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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闫雷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雷某,男。2018年3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16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奇,山西正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运盐检刑二刑诉(2018)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雷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雷某及其辩护人王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12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闫雷某驾驶晋M××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学苑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阳倦村路段时,越中心双黄实线与毛某某驾驶的晋M5××宝骏牌客车相撞,致使驾驶员毛某某,乘坐人卫某某、祁某某、祁1某、祁2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以及长安车驾驶员闫雷某、王某某受伤。祁2某经抢救无效2月13日19时死亡。被告人闫雷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闫雷某家属赔偿被害人祁2某家属二万元的安葬费。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实2018年2月12日接到报案,在学苑路阳倦村两辆面包车相撞,五、六个人受伤。
2、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的身份:闫雷某,男。
3、违法犯罪前科记录查询,证实被告人闫雷某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
4、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交警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的到案方式是:传讯通知到案。
5、被告人闫雷某的供述,主要内容:我是开车发生事故的。昨天中午在阳倦村发生的事故。昨天中午10点左右,我驾驶晋M××长安欧尚牌车,手机上的约车软件收到有人叫车,在莲菊医院,我就开车去医院接客人,接上女客人我出发去迎太路香格里拉小区,女的坐在我车的驾驶后排,我沿南风大道由北往南到引黄小区绕到陶上村那条路路口右转上了学苑路由北往南行驶后之后右转上了学苑路由北往南行驶后到了阳倦村时,阳光刺眼我左手握了方向盘,右手放在遮阳板时,不知道怎么就出事了。对方是宝骏牌越野车,对方应该是由南往北行驶。我不知道两辆车什么地方接触了。我不知道怎么出事的,我没有发现对方。车速大约是60公里每小时多一点,我当时前方没有其他车辆。我的车平时放在家里,偶尔开车滴滴拉人,当时车上两个人,我开车,乘客坐后排。我有驾驶证C证。我的车是全险。车主是我,我没有什么要补充的了。因为我手不能写字,让我妻子杜某某替我签字,我捺印。我有个小名叫雷娃。你们昨天在中心医院传唤我,我没有来,是因为我当时心跳有点快,出虚汗没有敢走。2018年2月12日中午,我驾驶晋M××长安车,从曹允到禹都迎太路香格里拉绿谷小区送一个人,经过学苑路由北向南走,走到阳倦村口,和一辆车相撞。我不清楚怎么发生的交通事故。当时在超车,具体怎么出事不清楚。我与车上的乘客王1某我是滴滴打车,她是乘客。我拿手机在滴滴打车平台注册的,只要我把驾驶证行车本用手机排照上传就行了,其他不要什么手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和结论,我没有异议。车上的行车记录仪坏着,不能使用。我自幼在本村上学,初中在泓芝驿镇中毕业,毕业后打饼子,抽空跑个滴滴打车。我家四口人,我媳妇杜某某,38岁,务农;儿子闫1某,17岁,待业;女儿闫2某,9岁,小学。我没有犯罪记录。我是因为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的。刚才宣布的逮捕决定书,我听清了,关于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的犯罪事实,我没有什么要补充的了。
6、被害人毛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2018年2月12日中午12时在阳倦村北发生交通事故我知道,我开车出车祸。车牌号是上海宝骏晋M5××,昨天中午12点多,我驾驶我的车,从村出发准备至高铁北站,当时我开车朝北行驶,行驶至阳倦村,从高铁方向下来一辆车,也是靠近双黄线车道,当时我老婆从后排喊叫了一声。就看到对方平越过双黄线开到我这边的行驶平道,两车相撞了我车的发动机冒烟了,出事后我手机不知道甩到什么地方了,我小姨子就打电话报警了,我车上5个人,我开车,我母亲卫某某坐在副驾驶,后排坐着我妻子祁1某,中间是我的小孩祁2某,还有小姨子祁某某。对方车上不知道几个人,对方的车过来的时候没有打转向直接冲过来的,对方好像是超速超车。事发前我车前面有一辆车,我当时在靠近双黄线的那条平道上行驶,我的车是自动挡,大约车速是40-50公里每小时,我前面也有车。我是车主,有商业险和强制险,我有B2驾驶证。我没有什么要补充的了。
7、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扣押物品持有人闫雷某及见证人杜某某,扣押晋M××机动车一辆,驾驶证一本、行驶本一本。
8、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扣押物品持有人及见证人毛某某机动车晋M5××一辆,驾驶证一本、行驶本一本。
9、鉴定委托书两份。
10、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鉴通字【2018】000096号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将祁2某死亡鉴定意见通知被害人家属李国杰及被告人闫雷某。
11、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鉴通字【2018】000097号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将涉案两辆车的制动车速鉴定结果通知被告人家属李国杰及被告人闫雷某。
12、运城市盐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盐)公(司)鉴(尸检)字【2018】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死者尸检照片,鉴定意见:死者祁2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13、鉴定人员资质及鉴定机构资质复印件,证实鉴定人员及机构的资质。
