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临猗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临猗县人,住临猗县。1987年10月参加工作,1987年10月至1999年12月在临猗县农机局办公室工作;2001年1月至2008年12月任农机局管理站站长;2009年1月至2011年12月任农机局支部书记分管管理站工作;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任农机局管理站站长;2014年1月至今在农机局装备站工作。2014年10月24日因犯受贿罪被绛县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2015年5月15日被临猗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开除党籍。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临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1月4日、2016年5月4日分别被临猗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李庆旗、武会泽,山西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临猗县人,住临猗县。1989年12月至1994年3月在北辛农机站工作;1994年4月至1998年12月在李汉农机站工作;1999年1月调回县局工作;2008年5月至2012年3月任农机局管理站副站长,2012年3月至今任农机局办公室主任。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临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1月4日、2016年5月4日分别被临猗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临猗县人,住临猗县。1990年7月参加工作,1990年至1999年在临猗县农工部工作,1999年10月至今任临猗县农机局副局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3月26日被临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1月4日、2016年5月4日分别被临猗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临猗县人,住临猗县。1999年10月参加工作,2001年任临猗县农机局推广站副站��、站长,2010年9月至今任农机中心副主任。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5月27日被临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1月4日、2016年5月4日分别被临猗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临猗县人,住临猗县。1984年8月参加工作,1984年8月至1988年3月任临猗县孙吉镇团委书记;1988年9月至1997年9月在县委对台办工作;1997年10月至今任临猗县农机局副局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3月26日被临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1月4日、2016年5月4日分别被临猗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临猗县人民法院审理临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黄某某、张某某、廉某某、薛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15)临刑初字25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师国宏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武会泽,原审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廉某某、薛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1年度,临猗县农机局专门负责农机补贴的责任人员被告人王某和黄某某,在对农户购机申请的审核、公示工作中,对大量借用临猗农户身份证倒卖补贴农机及申请不实现象未能发现,致使当年所有小麦收割机均以补贴较高的玉米收割机等机型出具了农机购置补贴确认书。当年5月份,上级发现玉米联合收割机购置补贴数量非正常增长,要求全面监督检查具有籽粒收获功能的收割机,临猗县农机局安排张某某、薛某某、廉某某带队检查验收,但三人在工作中不能真正做到“见人见机、人机合影”,对已经倒卖的补贴农机,由验收人��被借名农户在同一机型前合影,且把小麦收割机错误验收成玉米收割机,导致214台已经被倒卖的和临猗农民自购的小麦收割机均以补贴较高的玉米收获机等机型通过验收。其中张某某负责审验工作中涉及到82台申请农机补贴;薛某某负责审验工作中共涉及到59台申请农机补贴;廉某某负责审验工作中共涉及到73台申请农机补贴。王某、黄某某身为临猗县农机管理站的领导(或分管领导),对上述三人上交的玉米籽粒收割机验收表,不认真审核便整理上报,同时对案发后虽未能提取到补贴验收表,但实际是小麦收割机却以补贴较高的玉米收割机等机型申请补贴的19台农机审核通过。2014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下发农业部办公厅文件,《农办机[2014]22号<关于山西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有关问题的意见>》,意见内容:我部认为,农民���省购买农机具备并享有补贴政策,有不合理因素,但从根本上讲,农机具还在农民手中,还是用于农业生产,补贴实惠最终落到了农民,符合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导向,达到政策目的,不宜简单视为违法违规行为,也不宜将此认定为给国家造成资金损失。2015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下发农机产[2015]162号《农业部农机化司关于相关咨询事项的答复意见》,意见内容:一、根据农业部农机实验鉴定总站出具的技术意见,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谷神4YL-1JD型玉米收获机与4YL-2.5E3型、4LZ-2.5E4型自走式谷物联合收割机主要技术规格一致,采用同一底盘,通过更换割台部件可以实现机型变更。二、只要购机农民提供了相应的联合收割机登记注册(俗称上户)材料,且经检验合格,都应登记注册,对联合收割机等牌证管理机具实行登记注册是法定要求,申请登记注册机型应与提供的材料一致,与补贴不存在必然联系。三、各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组织方式依省情不同而有差别,关于补贴政策方面的具体事宜,建议咨询山西省农机局,以山西省当年的补贴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为依据进行判断……。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1、五被告人户籍证明,证实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临猗县人,现住临猗县。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临猗县人,现住临猗县。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临猗县人。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临猗县人,现住临猗县。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临猗县人,现住临猗县。2、张某某涉案情况统计表,涉及56台非本人购买,11���农民自购,套取补贴216万元。薛某某涉案情况统计表,涉及52台虚假购买,7台农民自购,套取补贴202.3万元。廉某某涉案情况统计表,涉及30台虚假购买,46台农民自购,套取补贴275万元。3、临猗县农机局2011年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主要证实:农机具购置补贴责任人是王某、黄某某。4、山西省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定点经销商监督管理办法,主要内容:销售补贴机具时,首先要核对购机农民持有的县农机局、县财政局联合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表》,核对无误后,及时供应补贴机具,同时收回该表作为结算农机补贴资金的依据。要严格执行差价购机。各级农机、财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负责辖区内的定点经销商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为农机管理站职责)。5、临猗县农业机械服务中心、临猗县财政局文件临农机字【2011】13号《关于成立临猗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组及办公室的通知》,主要内容:临猗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组,王某是副组长,组员有薛某某、张某某、廉某某、黄某某;下设办公室和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王某是办公室主任,副主任黄某某。6、临猗县2011年农机中心补贴工作总结(管理站黄某某起草),主要内容:2011年全县完成购机补贴玉米收割机301台。农民申请购买的收割机全是玉米小麦两用机。5月22日核实收割机35台,8月19日验收收割机329台,全部做到见人见机、人机合影,拓印车架号和发动机号,建立健全了档案。7、临猗县农业机械服务中心、临猗县财政局文件临农机字【2011】12号关于印发《临猗县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的通知,主要内容:补贴对象可在省城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选择��销商购机。8、临猗县农业机械服务中心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督检查方案,主要内容:农机中心、财政局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特别是对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等要严肃查处。9、临猗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关于规范临猗县农业机械服务中心下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通知》,主要内容:临猗县农机管理站为临猗县农业机械服务中心下属全额事业单位,正股级规格。负责农机购置补贴申报、安排使用和检查监督工作。负责全县农机制造、农机销售企业的管理工作。10、关于对自走式玉米联合收获机(具有脱粒功能)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自走式玉米联合收获机(具有脱粒功能)大豆收获割台及青饲料收获机械目录,主要内容:为了贯彻落实省农机局5月20日对部分地市、县农机局和定点经销商约谈会议精神。今年我���农机购置补贴数量出现非正常增长,决定对具有籽粒收获功能收割机的补贴、销售、报户、挂牌、办证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检查范围:对今年5月19日以前已申请、入网、销售、报户、挂牌、办证的具有籽粒收获功能的自走玉米联合收获机,都在这次监督检查的范围。对今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开始以来,不管目前在补贴程序哪个状态下的籽粒收割机,全部进行造册登记,做到见机见人,必须人机合影,建立健全档案。以上证据证实2011年5月份对全县补贴的玉米籽粒收获机进行检查的原因、范围、要求。11、山西省农机局、山西省财政厅文件晋农机装字【2011】12号关于下发《山西省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法案》的通知(2011年5月11日)、山西省2011年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第一批资金规模分配表、山西省2011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办法: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作为小麦联合收割机和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分别补贴(不宜区分先按小麦走)。农民购机需持本人二代身份证及村委会证明,通过乡镇农机管理机构向县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县农机管理部门要对补贴对象进行公示,对价值较低的机具可采取购机与公示同时进行的办法,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办理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书,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中填报有关购机信息,经与县级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由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打印《确认书》,并加盖县农机管理部门公章。