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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陈某某

公诉机关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闻喜县人,农民。2015年4月1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闻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10日经本院决定再次被取保候审。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以闻检公诉刑诉(201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闻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帼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驶中未能确保安全,以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驶中未能确保安全,以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张永明

书记员:樊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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