14、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运城道交所【2018】车鉴字第10号机动车安全技术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一)、晋M××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的制动系统正常;该车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19.76ms,即71.15kmh;(二)、晋M5××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的制动系统正常;该车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21.13mS,即76.07kmh。
15、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复印件及鉴定人员资质证复印件,证实鉴定机构及人员鉴定资格。
16、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送检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复印件登记表共两页。
17、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2018000072号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检测结果:闫雷某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阴性。
18、检测人员资格证复印件两份证实检测人员的资质。
19、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盐公交认字【2018】第0002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闫雷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毛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某、卫某某、祁某某、祁1某、祁2某无责任。
20、盐公交送字【2018】第000068号送达回执证实将鉴定意见通知闫雷某。
21、盐公交送字【2018】第000072号送达回执证实将鉴定意见通知毛某某委托人李国杰。
22、盐公交送字【2018】第000073号送达回执证实将鉴定意见通知王某某委托人雷新生。
2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四页、车物痕迹勘验笔录证实事故现场。
24、被告人闫雷某的现场酒精检测结果,闫雷某酒精检验结果0mg100ml。
25、被害人毛某某的现场酒精检测结果,毛某某的检测结果0mg100ml。
2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酒精检测照片共14张。
27、被告人闫雷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查询信息,证实被告人闫雷某具有C1驾驶资格。
28、机动车查询情况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单复印件、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单复印件证实被告人闫雷某所持有的晋M××长安牌车购买保险情况。
29、被告人毛某某的驾驶证复印件、毛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害人的身份及毛某某具有B2驾驶证。
3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一份、安盛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复印件一份、、驾驶证查询信息、机动查询信息,证实车主为毛某某晋M5××车的保险情况。
31、王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其身份。
32、卫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卫某某的身份。
33、祁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祁某某的身份。
34、祁1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祁1某的身份。
35、祁2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祁2某的身份。
36、委托书一份,证明被告人闫雷某将在阳倦村发生交通事故一案委托给杜某某全权处理。
37、委托书一份及李国杰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将阳倦村发生交通事故一案委托给李国杰全权代理。
38、委托书一份及雷新生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王1某将阳倦村发生交通事故一案委托给雷新生全权处理。
39、“2.12”学苑路阳倦村事故死伤名单及运城市第一医院诊断证明书七张。
40、运城市病危(重)通知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实祁2某死亡的事实。
41、收条一份,证实毛某某委托人收到被告人闫雷某委托人杜某某两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雷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定,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闫雷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辩护人辩称的关于罪名和事实,当庭认罪悔罪,且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闫雷某赔偿死者家属2万元安葬费,且其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闫雷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闫雷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闫雷某的刑期自2018年3月7日起至2019年8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牛丽生
人民陪审员 周晓娜
人民陪审员 曹红艳

书记员: 任红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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