购机者持加盖县农机管理部门公章和财政部门电子印章的《确认书》,自主选择我省向社会公布的2011年农机补贴机具定点经销商并与之议价谈价,差价购机所需产品,经销商给购机农民开具正式全额发票并注明补贴资金额度和实际交付金���,购机农民将补贴指标确认书交经销商,并在农民购机栏中签字并按手印。农机补贴定点经销商要按照我省农机补贴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好资金结算申请工作,所供补贴机具经县市农机部门核实后,经销商要在补贴管理系统中打印结算申请书、结算汇总表、结算明细表,打印所有机具供货表和整理农民交来的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书,复印购机发票和银行交款凭证等必备材料,向省级农机管理部门随时提出结算申请,经省级农机管理部门审核并出具结算文件后,省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相关经销商。(农户购买补贴农机的流程、企业申请补贴资金的流程)12、2011年山西省报废更新农机具补贴申请表、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书、购机发票(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办法》:十三条,经销商应当建立��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机产品名称、规格、产品编号、供货者名称和联系地址、电话以及购机发票号码等项目,积极配合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档案管理,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十四条,严禁经销商通过租用或者借用农民身份证件等方式,办理虚假手续,骗取套取国家补贴资金,严禁与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串通,虚报冒领国家补贴资金;严禁参与倒卖购机补贴指标或倒卖补贴机具。十六条,经销商不得代办补贴手续。《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办理程序》:核查人员将核查表交给农机管理站,农机管理站工作人员在机补系统内对核查无问题的审核通过,有问题的作废处理。临猗县大中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购置补贴上网流程。13、运城农机装备发展管理站提供的2011年临猗县管理站工作人员名单,证明临猗县农机管理站的分管领导是王某,站长是黄某某。临猗县农机中心关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承诺书,证明该承诺书要求加强对大型联合收割机的跟踪监管力度,加强国补资金的安全性,发现不实,坚决不予办理购机确认书。黄某某主管的管理站对办理不实的确认书有过失。14、2011年5月30日临猗县农机中心关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自查报告,证明2011年5月23、24日,县农机局派出督察组,分别由三位副局长带队,深入村、户,对140台5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进行购机审核,共核实78台,其中拖拉机43台,收割机35台,全部做到见人见机、人机合影,拓印车架号和发动机号,建立健全了档案。对于没有核实的,一律暂缓补贴。而实际情况是没有核实的农户也得到了补贴。15、山西临猗农机有限公司2011年国家级农机补贴资金结算申请报告��玉米收获机(具有脱离功能)等机具验收报告、山西临猗农机公司销售的19台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具有脱粒功能)核查验收明细表,证明2011年10月份申请补贴资金时需要农机局出验收报告,不实的验收报告有张某某签名、临猗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公章武某某C签名、运城市农机局盖章。16、运城市金桥农机有限公司2011年国家级农机补贴资金结算申请报告、玉米收获机(具有脱离功能)等机具验收报告、运城市金桥农机有限公司销售的119台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具有脱离功能)、24台大豆收获专用收割台核查验收明细表,由验收组长张某某签名、临猗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公章武某某C签名、运城市农机局盖章。运城市凯凯农机有限公司2011年国家级农机补贴资金结算申请报告、玉米收获机(具有脱离功能)等机具验收报告、凯凯农机有限公司销售的8台青饲料收获机验收明细表,由验收组长薛某某签名、临猗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公章武某某C签名、运城市农机局盖章。运城市运汽农机销售有限公司2011年国家级农机补贴资金结算申请报告、玉米收获机(具有脱离功能)等机具验收报告、运汽农机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22台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验收明细表,由验收组长张某某签名、临猗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公章武某某C签名、运城市农机局盖章。运城保胜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2011年国家级农机补贴资金结算申请报告、玉米收获机(具有脱离功能)等机具验收报告、保胜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46台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验收明细表,由验收组长张某某签名、临猗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公章武某某C签名、运城市农机局盖章。夏县水头镇保天农机2011年国家级农机补贴资金结算申请报告、玉米收获机(具有脱离功能)等机具验收报告、夏县水头镇保天农机销售的63台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验收明细表,由验收组长张某某签名、临猗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公章武某某C签名、运城市农机局盖章。以上证明2011年10月金桥农机公司、运汽、保胜、保天公司向省里申请补贴资金时需要农机局出验收报告,不实的验收报告有张某某签名,薛某某仅在凯凯公司的验收报告中签名。17、运城市阳光农廉网2011年农民购买农机补贴明细公开表:翟村龚某某(夏县水头保天)、杨某(运城保胜);关原头村关某某、关某(夏县水头保天)、西荆阳村曹某某、曹某、曹某某A、刘某(夏县水头保天)、曹某某B、张某、李某某、张某某、杨某某(运城金桥)、张某某A、张某某B、郭某、段某某(夏县水头保天)。等等。陈范屯村、大杨村、高家垛、孙家卓村、南家庄村、南阳姚村、高头村、牛杜村、镇西村、东荆阳村、西水南村、香落村、何家庄村、王景村、姚村、王寮村、慈阳村、下庄村、太范村、老堡村、景滑村。用以印证侦查机关统计的损失表格中虚假套取的补贴数额属实。18、各类农机图片13张,证明农户购买农机的样式。19、2011年度临猗县部分农户购买收割机情况调查表:令狐某某,2011年8月在保胜公司7.3万元购买福田雷沃小麦收割机,买的时候是小麦收割机,后来又配了玉米拨轮不能使用,补贴金额不知道,是上门验收的。张某某C,2011年5月20日5.6万元购买谷神收割机,钢板、滚筒、筛子是2011年收完麦子公司拉来的,没有用过。打电话搞的验收,补贴金额不知道。令狐某某,2011年5月6.8万元购买雷沃收割机,打电话验收的。南某某,2011年5月21日将���份证借给毕纪元购买谷神收割机,打电话验收的。荆某某,2011年3月将身份证借给曹某某购买收割机,本人未购买,没有验收。李某某B,2011年3、4月将身份证借给曹某某购买收割机,本人未购买,没有验收。荆某某,2011年4月将身份证借给曹某某购买收割机,本人未购买,农机局打电话验收的。验收时夏县保天公司开一台同型号的收割机,由我们几人分别合影,发动机号和大架号都是从公司拿来的铭牌上拓来的,铭牌都是从夏县保天公司拿来的。刘某,2011年2月将身份证借给曹某某购买收割机,本人未购买。农机局验收时夏县保天公司开一台同型号的收割机,由我们几人分别合影,发动机号和大架号都是从公司拿来的铭牌上拓来的,铭牌都是从夏县保天公司拿来的。曹某某,2011年2月吕保田叫我代买收割机,本人���购买。农机局验收时夏县保天公司开一台同型号的收割机,由我们几人分别合影,发动机号和大架号都是从公司拿来的铭牌上拓来的。关健,2011年杨狗娃借我身份证购买收割机。本人未购买,农机局打电话验收的。关某某,2011年杨狗娃借我身份证购买收割机。本人未购买,农机局打电话验收的。郭某,几年前荆阳村一个朋友借我身份证购买收割机。本人未购买,农机局没验收。关某某A,杨狗娃借我身份证购买收割机。本人未购买,农机局没有验收。朱某某,几年前朱某某A借我身份证买收割机。本人未购买,不知道验收。朱某某A,几年前西荆杨狗娃借我身份证买收割机。本人未购买,农机局没验收。朱某某B,几年前西荆杨狗娃借我身份证买收割机。本人未购买,农机局没验收。���某B,几年前别人借我身份证买收割机。本人未购买,农机局没验收。崔某某B,张某某C借我身份证买过收割机。本人未购买,农机局打电话问过。毕某某,孙银科媳妇列列借我身份证代买收割机。本人未购买,农机局没验收。陈某某,用身份证给运汽公司买小麦收割机,没有验收过。杜某某、吕某某,用身份证代别人买收割机。张某B,西荆阳曹某某借我身份证购买收割机,有人打电话调查,没有照相。张某某D,西荆阳曹某某借我身份证买收割机,有人打电话调查,没有照相。张某某E,西荆阳曹某某借我身份证买收割机,记不清验收。孙某某,2011年将身份证借给别人买河南瑞创谷物联合收割机配小麦拨禾轮割台。不清楚验收。张某某F,将身份证借给别人买收割机,不清楚验收情况。刘某某B,2011年用身份证给王寮村张安龙买收割机,不清楚验收情况。陈某某B,2011年5月用身份证给王寮村张安龙买福田雷沃谷神小麦收割机,不清楚验收情况。李某某B,2011年5月用身份证给毕纪元买收割机,农机局通过电话。何某某,2011年3月从保天公司购买山东大丰收割机,当时配的是小麦割台,没有配玉米割台,后来又配两个筛子一个刀架,已经验收了。雷某某,2011年3月从保天公司购买山东大丰收割机,当时配小麦割台,没有配玉米割台,后来又配两个筛子一个刀架,已经验收了。雷某某,2011年3月从保天公司购买山东大丰收割机,配的是拔禾轮式割台没有玉米割台,买的时候是小麦铭牌,后来保天公司通知我领取了玉米收割机铭牌,已经验收过了。雷某某A,2011年3月从保天公司购买山东大丰收割机,配的是拔禾轮式割台,没有玉米割台,后来又配了两个筛子一个刀架,已经验收过了。张某某G,2011年4月左右从保胜公司购买福田雷沃收割机,自带小麦割台,无玉米割台,没有验收。张某某H,2011年麦收前从保天公司购买山东大丰收割机,自带小麦割台,无玉米割台,已经验收过了。张某某I,2011年3月从保天公司购买山东大丰收割机,自带小麦割台,无玉米割台,已经验收过了。杜某某A,2011年5月初从保胜公司购买雷沃谷神收割机,自带拔禾轮式小麦割台,无玉米割台,已经验收过了。杨某某A、郭某某A,从运城购买福田小麦收割机,记不清验收情况。王某某,2011年麦收前从保胜公司购买雷沃谷神收割机,自带小麦割台,另配玉米割台,已经验收过了。雷某某,2011年4月从保天公司购买山东大丰收割机,自带小麦割台,无玉米割台,已经验收过了。杨某某,2011年5月从保胜公司购买雷沃谷神收割机,自带拔禾轮式小麦割台,无玉米割台,玉米台配件是收麦后送的,实际上不能用,已经验收过了。谢某某,2011年5月从保胜公司购买雷沃谷神收割机,自带拔禾轮式小麦割台,已经验收过了。王某某A,2011年5月从保胜公司购买雷沃谷神收割机,自带拔禾轮式小麦割台,自买玉米割台,已经验收过了。张某某J,2011年5月从保胜公司购买雷沃谷神收割机,自带拔禾轮式小麦割台,自买玉米割台,已经验收过了。相某某,2011年5月从保胜公司购买雷沃谷神收割机,自带拔禾轮式小麦割台,没验收过。杨某某C,2011年5月从保胜公司购买雷沃谷神收割机,自带拔禾轮式小麦割台,���验收过。郭某B,2011年4月从保天公司购买山东大丰收割机,买的是谷物收割机,配小麦割台,已经验收过了。王某某B,2011年从保天公司购买山东大丰谷物收割机,配小麦割台。2011年8月又通知我去领了一个小麦拔禾轮,加长钢板,还有两个筛子,说是收玉米用,实际就没法用,已经验收过了。关某某,2011年5月从保胜公司购买福田雷沃收割机,自带拔禾轮式小麦割台,无玉米割台,没验收过。王某某C,2011年5月从保胜公司购买福田雷沃谷神收割机,已经验收过了。原某某,2011年从保天公司购买山东大丰小麦收割机,自带拔禾轮,无玉米割台,已经验收过了。马某某,2011年3月从保天公司购买山东大丰小麦收割机,铭牌是玉米收割机,已经验收过了。张某C,2011年从保胜公司购买福田雷沃谷神���割机,为拔禾轮式小麦收割机,铭牌是玉米收割机,不清楚验收。杨某,2011年5月从保胜公司购买福田雷沃谷神收割机,为小麦收割机,铭牌是玉米联合收割机,已经验收过了。王某某D,2011年5月从保胜公司购买福田雷沃谷神收割机,为拔禾轮式小麦收割机,赠送玉米割台不能使用,已经验收过了。李某某D,2011年5月从保胜公司购买福田雷沃谷神收割机,为拔禾轮式小麦收割机,铭牌是玉米联合收割机,已经验收过。王某,2011年麦前从夏县水头购买拔禾轮式小麦收割机,没有配置玉米割台,也没有玉米割台配件,记不清验收。荆某,2011年麦前从夏县水头保天公司购买拔禾轮式小麦收割机,没有配置玉米割台,也没有玉米割台配件,记不清验收。李某,2011年麦前从保胜公司购买福田雷沃谷神收割机,带小麦拔禾轮,无玉米专用割台,已经验收过了。许进峰,2011年从保胜公司购买福田雷沃谷神收割机,领取了玉米拔禾轮和零部件,已经验收过了。王某某D,2011年4月从保胜公司购买福田雷沃收割机,本机为拔禾轮式小麦收割机,另外赠送收割玉米的拔禾轮及加长割台用的钢板,没有实际用途。我另外购买了一台喜盈盈玉米专用割台。铭牌本车自带的是“谷物联合收割机”,麦收前公司把铭牌更换成“籽粒直收型玉米收获机”,没有验收过。何某某A,2011年收麦前从保胜公司购买福田雷沃收割机,本机自配小麦拔禾轮式割台,另配收玉米的零配件,实际不能使用,已经验收过了。杜某某C,2011年5月份从保胜公司购买福田雷沃谷神收割机,本机自配拔禾轮式小麦割台,另送一些玉米收割用的配件,实际不能用,已经验收过了。张某某H,2011年5月份从保胜公司购买福田雷沃谷神收割机,本机自配小麦拔禾轮,已经验收过了。王某某C,2011年6月份从运汽公司购买河南收割机,本机自配小麦拔禾轮,无玉米割台,记不清验收。