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山西省绛县建筑公司,住所地运城市。
法定代表人:耿卡兵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西中泰恒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
法定代表人:张志英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中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
法定代表人:乔永会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运城市永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
法定代表人:乔永会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乔永会,男,汉族,住运城市。
被执行人:解凌宇,女,汉族,住运城市。
被执行人:闻喜县金泰航空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闻喜县。
法定代表人:文秀全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西中泰恒基投资有限公司与山西中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运城市永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乔永会、解凌宇、闻喜县金泰航空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山西省绛县建筑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对本院(2018)晋08执171号执行裁定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山西中泰恒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中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运城市永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乔永会、解凌宇、闻喜县金泰航空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晋08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山西中泰恒基投资有限公司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先后向被执行人山西中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运城市永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乔永会、解凌宇、闻喜县金泰航空材料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山西中泰恒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中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运城市永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乔永会、解凌宇、闻喜县金泰航空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2日对抵押财产达成了议价确认书,确认财产处置参考价为9000万元,2019年1月4日本院对抵押财产挂网拍卖。
同时查明,异议人山西省绛县建筑公司与山西中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运城市永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运中商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异议人山西省绛县建筑公司根据(2014)运中商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4)运中执字第89号,本院于2014年7月2号向空港房产局送达了(2014)运中执字第89号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2014)运中商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异议人山西省绛县建筑公司应得工程款21075480元,现异议人山西省绛县建筑公司已受偿12112979.8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6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本案执行依据系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晋08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山西中泰恒基投资有限公司并未就该案申请本院拍卖抵押财产,山西省绛县建筑公司以案外人身份所提的异议实际是想阻却本院拍卖程序的进行,其身份应为利害关系人而非案外人,且其异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山西省绛县建筑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徐瑞泰
审判员 王光福
审判员 梁向英
书记员: 段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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