻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崔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某某、王某某1无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崔某某所驾晋M92***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系张某某,总质量为31000kg,核定载质量为15850kg。2018年3月30日,经称重,该车净重66060kg。同年5月14日,经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崔某某尿液中检出咖啡因,含量为1.49μg/ml。同年4月23日,张某某与被害人郭某某、王某某1家属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崔云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张某某、王某、王某某2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闻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闻喜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称重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情况,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死亡证明书、公证书、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协议书、谅解书,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在转弯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且严重超载,以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崔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其所驾车辆车主与二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可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31日起至2020年3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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