孙某某B,2011年从保胜公司购买福田雷沃谷神收割机,本机自配小麦拔禾轮,专收小麦,不清楚验收,2011年由王景村党春晓卖给我家的。张某某K,2011年3月从保天公司购买山东大丰小麦收割机,无玉米割台,已经验收过了。买时为小麦收割机铭牌,后来保天公司让领了玉米收割机铭牌。何某某C,2011年麦前从保天公司购买山东大丰小麦收割机,本机拔禾轮式小麦收割机,无玉米割台,没有验收。后我用香落村张占秋的身份证给山东的亲戚买了一台。20、临猗县大型拖拉机、收割机购置补贴审验表,证明张某某验��1-10、12-77共76台,薛某某验收57台,王某1台,廉某某验收80台。21、山西省财政厅对金桥、临猗两家2011年拨付农机补贴部分明细表及山西省农业局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证明2011年8月18日给金桥拨付第一批国补资金5434600元;10月21日拨付第五批国补2016600元;10月31日拨付第六批国补10644800元;11月29日拨付第八批国补363000元,共计18459000元。2011年10月31日给临猗拨付第六批国补1386200元。22、山西省农机局文件及2011年第六批补贴完成情况汇总表、山西省2011年度第六批分县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证明运城金桥农机有限公司、临猗农机有限公司销售的中联、中收、三中、大丰收割机均上报的是玉米收获机,并获取了国家补贴。23、营业执照、荣誉证书、定点经销商牌匾,证明运城市金桥农机有限公司、山西临猗农机有限公司在2011、2012年度被临猗县农机局确定为定点经销商。运城金桥农机公司和临猗农机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孙某某。24、运城金桥农机有限公司和临猗农机有限公司的记账凭证,证明2011年山西省财政厅共给临猗县农机有限公司拨付各种农具的补贴是19898050元。给运城金桥农机有限公司拨付了20323200元。国家补贴的资金全部汇入二公司账内。25、2011年郑州中联收获机械有限公司发往山西临猗农机有限公司发货清单(2015年3月11日出具),证明2011年共发给临猗农机有限公司99台机器,其中两台为玉米机,调回厂家。剩余97台机器全部为小麦机器,其中有两台调回厂家。共计95台小麦机。26、郑州中收公司出具的2011年发往运城金桥农机有限公司的发货单及结算明细(2015年3月10日出具),证明2011年共发给金桥农机有限公司134台机器,只有2台玉米机4LZ-3,一台��给河津的崔创红,另一台无法核实卖给谁。剩余的132台全部是小麦机器,部分机器到货点为临猗农机。(经核实农户报补贴的正式发票上的发动机号同小麦机器的发动机号一致)27、山东爱科大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的客户明细账,证明2011年1月至11月销售给运城金桥农机有限公司和临猗农机有限公司共68台左右的机器,其中1台为玉米机(4LZ-3A),其余67台左右均为麦客王小麦自走机(4LZ-2.6)。28、2011年运城市金桥农机有限公司销售收割机享受国家农机补贴明细表,证明农户购买农机的型号及补贴数额、发动机号码。所报补贴全部为玉米收获机械,国补为35000元至43000元不等。29、樊某某、高某某、谢某某的情况说明,证明2011年农机局下乡验收,先是农机公司经理孙某某让樊某某通知农户,孙某某说已经和农机局人说好了,咱们公司把新��开上到用户所在乡镇,让用户过来,进行人机合影。30、2014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下发农业部办公厅文件,农办机[2014]22号《关于山西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有关问题的意见》,意见内容:我部认为,农民跨省购买农机具备并享有补贴政策,有不合理因素,但从根本上讲,农机具还在农民手中,还是用于农业生产,补贴实惠最终落到了农民,符合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导向,达到政策目的,不宜简单视为违法违规行为,也不宜将此认定为给国家造成资金损失。31、2015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下发农机产[2015]162号《农业部农机化司关于相关咨询事项的答复意见》,意见内容:……二、只要购机农民提供了相应的联合收割机登记注册(俗称上户)材料,且经检验合格,都应登记注册,对联合收割机等牌证管理���具实行登记注册是法定要求,申请登记注册机型应与提供的材料一致,与补贴不存在必然联系。三、各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组织方式依省情不同而有差别,关于补贴政策方面的具体事宜,建议咨询山西省农机局,以山西省当年的补贴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为依据进行判断……。二、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某C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3月至今我在农机局装备站任站长,主管农机补贴。2011年农机局农业机械管理站的分管领导是王某,站长是黄某某,站员有杨某某A、杨某某B、王某、荆某某、王某(小王某),还有我,我主要负责电脑操作,登记农户的申请表以及需要电脑操作的事情,网上操作也是我录入申请,打印一些确认书,年底汇总。当时有三个电脑操作员,是荆某某、乔某某(办公室抽调人员)和我,平时工作三个人都操作,年底汇总我做。网上显示今年补贴多少台,做一个汇总,打印装订成册。验收工作由王某安排我分乡镇出具明细表,这个表我交给王某,王某确定三个局长分组下乡验收,表由各组返回交我跟前,王某安排我只要有副局长签字的就办理确认书,所以我把一部分没有副局长签字的表交给王某,王某分别找三个副局长补签,最终统一交到我跟前,由我上网办理确认书。确认书交给企业就可以办理补贴,其中有一部分确认书是企业过来取,一部分是农户过来取,我们不向企业送确认书。整个验收从2011年5月底到8月底结束,有三个月时间。通过验收回来的照片看不清,我发现有的照片存在疑问,当时这批机子是两个割台,一个小麦割台,一个玉米割台。验收表只要有副局长签字,我就认为验收合格,就办理农机指标确认书,经销企业拿确认书到省上结算。在我跟前没有具体的农机经销商资金分配方法,2011年是放开上网补贴,凡是上网都给补贴,部分未结算的2012年都结算完了。2、证人武某某C证言,主要内容:我2005年6月至2012年3月任农机局局长,2012年3月退居二线。我任局长期间分管全面工作,刚开始是谢某某副局长分管管理站,王某是管理站站长,后任命王某为支部书记、局长助理分管管理站,任命王某为局长助理的是我们内部文件,没有组织部的任命文件。然后由黄某某担任管理站站长,我被免职后由高战林任局长兼支部书记。2011年农机局由谢某某分管企业和老干部,孙某某是负责农机公司、薛某某分管监理站、王某是以支部书记兼局长助理分管管理站,张某某是分管外经站,孙含社是局长助理兼办公室主任,廉某某分管推广站。国家对农机补贴,我局2005年是由谢某某分管,后来由王某分管���2005年至2008年农机补贴比较少,从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从2009开始补贴慢慢增多,补贴达到了1000万元。局里的工作责任书是由分管领导签一下,各站负责人签一下。针对农机补贴的工作职责是:一是宣传机补政策,二是落实机补指标,三是年终汇总总结。机补审核由管理站负责,对经销企业的监管文件落实,我们主要是对企业售后进行监督,由管理站负责。2011年后期我安排管理站检查,这是上级要求检查经销企业经销的产品与农户购买的产品是否相符,我和王某陪省里领导视察过各经销企业,不符合规定的停业整顿。2011年5月份省里开会的会议精神是农户购买机子需求量大,需要补贴的机子太多,可能存在机补问题,对农户购机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大型机械到监理站进行上牌。我在局里开会安排对全县50马力以上大型机械进行检查,研究决定由王某牵头,三个副局长分片带队下乡,管理站把农户购机名单打出来,要求下乡见人见机、人机合影,最后由管理站收回全部汇总表往网上报,要求未见机见人就不上网报,验收合格后才能上网报,之后我就被停职了。2011年9月份我恢复职务上班后机补已经结束了。验收表收回后,管理站汇总和审核,看资料是否齐全和真实。按文件流程是先申请公示、出确认书,拿指标确认书差价,实际上农户买的早,后办手续。年底补贴完后,对补贴名单汇总的文件,我在补贴名单表中签字报市局,市局再向省里汇报。我对“2011年5月23日下发的对经销商经销的玉米籽粒收割机玉米割台配置和使用情况登记备案,对农机购机情况进行见人见机专项检查”这个文件没有印象。2011年下半年省里检查以后,发现临晋鑫农公司账目不规范,在停业整顿期间,又发现他们销售产品和补贴目录的机具配套不符,然后在网上不予报补。当时是我、王某、黄某某、孙含社还有财务人员陪同省里人进行检查的。2011年5月份安排三个副局长下乡验收主要看农户的机子和申报时的机子是不是同一个机子,要求验收人根据管理站提供的名单,入户验收,做到见人见机、人机合影。副局长带队下乡验收农机后要向王某报告,由王某汇总和审核,有问题的还要打回去。因为塌台事件我就停职了,2011年5月26日停职,9月份复职。具体验收情况王某没有向我汇报,我不知道。3、证人陈某某证言,主要内容:我2005年6月任外经站站长,2013年1月至今担任监理站长。2011年下乡验收农机,由副局长张某某带队,组员穆某某、宋某某、张某、陈某和我,去了嵋阳、北景、三管、闫家庄,这次验收我只去了两天,去了嵋阳和北景。张某某是组长管验��全面工作,我和穆某某是专门填表的,剩下的人都是照相的。下乡验收由局管理站给出验收名单表,表上有农户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机具名称和机型,以及发动机号和大架号。拍照时我们不核对购机户的身份证,只要购机户过来报出自己的名字,我们在管理站提供的验收名单中找见这个人的名字,在另一张表上签上购机户的名字,让他们拿着表去后面照相,我们只操心把表填好,购机户把一套手续走完后,再把表交回,我记不清后面的工作人员是否拓印了大架号和发动机号。因为管理站给了我们验收名单表,我只管填表,不管验收,也没有人安排我核实发动机号和大架号的真假。4、证人穆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3月任农机局质检站副站长至今。2011年农机局分组下乡验收农机由分管副局长张某某带队,组员有陈某某、宋某某、张某、���某和我。我只去过嵋阳、北景,共去了两天,5月份去了一次,8月份去了一次。张某某是组长管验收全面工作,我和陈某某是专门填表的,剩下的人是怎么分工我就不清楚了。我们是依照局里管理站给出的购机人员和机具信息详细登记表下乡找购机户验收的。表上都有购机户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机具名称和机型,以及发动机号和大架号。验收的目的是什么我也没有问,张某某让干什么我就干什么,没有交代过什么目的、要求。拍照时有的购机户过来拿着自己的身份证,有的购机户过来没有拿身份证,只报自己的名字,我对照管理站提供的登记表中如果有他们的名字,就发给购机户一张购置机具验收表,在表上签上购机户的名字,让他们拿着表去后面照相。我只操心把表填好,购机户把一套手续走完后,再把表交回到我手上,我记不清是否拓印了大���号和发动机号。因为管理站给了我们验收名单表,我只管填表,不管验收,张某某也没安排我核人核机,现在我知道了验收目的是要见人见机、人机合影,核实购机户是否购买农机。验收完后表就放在司机陈某的车上,之后我就再也没有参与过验收。5、证人宋某某证言,主要内容:我2002年10月在县农机局科技外经站参加工作,2014年10月任农机局质检站站长至今。2011年农机局下乡验收,我局分组由分管副局长张某某带队,组员有陈某某、穆某某、张某、陈某和我,张某某是组长管验收全面工作,我和张某负责和购机户照相,陈某开车,陈某某和穆某某负责填验收表。我们是依据局里管理站给张某某的购机人员和机具信息详细登记表进行验收的。表上都有购机户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机具名称和机型,以及发动机号和大架号。我去了嵋阳、��辛等地方。验收的目的是张某某副局长给我说这些机子已经补贴过了,现住只是补手续,安排我见了购机户和农机就给人家照相。拍照时,有的购机户自己开着机子来的,我和购机户人机合影照相,有的购机户说自己的机子在外地回不来,我们就不照,张某某说让购机户找个同型号的机子照相就行,有机子的我们照相也不认识那些机子的型号,张某某让照相我们就照相。我们没有核对购机户的发动机号和大架号,我们不核对机子,也不核对人,张某某局长没有要求过,只要求见了机主给人家照相就行。我大约给几十台机子照了相。6、证人陈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县农机局下乡验收,我组由分管副局长张某某带队,组员由陈某某、穆某某、宋某某、张某和我。张某某是组长管验收全面工作,张某和宋某某负责和购机户照相,陈某开车,有时也和机主合��,陈某某和穆某某填验收表。验收的目的我不知道,是否核对购机户身份信息我不知道。我参与照相十几台,具体数字记不清,照相后内存卡交给谁我不知道。验收表谁填写不清楚,验收后表交给谁不清楚。7、证人张某证言,主要内容:我2000年1月到临猗县农机局办公室参加工作,2001年1月到科技外经站,2014年1月到质监站工作。2011年农机局分组下乡验收,我组由张某某副局长带队,组员有陈某某、穆某某、宋某某、陈某和我。张某某是组长管验收全面工作,我和宋某某负责给购机户照相,陈某开车,有时也照相,陈某某和穆某某填验收表。由张某某拿着购机人员和机具信息详细登记表,表上的内容有购机户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机具名称和机型,以及发动机号和大架号。张某某副局长给我说叫我和宋某某负责照相,这些机子已经补贴过了,现在只是完善手续。我们联系购机户是在办公室打电话,让他们在指定地点集合。张某某没有要求我们在照相时核对机主、机具信息,有的购机户开着机子来,我们和购机户人机合影照相,有的购机户说自己的机子在外地回不来,我们就不照相,张某某说让购机户找个不同型号的机子照相就行,有机子的我们照相也不认识型号,张某某让照相我们就照相。张某某副局长没有要求我们核对人、核对机子,只交代见了机主给人家照相就行了。我大约照了七八十台。验收前期我没有去过,后期陈银霞和穆某某就去过一天,她俩不在时由张某某招呼购机户填写,验收完后表交给谁我不知道。8、证人胡某某证言,主要内容:我1998年到农机局参加工作,1998年至今是农机局监理站科员。2011年下乡验收农机,我局分组由副局长薛某某带队,组员有马某某、裴某某和我���我们都去了临晋、七级、东张、角杯、耽子、孙吉。薛某某是组长管验收全面工作,我是填写表的,马某某和裴某某一个是照相的,一个是和购机户合影。我们依照副局长薛某某拿着管理站提供的农户购机情况表下乡找农户验收。表上都有农户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机具名称和机型,以及发动机号和大架号。由于管理站提供的农户购机情况表中就有农户购机的发动机号和大架号,我把农户的姓名和机具的发动机号及大架号填到管理站提供的表格上,同时把农户提供的发动机号和大架号的拓印纸贴在表背面,核对是否相符,不相符的我就不填。不核对购机户的身份证。购机户照完相后到我跟前说他的名字,我就在管理站提供的名单上找见这个名字,然后把基本情况登记在表上,包括发动机号和大架号。入户验收,我们先打电话问购机户机子在哪儿,刚开始是逐户验收,之后发现工作量太大,薛某某就安排指定地点集中验收,机子在家的就让他们把机子集中开到指定地点核查,机子不在的就让购机户站在同类型的机子边上照相。我记不清共验收了多少台机子。只记得有一部分机子打电话找不见人,就没有验收。验收完后我一次性把表交给了马某某。9、证人马某某证言,主要内容:我1992年7月在县农机局办公室参加工作,后调入推广站,2005年6月任外经站长,2013年1月至今担任监理站站长。2011年下乡验收农机我局分组由副局长张某某带队,组员有穆某某、宋某某、张某、陈某和我。他们都去了嵋阳、北景、三管、闫家庄。这次验收农机我只去了两天,都去了嵋阳和北景。验收分工情况是:张某某是组长管验收全面工作,我和穆某某是专门填表的,剩下的人都是照相的。我��是依照局里管理站给出的验收名单表下乡找购机户验收的。验收表上都有农户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机具名称和机型,以及发动机号和大架号。拍照时不核对购机户的身份证。只要购机户过来报出自己的名字,我们在管理站提供的验收名单中找见这个人的名字,在另一张表上签上购机户的名字,让他们拿着表去后面照相。我们只操心把表填好,购机户把一套手续走完后,再把表交回到我手上,我记不清后面的工作人员是否拓印了大架号和发动机号。因为管理站给了我们验收名单表,我只管填表,不管验收,也没人安排我核实发动机号和大架号的真假。我记不清共验收了多少台机子。我不核实拓印的发动机号、大架号和管理站提供验收单中的的发动机号、大架号是否相符,我只管填表。10、证人裴某某证言,主要内容:我1997年至今在县农机��办公室工作。2011年农机局分组下乡验收农机,我组由副局长薛某某带队,组员有马某某、胡某某和我。验收分工情况是:薛某某是组长管验收全面工作并且照相,马某某和购机户合影,胡某某填表,我负责开车。2011年5月份验收,我们去了孙吉、临晋、七级、东张、耽子等地方。验收目的不知道,怎么联系购机户不知道,拍照时是否核对身份信息不知道。我照过几张,没有核对购机户身份。照相后的内存卡交给谁不知道。填表由胡某某一直负责。验收表交给谁不知道。11、证人祝琳证言,主要内容:我2009年9月到农机局推广站参加工作,2010年2月至2011年3月在临晋农机站工作,2011年4月至2014年3月在推广站工作,2014年5月至今在管理站工作。2011年农机验收,我们组有廉某某、我、杜某,廉某某负责全面工作和照相,杜某是和农机户合影,我负责填��。我们去了猗氏、牛杜、楚侯三个乡镇,我们到村里找购机户,一家一户跑,农户机子在哪里,我们就过去照相验收,见人见机、人机合影。管理站提供的表中就有农机的发动机号和大架号,我直接把发动机号和大架号填到验收表中。验收表后面的发动机号和大架号是购机户自己拿来的,我没有看见他们拓号,购机户把号拿来后,他们自己贴到验收表后面。我没有核对他们拿来的发动机号和大架号和管理站提供的是否一致。没有核对购机户身份,购机户报上自己的名字就给他们发表、照相、粘贴大架号。廉某某没有要求核对农机的大架号、发动机号和购机户身份。验收完后我把表全部交给廉某某,以后再也没有参与过验收。2011年5月20日运城市农机局下发的文件对玉米籽粒收割机验收检查,我们局里没有学习过。12、证人杜某证言,主要内容:��2004年3月到农机局,一直在推广站工作,2013年任站长。2011年5月份我局的副局长廉某某叫我跟他下乡验收玉米籽粒收割机。我们组下乡的人员有我、廉某某、祝琳。廉某某负责全面工作和照相,我和农机户合影,祝琳负责填表。我去过了猗氏、牛杜两个乡镇。我们根据管理站提供的名单提前通知购机户,然后我们到村里找购机户,一家一户跑,农户机子在哪里,我们就过去照相验收,见人见机、人机合影。具体工作是先核对信息,然后填表、照相。我只负责照相,不知道谁核对的机主和收割机信息。验收表后面贴的发动机号和大架号来源是看见个别人在机子上拓号,大部分没看见拓号。其他人的拓号不知道从哪儿来。被验收机子的大架号、发动机号我不知道由谁核对。验收的机型是小麦收割机。只有王小忙的机子配置的是玉米割台。管理站提供的收割机信息是玉米籽粒机,但验收过程见到的是小麦收割机,我当时提出过疑问,廉局长没有回答。5月25号前几天我参加验收工作,后来没有验收过。验收中间没有找我打过招呼或者送过礼。2011年下乡验收工作前,没有安排过这次下乡验收的具体细节和验收目的,我也不清楚验收的目的是什么。没有人安排过我要检验核对发动机号和大架号。验收过程中有的老百姓说机子不在,在外地作业,就在同一机型前照相。2011年5月20日运城市农机局下发的文件对玉米籽粒收割机验收检查的文件,我们局里没有开会学习过。检验过程中没有见过青饲料收割机。我在验收工作中,由于工作不认真仔细,导致国家补贴资金被骗取,深感自责,今后在工作中一定吸取教训,做好本职工作。13、证人任某某证言,主要内容:我从事果客中介工作,没有买过农机收��机。2011年河南省范某某让我找身份证购买小麦收割机,我给他找了25张身份证,范某某买了25台小麦收割机。范某某到我家找的我,说临猗购买收割机国家补贴大,价格低,我给他找一张身份证买一台小麦收割机给我1000元,我觉得有利润就帮他找了。我找的嵋阳令狐营村的王某某和下朝村的樊某某。王某某找的申某某。樊某某找了22个人,分别是:樊某某A、卫某某、樊某某B、程某某、范某某、刘某某、樊某某D、袁某某、赵某某、樊某某C、荆某某、翟某某、翟某某A、王某某A、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景某某、王某某、杨某某、陈某某、芦某某。2012年2月底,有个河南手机号给我打电话说:我是河南新乡的范某某,我现在倒卖小麦收割机,你们那儿购买收割机国家补贴大,你帮我在你们那儿找些身份证,我出钱你在临猗农机公司买收割机,买���后我找人开回河南,每台收割机给你1000元。我当时就同意了。之后我们俩在运城见了几次面,说好后我就开始找身份证填购买小麦收割机的申请表,在农机局大厅,他们按照农机公司主机科姓徐的要求填表,填完交给姓徐的,我给每台小麦收割机上牌照、驾照,缴费1880元,25台共交了4万多元。领到车牌后,姓徐的安排农机公司开过来几台收割机,在农机局门口樊某某他们轮流照相,照完相后我请樊某某他们吃了顿饭。到了7月份,农机公司樊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把樊某某等25个人的身份证拿上,到信用社给每人办一张信用社卡,办完后把卡号报给他们,等国家补贴下来后打到卡内,农机公司从卡内划走。我就把25个人叫到信用社每人办了卡,把卡号报给樊某某。到了8月份,农机公司樊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把找的25个人叫到嵋阳初中门口照相,我把他们叫到,农机公司开来4台四种机型的收割机,樊某某等25人轮流和收割机照相。范某某把25台收割机开走了,现在什么地方我不清楚。在农机局的申请表上填的是什么类型的收割机我不清楚,是用身份证人自己填写的,填什么型号我不清楚,我只知道买的小麦收割机。我先联系樊某某,我告诉他河南朋友想买小麦收割机,让他帮忙找身份证,每张身份证500元,樊某某也同意。完后我又和临猗县农机公司范某某联系,询问后得知农机公司现在有新三王小麦收割机,这款收割机国家有补贴,每台车只用掏5.3万元,我又和范某某联系,我告诉范某某:现在新三王小麦收割机国家补贴完每台价值5.3万元,农机公司每台收割机收2000元上牌费、执照费,共11万元。范某某说:能行,我给你打11.2万元,有你2000元好处费,你把你的银行卡号报给我。后樊某某找了他和樊长生两��身份证,并拿上村证明,我们三人到临猗县农机公司找销售人员樊某某,给他说我们想购买两台新三王小麦收割机,樊某某让把村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给他,我就把樊某某、樊长生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证明交给樊某某,樊某某让我去交款室交款,我到财务室交了11万元,交完款后樊某某让樊某某和樊长生在两台新三王小麦收割机前照相,照完相后我给范某某打电话让他到临猗县农机公司提车,过了一会两个人就把收割机开走了。办完手续后我给了樊某某1000元。完后我又让樊某某找了21个身份证,给樊某某10500元,王某某找了2个身份证,我给了他1000元,共25台收割机。2011年5月底,临猗县农机公司樊某某给我打电话说:现在开始办手续,你把所有人领上到临猗县农机局办手续,并到临猗县农机公司把押金领上。我到临猗县农机公司把25台小麦收割机的2000元押金共5万元领上后,和樊某某分二三次把25个人拉到临猗县农机局。范某某让我买的都是小麦收割机。在农机局门口照相用的收割机是农机公司人开来的,我买的范某某当天就开走了。我买的小麦收割机国家补贴多少钱不知道,我买的是直补。我买车范某某每台给我1000元共计25000元,我给了王某某1000元、樊某某10500元,我得了13500元。买收割机的发票现在在我家。我上的25副车牌以前都在我家,现在找不见了。14、证人孙某某证言,主要内容:我高中毕业后一直在家务农,2012年8月至今在运城金桥农机有限公司打工。2011年我认识范某某后,他让我帮他找农民身份证在临猗农机公司买收割机,每台机子给我1000元报酬。我找薛勇帮我找了一些农民的身份证。我领着农户办购车上户手续,钱是范某某提前打入我个人账户,我交到财务室。车提出后他带来的��机开到河南了。2011年操作了约十几台中联收割机,都是范某某指定购买的同一型号,收款额和交款额一致,我付的钱是补贴后的价格,买车地点是在金桥农机公司和临猗农机公司。我带农民先到临猗县农机局办理手续,完后我带着农户到农机公司财务科,按差价办理交款手续,手续办完后,我给农户每人200元、300元不等的好处费,我叫人把收割机开出农机公司,范某某让人把收割机开回河南。15、证人程某某证言,主要内容:我是闫家庄工贸区北大陈村农民,我倒卖收割机大约30多台,都是以嵋阳镇和孙吉镇农民身份证买的机子,嵋阳是通过张家营姚某联系的身份证,孙吉是通过安昌村的廉某某找的身份证,孙吉只有9户。我以5.7万元左右买下机子,加价3000元卖给外地人。30多台收割机9台郑州中联机子卖给了范某某,6-7台卖给了河南长葛县胡石磊,其余的郑州三中新三王卖给了陕西人。陕西人就在临猗县农机公司门口,我直接就卖给他们了。2011年农机局下乡到嵋阳镇张家营验收过一次农机,嵋阳的姚某给我说农机局要验车,但当时我们已经把农机卖出去了,后来是农机公司开的小麦收割机让农户和农机局人站到收割机前照相的。姚某当时给我说每个农户要加100元才去照相,我过去给姚某送钱,一共送了多少钱记不清了。2011年我听任某某说他倒收割机赚钱,我就让农民带着身份证到临猗县农机局办申请表,等指标下来后带农民到临猗农机和金桥买收割机并上户,手续上好后将车贩卖给河南范某某、胡石磊等人。我在临猗农机公司买的是新三王收割机,金桥买的是中联、大丰,什么型号记不清。新三王10多台,我买是5.7万元左右,以6万元卖给陕西人;中联约10台,都卖给范某某,5.7万元左右买下��,以6.1万元卖掉;还有七八台大丰,5.7万元买的,以6.1万元卖给胡石磊。我卖的全部是收割小麦的。通过姚某和廉某某找的身份证,每人给他们500元。倒了约40台左右,获利10万元左右。范某某和胡石磊给我指定厂家、车型、台数。16、证人范某某证言,主要内容:我是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祝楼乡人,2011年我认识了临猗倒贩农机的程金星,河南快到小麦收获季节,我联系程金星,问他这边有什么小麦收割机,他说有中收、大丰、中联、三中新三王。因中联的新疆3.0质量好,我指定要这种小麦收割机。我给他打了一些定金,他说只能在销售公司提车,他办好手续让我过来,我带着司机过来见路边放了三四台新疆3收割机,就把车钱打到程金星邮政卡上。过一段时间程又办好几台,我让侄子范会智带司机过来提车,我将车卖到河南省卫辉市和滑县。共从他这儿��了9台小麦收割机。程金星卖给我一台7.2万元,共给他付了64.8万元车款。2011年3、4月份我认识了孙某某,他说他老家是河南的,他哥孙某某是临猗农机公司经理,手里有收割机。我就要了他的电话。认识他后我让他给我买新疆3收割机,并给他打了定金。司机见车后将款打到他卡里,共买了10多台,打了100多万元,也是一台7.2万元。这些车卖到河南和安徽了。河南价格比临猗贵,具体贵多少不清楚,也不知道为何便宜。我以7.4万元把车通过中间人卖出去。所买的车全部上户。我从二人手中购买的收割机都是收小麦的,不能收玉米。17、证人樊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4月份一天,嵋阳村任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想买几台收割机要用我的身份证。我就答应了。他让我再找个人,我就找了我弟樊长生,我们一起去找村会计李彦森开购买收割机证明,任某某在好几张���白纸上盖了村里的公章拿走了。第二天上午,任某某开车拉我和樊长生去了运城金桥农机公司,在金桥农机公司一个戴眼镜的男工作人员让我们在一张表上签字,并指明让我和樊长生在其中一个格格中写明“玉米籽粒收割机”,签名按手印,然后我和樊长生各自在收割机前照了张相。任某某说用身份证给他伙计买的。我没有付过款,也没有见任某某付款,我们没有见人将照相的两台收割机开走。我当时还问任某某了,他说他伙计过两天就将收割机开走。事后任某某将我和我找的人身份证收上来,我们一起去信用联社办了一张信合卡,卡任某某拿走了,到现在也没有给我。我还给任某某找了樊某某、袁某某、卫某某、刘某某、程某某、赵某某、樊某某、樊某某A、樊某某B、翟某某、翟某某、王某某。我找的这些人拿身份证购车时,我都陪同去了。用我、樊某某、荆某某的身份证是在运城金桥农机公司购买的,其他人都是在临猗农机公司购买的。任某某让我收身份证办信合卡的时候,曾对我说完后给我好处费,也没有说具体多少,最后也没有给,到现在我就得到了用我身份证购车的300元,再就是跟着吃了几顿饭。任某某给我找的人每人300元。在嵋阳初中门口审验时任某某叫人过去照相,有人不愿去,任某某就答应给这些人100元。18、证人范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任某某用我的身份证到临猗农机公司购买了一台小麦收割机。19、证人陈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5月任某某用我的身份证在临猗农机公司购买了一台小麦收割机,还有我村的陈某某A、陈某某、陈某某B、王某某、荆某某、芦某某、杨某某一起去的,8人轮流在一台收割机旁照相。2011年麦收前,任某某让我去嵋阳初中门口,说审验我们名字买的收割机,我过去就照张相。第一次去农机公司任某某给了我200元,第二次在农机局办完手续后给了我100元。20、证人芦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5月份前后,任某某用我的身份证购买了一台小麦收割机,我只应个名。陈某某找的我。21、证人景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我把自己身份证借给嵋阳村任某某买过一台小麦收割机,我就应个名。22、证人王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5月份前后,我把我的身份证借给任某某购买了一台小麦收割机,我就应个名。陈某某找的我。23、证人陈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4、5月份,任某某借我的身份证买过一台小麦收割机,我就应个名。陈某某找的我。24、证人陈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5月份,下朝村的樊某某找我说嵋阳村的任某某���用我的身份证买收割机,让我跟着,完后给300元辛苦费。后来任某某就开车拉上我、杨某某、陈某某、陈某某、王某某、景某某、芦某某、陈某某。农机公司人让填的申请表,连同身份证复印件、村委证明交给农机公司,然后每人在一台小麦收割机前照了相。25、证人杨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5月份,下朝村的樊某某找我说嵋阳村的任某某要用我的身份证买收割机,完后给300元辛苦费。后来任某某就开车拉我们办了手续。26、证人王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5月份,我村的樊某某找我说嵋阳村的任某某要用我的身份证买收割机,完后给300元辛苦费。后来任某某就开车拉我们办了手续。27、证人翟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5月份,翟某某用我的身份证给别人买了一台中收新疆2号小麦收割机,我只应个名。翟某某说那人是他同学。2012年在嵋阳初中门口放了一排收割机,工作人员让我们站在收割机前每人照了张相。28、证人翟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5月份,嵋阳镇下朝村樊某某用我的身份证买了一台新疆2号小麦收割机。樊某某和我是同学。我还找了翟社教。任某某和樊某某一起开面包车来的,车上坐满了人,办完手续任某某领我们吃了顿饭。29、证人樊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5月份,我哥樊某某用我的身份证给任某某买了一台小麦收割机。30、证人樊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5月份左右,樊某某用我的身份证在临猗农机公司购买了一台收割机,我只去应个名。农机局办完手续樊某某给了我200元,再就是管了两顿饭。31、证人赵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5月份左右,樊某某用我的身份证在临猗农机公司购买了一台小麦收割机,我只去应个名。2012年在嵋阳初中门口审验的时候,任某某给了每人100元,说是耽误时间的工钱。32、证人程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5月左右,樊某某用我的身份证在临猗农机公司给任某某购买了一台小麦收割机,我只提供身份证,应个名。任某某开着他的面包车拉着我和樊某某,同车还有卫某某、樊志刚、赵建国、樊全生共7个人。2012年5月份,樊某某让我和我村几个人到嵋阳初中门口照相。33、证人卫某某证言,主要内容:我没有买过收割机。2011年5月左右,我村樊某某用我的身份证在临猗农机公司给嵋阳任某某买了一台小麦收割机,我提供了身份证。买什么型号的机子忘了。2011年5月份,樊某某给我说任某某的河南朋友想在临猗县买几台小麦收割机,现在一张本地身份证只能买一台,想借用我的身份证,完后给我点钱。我就同意了。过了几天,任��某开着他的面包车拉着我、樊某某,同车还有我村的程某某、樊某某、赵某某、樊某某共7个人到临猗县农机局,任某某给我们每人发了一张购买小麦收割机的申请表,填完表后任某某把申请表和我们的身份证复印件一起交给农机局,办完手续后任某某领我们吃了饭,把我们送回去。过了几天樊某某叫我去农机公司提车,任某某开车拉上我们7个人到临猗县农机公司,任某某到收款室交款,交完款任某某让我们站在自己购买的收割机跟前照相,办完手续后任某某找人把车开到临猗县农机局门口,我们7个人又到里面办了执照、牌照,办完后我们还在开来的收割机前照相。过了几天樊某某给了我300元。到了2012年5月份,樊某某让我和我村几个人到嵋阳花厂门口照相,当时花厂门口停了五六台收割机,我们在收割机前照了相。用我身份证购买的当天,任某某共提��好几台小麦收割机。我不知道我名下的这台收割机国家补贴了多少钱。买完收割机过了好长时间,任某某和樊某某又叫我们一起到临猗县信用联社,统一让每人办了张信合卡,卡任某某一起拿走了,现在也没有给我们,卡号多少我不清楚。我没有从村委会开过购买收割机的证明,我不知道以我名购买的收割机现在在哪里。2012年在嵋阳初中门口放了一排收割机,工作人员让我们站在跟前每人照了相,照相机子不是我名下的机子。34、证人袁某某证言,主要内容:我没有买过收割机。2011年5月份左右,我村樊某某用我的身份证在临猗农机公司给嵋阳任某某买了一台小麦收割机,我提供了身份证。2011年5月份,樊某某给我说任某某想借用我的身份证买收割机。过了几天,任某某和樊某某开着面包车拉上我,同车还有卫某某、樊某某等人,我们到临猗县���机局,任某某给我们每人发一张申请表,填完表后任某某把申请表和我们的身份证复印件一起交给农机局,之后我们几个坐在农机局等着任某某办完其他手续,任某某领我们吃了饭,把我们送回去了。过了大约一礼拜,任某某和樊某某开车拉我们到临猗农机公司看车,任某某给我们分好哪个人名下是哪台车,然后任某某在里面付了车款,我坐在樊某某开的一台收割机上到了农机局,将车停在农机局门口,后面的还有几台也一起来了,我们一起进到农机局里面办执照、牌照,费用都是任某某交的。办完后任某某把我们送回家了。我记得农机局门口开了两台收割机,樊某某开一台,我在上面坐着,总共买几台我不知道。我没有到村委会开过购买收割机的相关证明。用我名字购买的收割机不知道在哪里。2012年麦收前,任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去嵋阳,说是审验收割机,我当时没有时间去,后来任某某让我去嵋阳张家营村,我去就照了一张相,在一张表上签了字。我没有交审验费,我记不得当时有没有收割机,只记得有大拖拉机。买完车后过了一段时间,樊某某给我送来了300元钱,说是用我的身份证,还有跑腿的劳务费。35、证人樊某某证言,主要内容:我没有买过收割机。2011年5月份左右,我村樊某某用我的身份证在临猗农机公司给嵋阳任某某买了一台小麦收割机,我提供了身份证。任某某给我们每人发了300元钱。我记得我在农机局申请表上填的新疆-2A小麦收割机。任某某总共提了好几台都是一样的小麦收割机。买完过了好长时间,任某某和樊某某又叫我们一起到临猗县信用联社,统一让每人办了张信合卡,卡最后任某某一起拿走了。我没有开村委会购机证明。我听说任某某��小麦收割机卖到河南了。2012年在嵋阳初中门口放了一排收割机,工作人员让我们站在收割机前每人照了张相。审验时,照相的收割机不是我名下购买的收割机。36、证人杜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4月份左右,我村赵某某借用我的身份证在运城金桥农机公司购买了一台收割机。37、证人任某某证言,主要内容:我没有购买过收割机。2011年4、5月份,我把我的身份证借给张家营村姚某买过一台收割机。当时是我们村的任某某出面借的,我应个名。在临猗农机公司购买的红色小麦收割机,牌子和型号我想不起来了。2011年5月份,张家营村的姚某通过任某某召集了我们好几个人,说借身份证买农机,完后一人给100元手续费。过了几天有一台车把我们拉到临猗农机公司让填表,我写不了字,别人帮忙填好我按的手印。办完后,有人将收割机从农机公司开出来,我们跟着一起去了临猗县农机局,收割机停在农机局门口,我们进到农机局里面填表,照执照的相片,还在开来的收割机跟前与收割机合个影,手续都办完后任某某给我们去的人每人100元钱。在农机局门口与我照相的是红色小麦收割机。照相时没有见人换铭牌。每年农机局监理部门没有找我审验过。38、证人张某B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5月份,姚某让我找几张身份证买小麦收割机,每张身份证给300元,我就找了贾某某、陈某、王某、赵某、刘某某,连同我共6个身份证给了姚某,姚某给每人发一张申请表,填完后姚某给了我1800元,我给5个人每人300元。我拿5个人身份证给给我们6个人每人办了张信用社卡,姚某把信用卡拿走了。后姚某给我说有人问买没买就说买了,收割机出去干活了,问买的什么收割机就说记不清了。我们买的是小麦收割���。39、证人王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5月份,张某B(姚某让帮忙)借我的身份证在运城金桥农机公司购买了一台小麦联合收割机,我只提供了身份证,应了个名。40、证人赵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4月份,赵某某借我的身份证在金桥农机公司买了一台收割机,外表上写的是玉米收割机。41、证人潘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5月份,赵三红用我的身份证在金桥农机公司买了一台小麦收割机。42、证人毛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4月份左右,有两个陕西人用我和李永牛的身份证买大丰小麦收割机,各给了我俩100元。购买的收割机听说补贴完6万多元。小麦8.3万元,补贴1.4万元,应付6.9万元,但报玉米9.3万元,补贴3.5万元,应付5.8万元,实付6万元。43、证人李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4月份左右,有两个陕西人用��和毛某某的身份证买了大丰小麦收割机,各给了我俩100元。听说补贴完6万多元。44、证人闫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7月份,樊某某朋友用我的身份证到临猗农机公司买了一台收割机。当时还有三个人。45、证人张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3月份,程金星用我的身份证在临猗农机公司买了新三王小麦收割机,我只提供了身份证,应个名。我开三轮拉张会革去的。46、证人郝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4月份,我在临猗农机公司花5.88万元买了大丰麦客王小麦收割机,铭牌写的小麦玉米两用机。原车只能收小麦,要收获玉米必须要更换割台和其他配件。47、证人罗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5月份,我姐夫张新年用我的身份证在临猗农机公司买了一台山东大丰小麦收割机。48、证人李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4月份���后,河南朋友阎胜利用我的身份证给他朋友孙延峰在临猗农机公司买了一台小麦收割机,花了5万多元。约2011年10月份临猗农机公司打电话让我到主机科拉玉米割台。49、证人张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5、6月份,姚某用我的身份证在临猗农机公司购买过收割机。我记得姚某当时给我一张盖有章子的空白村委会证明。50、证人张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5、6月份,姚某借用我、高阳文的身份证在临猗县农机局买了收割机。办完手续,姚某给我和高阳文每人200元钱。51、证人任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上半年,我妻哥姚某借我的身份证在临猗农机公司买过收割机。我还找了任某某、任某某、任某某、任某某、王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身份证。姚某给我100元,给他们有人100元、有人200元。52、证人张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天,姚某借我的身份证到金桥农机公司买过收割机,给了我100元,没见收割机。53、证人王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夏天,姚某让我在临猗县农机局门口一台收割机旁照相,说是用我的身份证买台收割机,办完手续后姚某给了我200元我就回家了。54、证人李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夏天,姚某到我家借我的身份证,说给他伙计买台收割机,领我到农机局办了手续,完后给了我200元,我就回家了。55、证人张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4、5月份,姚某用我的身份证到临猗农机公司买过小麦收割机。56、证人张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5月份,姚某用我和张某、张某某的身份证到金桥农机公司买过农机。57、证人任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5月份,任某某找我说用我的身份证帮姚某买台收割机,我就把身份证给了任某某。后来去了临猗农机公司填表、签字。58、证人杨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5月份的一天,任某某用我的身份证帮姚某买台收割机,给了我200元。我到临猗农机公司填表办手续,在一台收割机前照了相。59、证人李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夏天,姚某妹夫任某某找我借身份证,说用我的身份给姚某亲戚买收割机,我就配合他办了手续。后姚某给了我100元。60、证人任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夏天,姚某妹夫任某某找我借身份证,说用我的身份给姚某亲戚买收割机,我就配合他办了手续。后姚某给了我100元。61、证人任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夏天,姚某妹夫任某某找我借身份证,说用我的身份给姚某亲戚买收割机,我就配合他办了手续。后姚某给了我100元。62、证人任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夏天,姚某说用一下我的身份证给我200元,事后知道是买收割机。过了几天姚某领我到临猗农机公司办手续,办完后给我100元。又过了十几天又到农机局办手续,再给我100元。63、证人张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5、6月份的一天,姚某用我的身份证买了一台收割机。我配合办手续后不知给我100元还是200元。64、证人张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夏天,姚某借我的身份证到临猗农机公司买过收割机。65、证人张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夏天,姚某借我的身份证给别人买了台收割机。66、证人程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夏天,姚某借我的身份证在运城一个公司买了农机并照了相,后又到临猗县农机局办了手续。67、证人王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樊某某用我的身份证购买过一台红色小麦收割机。2011年4月上旬,樊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她朋友想买几台联合收割机,现在一个身份证只能买一台,想用我的身份证。我说能行。过了一会儿樊某某坐一辆面包车到我家把我接上,车上除了樊某某,还有樊旭光,还有两个人不认识。我们到了农机局把身份证复印件给了樊某某,她给我们每人发了一张购买农机的申请表,我们按她说的填写,并签名按手印。过了几天,樊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购买收割机的指标下来了,现在准备提车,你和樊某某到农机公司来照张相。樊某某把我俩领到农机公司,樊某某选好收割机并交款,农机公司工作人员让我和樊旭光分别站在两台新疆2号小麦收割机跟前照了张相。照完相后樊某某找人把两台收割机开到临猗县农机局里面,交钱办手续,牌照下来后樊某某又让我和王某拿着车牌站在收割机跟前照了相,照完相后樊某某给我们每人50元,我俩把车牌拿���回家了,樊某某找人把收割机开走了。我买的是一台小麦收割机,不带大豆割台。我们当天买了两台收割机。68、证人王照宏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5月份赵某某用我的身份证在临猗农机公司购买一台小麦收割机并照了相,当时还有姚某。赵某某是姚某姨夫。购买农机后,每年没有农机局监理部门找我审验过。赵某某请我吃了顿饭,没有给钱。在农机公司赵某某发申请表,按他要求填写,姚某让在小麦机前照相,过了两个月给了副车牌。69、证人陈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5月份,张某B(姚某让帮忙)借我的身份证在临猗农机公司买了台小麦收割机。张某B说他在运城金桥农机公司上班的朋友卖小麦收割机任务没完,想用我的身份证买一台,完后给我100元,我就同意了。到金桥农机公司买了以后,金桥农机公司人给我打电话说有人问就说买的是大豆收割机,已经卖了。70、证人焦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5月份,姚某用我的身份证到金桥农机公司买收割机,申请表按姚某的要求填写。姚某还叫了姚某某、焦某某,还有平宜一个人、北辛两个人。照完相后姚某把6个人拉到饭店吃了顿饭,给我们每人50元。申请书在金桥农机公司按姚某要求填写,我把身份证和申请表给了姚某,完后姚某让在收割机前照了相,照完相办了银行卡。71、证人贾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5月份,张某B(姚某让帮忙)借我的身份证在运城金桥农机公司购买了一台小麦联合收割机,我只提供了身份证,应了个名。当时去的还有陈某、王某、梦姣、张某B弟弟共6个人。过了五六个月,金桥农机公司工作人员给我打电话说有人问买的什么收割机,就说买的是大豆收割机。张某B给每人100元。72、证人焦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5月份,焦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姑父姚某某想借我的身份证买联合收割机,焦某开车拉着我、姚某某等6个人去了临猗农机公司见了姚某,姚某让我们去了运城金桥农机公司填表,办完手续后给我们每人50元。申请书在金桥农机公司按姚某的要求填写,我的身份证和申请表给了姚某,完后姚某让在收割机前照了相。73、证人荆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5月份,姚友军说他侄子姚某想买几台小麦收割机,并找了我和孟某某及另外四个人到运城金桥农机公司,姚某给我们每人一张申请表,按姚某说的填好并照了相,吃了一顿饭。74、证人樊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4月上旬,樊某某找到我和王旭说以我们的名义购买农机,让我二人拿上身份证和村里的两张空白证明到临猗县农机局,她给我二人每人发了一张购买农机申请表,按她说的把���请表填完并签名按手印,我们吃了饭。过了几天她说指标下来了,让我们过去和车照相。我们到农机公司,樊某某选好收割机后并交完款,我们分别站在两台新疆2号小麦收割机前照相,她找人将两辆车开到农机局里办牌照再照相。这是一台小麦收割机,不带大豆割台。75、证人黄某证言,主要内容:樊某某借我的身份证在临猗农机公司买过小麦收割机。76、证人孟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5月份,荆某某说姚某某想用我的身份证买小麦收割机,我只应个名,在临猗农机公司买的。77、证人张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3月份,程某某用我的身份证在临猗农机公司买过新三王小麦收割机,我只提供身份证,应个名。78、证人姚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5月份,姚某某用我的身份证在临猗农机公司购买了新疆2号小麦收割机,��请表上填的是小麦收割机,并在小麦机前照了相,给了我50元。79、证人樊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9月份,临猗农机公司销售科职工樊某某用我的身份证购买了一台新三王牌玉米收割机,我把身份证给樊某某,具体怎么购买我不清楚,也没有见过收割机。80、证人申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王强军用我的身份证在县农机公司购买过中联牌小麦收割机,完后给了我200元。81、证人王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7、8月份,孙文权借我的身份证说给外地人在临猗农机公司买小麦联合收割机,我配合他办的手续。我还找了申某某的身份证。完后孙某某给了我400元,我给了申红宗200元。82、证人相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5月份,我在临猗农机公司花6万元买了一台小麦收割机。83、证人罗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5月份���我花6.1万元左右在运城金桥农机公司买了一台中收玉米籽粒收获机。办手续期间金桥农机公司工作人员给了我一张铭牌,把车左侧铭牌卸掉换走。以前的铭牌写着小麦谷物联合收割机,农机上配的是小麦割台。84、证人陈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5月左右,我到临猗农机公司买了一台大丰玉米籽粒机,花了不到6万元。当时销售员宣传的就是小麦和玉米都能收。到2011年8月份,临猗农机公司给我和我哥陈某某打电话,给我们两个拉了一个玉米割台。85、证人王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4月份,我在临猗农机公司花5.5万元买了一台三中新三王小麦收割机。实际上是我表弟白某某买的,他是陕西人。86、证人陈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我在临猗农机公司购买过一台红白色山东大丰厂生产的麦客王小麦联合收割机,车的割台为小麦割台,贴花为4LZ-2.6,但铭牌上为玉米籽粒机,编号是4LZ-2.6Y。87、证人赵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4月份左右,我村赵某某借用我的身份证在运城金桥农机公司购买了一台收割机,当时是赵某某拉上我和杜晓波,在县农机局拉了个人,然后去运城金桥农机公司,让我和杜晓波在同一台收割机旁分别照了相。88、证人王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5月前后,义堂村赵某某(在临猗县农机公司卖手扶拖拉机)说原来有几个人在他那儿买了小麦收割机,想用我的身份证办补贴,完了请我吃饭。后来赵某某拉我办了手续,当时还有六七个人。89、证人赵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5月前后,义堂村的赵某某(在临猗农机公司卖手扶拖拉机)用我的身份证购买联合收割机,后来赵某某拉我办了手续。90、证人吴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5月前���,义堂村赵某某(在临猗农机公司卖手扶拖拉机)说原来有几个人在他那儿买了小麦收割机,想用我的身份证办补贴,后来赵某某拉我办了手续。91、证人王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5月前后,义堂村赵某某用我的身份证买过小麦收割机。92、证人张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5月前后,义堂村赵某某用我的身份证买小麦收割机。赵某某开车接上我和王新欢,车上还有一个不认识的人,我们一起去了临猗农机公司办手续。93、证人孟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4月份,陈详借我的身份证购买过一台收割机,说是给他一个芮城朋友买的。94、证人赵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4、5月份,我朋友张某某用我的身份证在金桥农机公司买了一台收割机,在小麦收割机前照了相。95、证人陈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4、5月份,陈详借我的身份证购买过一台收割机。农机局人让我填上玉米籽粒收割机。96、证人张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5月份,我村龚某用我的身份证购买一台玉米籽粒收割机。我们10个人去办的手续,龚某领我们吃了饭,每人发50元。97、证人李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5月份,陈详借我的身份证购买了一台收割机。后陈某把我和我村李某某接到嵋阳学校,那儿有二三台收割机,我们各站在一台收割机跟前照相合影。98、证人陈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4、5月份,芮城姓党的人让我找几个身份证买山东大丰收割机,我找了陈某某、孟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在临猗县农机局办理手续。县农机局工作人员教我怎么填表,他让我在指定的位置填玉米籽粒收割机,99、证人杨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5月前后,我村杨某某说别人买收��机想用我的身份证,再开一张村委会证明,完后请我吃顿饭,给100元钱。随后一天杨卫民叫我,还有杨某某、李某某、安某某共5个人坐安向阳的车去了临晋车站,考早村的薛某在那儿等着,我们一起去了运城金桥农机公司,薛某把钱给了杨某某,杨某某给我们每人100元。100、证人李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5月份,张某某让我和李某某用身份证给他果客赵宗朝买了3台洛阳生产的新疆2号小麦收割机。101、证人薛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4月份,薛某用我的身份证给他伙计买过一台收割机。我应名配合办了手续。102、证人荆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4月份,薛某用我的身份证买过一台收割机,我应名配合办手续。当时去的还有薛某、樊某某、王某某。2012年薛某打电话让我们去嵋阳初中门口,我和王某某、樊某某去了,那儿停了几台��割机,在那里给我们每人和收割机照了相。103、证人王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4月份,薛某用我的身份证买过一台收割机,我应名配合办手续。104、证人樊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4月份,薛某用我的身份证买过一台收割机,当时还借了荆某某、薛某、王某某的身份证。105、证人荆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5月份左右,樊某某用我的身份证在运城金桥农机公司给任某某购买了一台收割机。106、证人龚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5月份,龚某借用我的身份证给他朋友买收割机,龚某和他朋友开两辆车把我叫上去农机局办手续,同去的还有李某某、毛某某、毛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张某某、龚某某共10个人。107、证人毛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5月份,龚某借用我的身份证给他朋友买过收割机。108、证人张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5月份,龚某借用我的身份证给他朋友买过收割机。109、证人龚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5月份,龚某借用我的身份证给他朋友买过收割机。110、证人王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5月份,龚某借用我的身份证给他朋友买过收割机。111、证人龚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5月份,薛某借用我的身份证买过小麦收割机。薛勇说他朋友想买几台收割机到河南干活,让我找10个身份证,我找了张某某、龚某某、龚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毛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毛某某。第一次吃了顿饭,第二次吃了顿饭给每人发了50元。112、证人李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5月份,龚某借用我的身份证给他朋友买过收割机。第一次吃了顿饭,第二次吃了顿饭给每人发50元。113、证人王某某证��,主要内容:2011年5月份,龚某借用我的身份证给他朋友买过收割机。114、证人张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5月份,龚某借用我的身份证给他朋友买过收割机。115、证人崔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5月份,我村廉某某借用我的身份证购买过一台收割机。116、证人张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5月份,我村廉某某借用我的身份证购买过一台收割机。117、证人师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5月份,安昌村廉某某借用我的身份证购买过一台收割机。118、证人王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5月份,安昌村廉某某借用我的身份证购买过一台收割机。119、证人张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5月份,安昌村廉某某借用我的身份证购买过一台收割机。120、证人李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5月份,安昌村廉某某借用我的身份证购买过一台收割机。121、证人师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5月份,安昌村廉某某借用我身份证购买过一台收割机。122、证人师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5月份,安昌村廉某某借用我的身份证购买过一台收割机。123、证人师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5月份,安昌村廉某某借用我的身份证购买过一台收割机。124、证人张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夏天,张某某跟我说他朋友想买收割机,随后谢某开车拉我、张某某、李某某、乔某某到临猗县农机局、运城金桥农机公司办手续。125、证人乔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夏天,张某某跟我说他朋友想买收割机,随后谢勇开车拉上我们到临猗县农机局、运城金桥农机公司办手续。126、证人李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夏天,薛某用我的身份证购买过一台收割机。2011年5月份张新志跟我说他朋友想买收割机,随后谢勇开车拉上我们到临猗县农机局、运城金桥农机公司办手续,薛某给每人200元。127、证人薛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5、6月份,孙某某用我的身份证买收割机。我找了薛某、樊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张某某、乔某某、李某某、安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李某某、龚某、龚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毛某某、毛某某、李某某、龚某某、张某某等到金桥农机公司照相。买的型号有小麦的,有玉米的,孙某某给了我6000元好处费。128、证人张某某证言,主要内容:薛某用我的身份证买过一台小麦收割机,我找了张某某、乔某某、李某某的身份证。129、证人杨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我村安向阳用我的身份证购买过一台小麦联合收割机。130、证人李某某���言,主要内容:2011年我村安向阳用我的身份证购买过一台小麦联合收割机。131、证人杨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我村安向阳用我的身份证购买过一台小麦联合收割机。132、证人姜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0年前半年,我外甥伟某用我的身份证在临猗农机公司买了一台新疆-2小麦收割机。2011年7月23日我和伟某在临猗农机公司看好车型,到金桥买了一台玉米收割机。小麦收割机花了4万多元,玉米收割机花了89320元。133、证人杨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5月前后,义堂村赵某某用我的身份证买小麦收割机,赵某某开车接上我和其他4个人去办的手续。134、证人籍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4月前后,义堂村赵某某用我的身份证临猗农机公司买了一台小麦收割机,一共十来个人去办了手续。135、证人王某某证言,主要��容:2011年3月份,赵某某用我的身份证拉着我和另外两个人到运城金桥农机公司买农机,给我们每人一张申请表,内容已填好,只让我们签字按手印,并在机器前照相,每人一顿饭和200元钱。136、证人郝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5月份,赵某某用我的身份证买小麦收割机,还有李某某、李某某,到临猗县农机局按他的要求填表,过了几天到临猗农机公司在小麦收割机前轮流照相。137、证人李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5月份,赵某某用我的身份证买一台绿色小麦联合收割机,还有李某某、郝某某,到临猗县农机局按他的要求填表,过了几天到临猗农机公司在小麦收割机前轮流照相。购买后农机局监理部门没有审验过。138、证人李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5月份,赵某某用我的身份证买一台小麦联合收割机,还有李某某、郝某某,到���猗县农机局按他的要求填表,过了几天到临猗农机公司在小麦收割机前轮流照相。购买后农机局监理部门没有审验过。139、证人赵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5月份,我在临猗农机公司干维修售后,有三个外地人让我帮他们买3台小麦收割机,我找了李某某、李某某、郝某某。买的是河南洛阳产的新疆2号小麦收割机,当时市场价是8万多元,花了5万多元,他们给了我1000元。140、证人曹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5月前后,陈某借我的身份证在运城金桥农机公司给别人买了一台小麦收割机,填的时候陈庆让我填的是大豆收获机,最后吃了顿饭给了我200元。141、证人廉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6月份,我在金桥农机公司买了一台小麦收割机花了6.5万元。我帮程金星还找了10个身份证买收割机。至于他卖到哪儿了我不清楚。142、��人茹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5月份,我到临猗农机公司找姓樊的交了5.3万元,会计给了我一个收据,到金桥农机公司开了一台洛阳中收新疆2号小麦收割机。当时市场价是8.8万元,补贴3.5万元。到8、9月份正式发票开不出来,我联系姓樊的,他让我到金桥农机公司拿发票。我当时买收割机时姓樊的帮我换过铭牌,他的电话是1375399****(樊某某的)。143、证人卫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4月份,王某某和我在临猗农机公司各买了一台新疆2号小麦收割机,铭牌写的是大豆收获机。销售人员说这台收割机能收小麦和大豆,但实际上不能收大豆,要另买割台。144、证人李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4月份,我在临猗农机公司买了一台大丰麦客王小麦收割机,型号4LZ-2.6,花了5.8万元。王军也买了同样的一台。我买的时候车铭牌就是玉米籽粒机,但车身���为4LZ-2.6,割台为小麦割台。145、证人金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5月份,我和胡某某合伙在临猗农机公司以7万余元买了一台小麦收割机(新疆4LZ-2A),买的时候农机公司工作人员当场将收割机上的原本铭牌卸下来,给我一个新的铭牌,我回家装上。146、证人胡某某证言,主要内容:我的收割机审验到2013年,每次审验都是拿上行车本去审验科交36元钱,然后审验科给盖上验收合格的章子。行驶证上的型号为新疆4LZ-2A,小麦收割机。铭牌为玉米收获机,机身铭牌为新疆-2A。147、证人张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5月份,姚某借我的身份证到临猗农机公司买收割机,当时还有张某、杨某某,买的是洛阳中收的机子。148、证人范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5月份,曹某某用我的身份证在金桥农机公司购买了一台收割机,从农机公���开出来转手给了河南人。149、证人祁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4月份,张某某用我的身份证到临猗农机公司购买小麦收割机,付5.3万元(小麦8.3万元,补贴1.4万元,应付6.9万元,但报玉米9.25万元,补贴3.5万元,应付5.75万元,实付5.3万元)。张某某说是给他山东亲戚买的。150、证人马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5月份,徐某某让我找身份证买收割机,我和杨某某各申请了一台小麦收割机,并在金桥农机公司小麦收割机旁照了相。买的是洛阳中收东方红小麦机,每台补贴完5万多元,给了我400元,我给了杨某某100元。151、证人李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4月份,姚某用我的身份证在临猗农机公司买了一台收割机,当时还有张某某、杨某某、张某轮流照相。152、证人张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7、8月份,李某某借我的身份证在临猗农机公司买过一台收割机。153、证人姚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3、4月份,程金星让我帮他找几个身份证买收割机,每台车给提供身份证的人200元。他只说是给朋友买收割机。我帮他找了50个人左右,买收割机、拖拉机,一般都在临猗农机、金桥、运城凯凯等公司。每次我只负责把人带过去,把身份证交给程金星,其他手续一概不知。我共得了5000元。154、证人张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夏天,姚某说用一下我的身份证买台收割机,完后给我200元,我就把身份证给了姚某,后来姚某叫我到运城金桥农机公司,让我在一台大型红色拖拉机跟前照了张相,之后姚某给了我200元我就回家了。又过了段时间,姚某给我1700多元叫我去排队办手续,具体办什么手续记不清了,完后姚某给了我100元。去运城时姚某叫我到我村村书记王某某处拿了一张盖有我村公章的空白介绍信。155、证人姚某证言,主要内容:姚某是我亲哥,2011年4、5月份,姚某用我的身份证买了一台收割机。156、证人李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5月份,陈某借我的身份证购买过一台收割机。157、证人姚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我在临猗农机公司,公司高某某让我找一些身份证买农机并让我和张某某联系,张某某承诺一张身份证给我1000元。我回去后就告诉了赵某某,答应一张身份证给他500元,赵某某在临猗和万荣一共给我找了20来张身份证。老百姓在临猗农机公司的收割机旁照了相,将身份证在公司扫描后,拿着身份证就回去了。我们将身份证扫描件连同村委会证明交回临猗农机公司,高某某就按照当时的承诺给了我钱。张欣祖在我将身份证提交到公司以后,自己掏钱购买农机,并将这些农机倒卖至河南。临猗农���公司的高某某将我们收集回来的身份证及相关材料准备好后,准备好发票到当地农机局办理农机补贴确认书,再将这些材料一起交给农机局,逐级上报到省里,省里审核通过后,补贴款直接打到临猗农机公司账户上了。我姨夫赵某某共给我找了20余张身份证,万荣5张。这些身份证通过高某某1000元一张,给了张欣祖15张,得到1.5万元好处费。剩下的通过高某某卖给其他河南人,得到四五千元好处费。张欣祖的补贴手续都是高某某办的。158、证人赵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我在临猗县孙吉镇开一家农机销售点,2011年4、5月份的一天,我去临猗农机公司进货,我到农机公司后见到了高某某、姚某和张某某,他们对我说临猗县没有农机补贴指标了,问我在万荣能不能找下身份证,我说我试着找找。当场我就联系孙吉镇卫阳村的王立家,他说能找下,我就答应高���某和张欣祖了。回来后王立家介绍了王显乡兴王村他的一个亲戚给我,我告诉他亲戚想找几个万荣的农户身份证,给每个农户100元、200元的好处费。过了两天这个人给我打电话说找下三张,我就把他们拉到临猗农机公司,让他们在收割机前照了相,公司的人拿着他们的身份证就办手续去了。完后张欣祖给了我1500元好处费,我给了农户每人200元,把他们送回去了。过了两天姚某给我打电话让我找两个身份证,我就又通过王立家的亲戚让他帮我找了两个人的身份证,还是像上次一样我把他们拉到临猗农机公司办了手续。我找的这些身份证的本人都没有买农机,只是拿身份证在农机公司办了手续,在农机跟前照了相,根本就没有得到农机,也没有在公司将农机开出去。农机是张欣祖卖到河南去了。万荣5个身份证,姚某给了2500元好处费。我后来还给姚某找了四五个临猗的身份证,具体多少记不清了,还是每个身份证500元。159、证人令狐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06年至2013年我担任临猗农机公司财务科长,2014年退休,但一直在财务室工作。2011年山西省财政厅共给临猗农机公司拨付各种农具的补贴是19898050元。2011年临猗农机公司销售郑州三中生产的4LZ-2.5Y型自走式玉米籽粒收割机,销售了30台,享受国家补贴每台280**元,30台共计840000元。160、证人胡某某证言,主要内容:我2010年12月至今在运城金桥农机有限公司财务科上班。2011年国家给运城金桥农机有限公司拨付了20323200元,分四次拨付,第一次是2011年8月23日拨付了5434600元;第二次是2011年9月26日拨付了1864200元;第三次是2011年11月2日拨付了10644800元和2016600元;第四次是2011年12月7日拨付了363000元。2011年运城金桥农机公司销售的是郑州中联、洛阳中收、山东大丰三家的农机,其中郑州中联:72台4**-3Y自走式玉米籽粒联合收割机,每台补贴3.5万元,共补贴252万元;32台4Y**-2A自走式玉米籽粒小麦两用收获机,每台3.5万元,共补贴112万元。以上104台共计补贴364万元。洛阳中收:40台4L**-3自走式大豆联合收获机,每台补贴3.7万元,合计补贴148万元;80台4L**-2A自走式玉米籽粒联合收获机,每台补贴3.5万元,合计补贴280万元;2台4L**-3自走式玉米籽粒联合收获机,每台补贴4.9万元,合计补贴9.8万元;10台4**-2.5Z直接脱粒机,每台补贴3.5万元,合计补贴35万元;2台4**-3(摘穗型),每台补贴4.3万元,合计补贴8.6万元。以上134台共计补贴481.4万元。山东大丰:4台4**-2.0履带式收获机,每台补贴2.2万元,合计补贴8.8万元;59台4**-2.6Y自走式玉米籽粒联合收获机,每台补贴3.5万元,合计补贴206.5万元;1台4**-3A(摘��型),补贴4.3万元。以上64台共计补贴219.6万元。以上三家补贴农机共计302台10**万元。161、证人高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刚过年,四个厂家陆陆续续给我公司发了20台左右的小麦收割机让先卖,卖完再付钱。到2011年3月初,山西农机信息网上公布了销售国家补贴的厂家、产品及机型,我看了后发现小麦收割机补贴1.3万元左右,玉米收割机补贴3.5万元左右,大豆收割机补贴3.6万元左右,有人说别的公司将小麦收割机按玉米收割机在卖。这时厂家的片区经理给我提供信息,小麦收割机和玉米籽粒收割机机型一样,我就将情况给公司的孙某某反映,孙某某说别的公司这样卖,咱们也这样卖。厂家当时主动来人将先前放的20多台小麦收割机铭牌换成玉米籽粒收割机铭牌。此后,我们就将小麦收割机按照玉米收割机或者大豆收割机来卖。卖完后厂家再��过来的都是小麦收割机,但机子上面的铭牌和合格证全换成了玉米籽粒收割机或大豆收割机的铭牌和合格证,后来开的发票也是按照机子上面的合格证和铭牌开的。我记得玉米籽粒收割机和大豆收割机进价比小麦收割机贵五六千元。我负责给临猗农机公司和运城金桥农机公司进货。进的收割机回来后,临猗农机公司由范建文和姚某某负责入库,运城金桥农机公司是谢某某负责入库。2011年临猗农机公司共销售收割机30台左右,运城金桥农机公司销售27台左右。临猗县农机公司销售的是郑州三中生产的收割机,运城金桥农机公司销售的是河南洛阳中收、郑州中联、山东大丰三个厂家的收割机。小麦收割机和玉米籽粒收割机的外形一样,玉米籽粒收割机的割台比小麦收割机的割台加长三十公分左右,滚筒加强,筛子孔要大。大豆收割机是在小麦收割机两侧加有��刀,割刀加强等。2011年我公司从郑州中联进了100台左右的小麦收割机,全部按玉米籽粒收获机卖的。2011年从山东大丰进了50台左右的小麦收割机,都是按玉米籽粒收获机卖的。范某某是我们公司的保管,樊某某平时给我们公司接送车。2011年度我们进的都是小麦收割机,换上玉米籽粒收获机的铭牌,按照玉米籽粒收获机向国家申报补贴。2011年金桥农机公司、临猗农机公司和郑州中联、洛阳中收、郑州三中、山东大丰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有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签字,是委托代理人的我签字。2011年我们农机公司的销售价格是在进货价的基础上,我根据厂家的指导价和市场行情,每台收割机加10000多元销售,具体加多少我记不清了。我们把山东大丰生产的自走式玉米联合收获机(型号4LZ-2.6Y,具有脱粒功能)的铭牌换到山东大丰生产的自走式谷物联合收割机上(4LZ-2.6);把郑州中联生产的自走式玉米联合收获机(型号4YLZ-2A,具有脱粒功能)的铭牌换到郑州中联生产的自走式谷物联合收割机上(4LZ-2A,)。农民购买谷物收割机的价钱就是谷物收割机的总价减去指标确认书上农机的补贴(相对应的玉米收获机的补贴),其实农民得到实惠了。农民购买补贴农机的流程应该是农民持相关手续到农机局申报,后拿指标确认书到我们公司购买。但我们公司的网和农机局的网连着,只要农机局把农户购置补贴农机的申请在网上报上去,我们看到后就先行将补贴农机差价卖给农户,等农户的指标确认书下来后,我们直接到农机局管理站找王某取。换铭牌是我和公司经营收割机厂家的片区经理联系的,告诉他们我公司库存的小麦机按玉米籽粒机和大豆机销售铭牌不符不好销售,片区���理提出他们过来换铭牌、合格证,运城金桥农机公司我让仓库保管员谢某某招呼换铭牌,临猗农机公司我让范建文和姚小波招呼换铭牌,把所有库存的小麦收割机铭牌全部更改了。后来发的货厂家就更改好了。片区经理郑州中联王国强、山东大丰姜学富、洛阳中收赵继军、郑州三中弓胜国。2011年公司销售郑州中联100台左右的收割机,山东大丰50台左右、洛阳中收100台左右、郑州三中30台左右。我2007年至今任临猗农机公司主机科科长,2011年农机局下乡验收玉米籽粒收割机是由经理孙某某安排我和农机局的三个验收副局长联系的。我通知购机户在指定地方人机合影,我要和三个副局长联系,告诉他们地方。我们先通知购机户,部分购机户提出收割机卖了,我就向孙某某请示,他和农机局联系后告诉我开上同型号的小麦收割机验收。验收时我去过嵋阳,通知��户集中在初中门口,还去过张家营、北辛义堂村,让购机户和我们开去的新小麦机子合影,谁买什么型号就和什么型号的机子合影。162、证人谢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0年至2013年我在金桥农机公司上班,负责收割机保管。2011年主机科负责人是高某某,2013年负责人是姚海霞。我们主要销售三中新三王、中国收获、郑州中联、山东大丰。在我上班期间,四个牌子的收割机都有更换过铭牌。高某某让我协助厂家过来换铭牌。收割机型号我不太清楚,但我知道是把小麦的铭牌换成玉米的铭牌。金桥卖了250台,大概换了70台左右的铭牌。我刚开始不知道为何换铭牌,现在知道是因为玉米的补贴比小麦补贴高。163、证人王某某证言,主要内容:我2013年4月在金桥农机公司做销售部工作,主要是录用户档案、办补贴手续等。用户档案是我在网上自己做一张表格,填上客户的详细信息和购买农机的情况。补贴手续只要是客户有补贴指标了,把档案提供后,把客户的身份证、户口本、村委会证明、监理费单(农机局开的牌子和上户费)交到我这里,我领上用户到财务科办手续。用户到公司先看好车,在公司规定补贴网开通的情况下,订车用户拿上身份证、户口本、村委会证明、监理费单子到我这儿开销货清单,开好后我领着用户到财务室交购车款(扣除国有补贴)手续。车款付清后,财务室确定录入用户补贴指标后开具正式发票,财务室在补贴网上开具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我拿着开具的手续和用户在公司的代办点对车进行上户。补贴网未开通的情况下,用户除交本车补贴额的剩余车款后再交10000元的押金,补贴手续办完后再将押金退还本人。我在工作中没有更换过铭牌。164、证人孙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农机局去村里验收农户购买农机情况我知道,当时农机局人联系我们,我们派车管饭,我让高某某去找农机局接洽的。165、证人姚某某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我买了4台收割机,都是收小麦的。我当时借用了姚广斌、北辛乡北杨村的焦雷、高娃的身份证,我将车开出金桥农机公司直接卖到了河南。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王某供述,主要内容:我1987年10月在临猗县农机局参加工作,1987年10月至1999年12月临猗县农机局办公室;2001年1月至2008年12月任农机局管理站站长;2009年1月至2011年12月任农机局支部书记分管管理站工作;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任农机局管理站站长;2014年1月至今在农机局装备站工作。2014年10月因犯受贿罪被绛县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2000年我在分管农机管理站期间,根据相关规定,上级有关规定来了后,给领导汇报,内部传达贯彻,涉及到企业财务核查,由财务室配合管理站核查。黄某某全面负责对经销企业进货、销售、办理补贴环节的监督,没有专人负责,也没有专门机制。2011年5月份运城市农机局对自走式米粒联合收割机(具有脱粒功能)检查,要求对经销商销售的玉米割台等部件的安装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备案,每次上级下达的文件我们都传达到位,组织学习。由局里安排我,我分三个等同的乡镇片,由三个副局长分三组进行验收,主要检查购机农户是否与购买的机型相符,见人见车、人机合影,根据当时的情况验收合格,验收的时候正是小麦收获的时候,只验收了小麦割台,没有验收玉米割台。我们没有检查企业玉米割台的进货、销售情况,也没有备案。对企业安装使用玉米割台情况及监管,由站长黄某某全面负责,但没有安排具体专���负责。我没有认识到企业在骗取补贴资金,我认为我在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误。2011年农机经销商补贴资金我不清楚局里有无具体的分配方案或计算办法,只有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三个副局长的验收资料全部交给管理股王某某C,王某某C发现验收表有一部分没有副局长签字,具体多少份我记不清了,王某某C给我汇报后,我拿着未签字的表找各副局长签字后交给了王某某C。2、被告人黄某某供述,主要内容:我1989年12月至1994年3月在北辛农机站工作;1994年4月至1998年12月在李汉农机站工作;1999年1月调回现局工作;2008年5月至2012年3月任管理站副站长,2012年3月至今任农机局办公室主任,中共党员。我们农机管理站对农机补贴企业经销商的日常监督我没有管理过,我知道省里有规定,就是监督企业的进货、质量等,怎么安排的我没有参与,也不知道���么检查的。2011年5月份,运城市农机局安排对自走式收割机(颗粒)进行专项检查,我知道这个文件,当时局里安排三名副局长分别带队到乡镇检查验收,检查结果没人给我说。根据这个文件,对农机经销商玉米割台的安装和使用进行监督备案加强管理,我不知道是怎么做的,我没有安排这项工作,也不知道谁安排这项工作。农机局对农机补贴这块签订的责任人是我和王某。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主要内容:我1999年10月至今任农机局副局长,中共党员。农机补贴2008年至2012年6月是王某分管的,2012年6月以后至今是薛某某分管的。王某分管期间黄某某是管理站站长,2012年6月至2014年王某任管理站站长。2014年以后是王某某C任管理站站长。农机补贴工作我没有参加过,就是参加了2011年5月20日左右的农机验收工作,当时武某某C局长叫我局几个副局长和王某到他办公室,安排我们分片验收,我是验收三管乡、北景乡、闫家庄工贸区、嵋阳镇、卓里工贸区、北辛乡,这几个乡镇共160余户。薛某某副局长验收庙上乡、七级镇、东张镇、临晋镇、角杯乡、孙吉镇、耽子镇。廉某某副局长验收楚侯乡、牛杜镇、猗氏镇。我这一组有陈某某、穆某某,这两个人填写验收表,张某、宋某某、陈某负责照相。我们根据管理站提供的验收名单进行验收,验收名单上有姓名、电话、地址、机具型号、发动机号、大架号。当时下去验收主要是看老百姓真的买了机具,怕公司空倒空,验收时因为机关塌台事件,工作停下来了。直到8月份王某要求我们再次下去,我们三个副局长商量,老百姓已经买机子了,上户了,享受补贴了,我们就是为了配合完成这个任务,所以就没有认真落实见机见人,没有认真核实买主的��份。在没有见到机子的情况下,叫老百姓在同款机子前照相,发动机号和大架号都是由农户自己提供。2011年5月份我们认真核实过十几台拖拉机,其中北景罗村有两家小麦收割机,然后拓过发动机号和大架号,没有发现配有玉米割台。嵋阳张家营检查的几户都是老百姓开来的,都是小麦收割机,没有玉米割台,都是老百姓自己拓印的发动机号和大架号,我们没有核实。到8月份由于老百姓以各种理由推托收割机不在,于是我们指定一个地方,老百姓自己开的收割机,然后对所有同型号的收割机,老百姓站在收割机前照相。由老百姓自己提供发动机号和大架号,我们没有认真核实。我们检查的收割机没有发现配有玉米割台的收割机。在纪检委调查时,有几份验收表上没有我们农机局的验收人员的相片,只有购买农户的照片,上面有我的签名。我当时问孙某某���孙某某告诉我那是谷物收割机卖到南方去了,以当地人的身份办的收割机手续,这几份验收表是农机公司填的表,没有和购买谷物收割机的农户见面,签字时应该是王某一起拿来我签的,我当时没有注意就签了。验收完后,我们把装有农户相片的U盘和验收表都交给管理站,由管理站负责洗相片和贴相片,然后才拿表叫我签字,我签过两次,这两次都是8月份验收完后签的字。由于我没有认真审核,造成40余台小麦收割机按玉米收割机套补,造成国家大量补贴资金被骗,我没有按要求见人见机,没有尽到职责。2011年5月份,武某某C局长安排我们对2011年度老百姓购买的大型农业机械进行验收,当时分管机补工作的局支部书记王某也在场,安排完,王某给我、薛某某、廉某某每人一份验收名单,我分的是北辛、北景、闫家庄、三管、卓里、嵋阳几个乡镇,验收���主要目的是看老百姓是否真的购机,验收要求见人见机、人机合影,并要提供大架号和发动机的拓印号。接到任务后我们就带领各自所分管的人员下去进行验收,我们按照管理站提供的名单,进村入户逐一进行验收,可是大多数老百姓家里不能提供出所购买的机具,他们当时解释说收割机都去河南收小麦了。验收了四五天,也没有见到多少收割机,正好局里有事,我们的验收就暂停了。2011年8月份,王某又让我们三个下去将验收工作干完,我们又领着原来的验收人员下去验收,我们跑了一天发现这次情况还不如5月份,收割机更少了,老百姓有的说机具去外地作业了,有的说收割机就放在河南不回来了。鉴于这种情况我们三个商量,老百姓购买的收割机已经享受了补贴,农机监理站也给老百姓购买的收割机办理了上户手续,也就证明老百姓确实购买了收割机。因为我们三个商量只要老百姓能提供出收割机的发动机号和大架号的拓印件,就让购机户和我们的验收人员在机型相同的收割机前合了影,老百姓提供了拓印号并且在验收表上签了名字,验收完毕后,由管理站把人机合影照片贴好,由王某送到我们三人这儿统一签字。4、被告人廉某某供述,主要内容:我2010年9月至今任农机局副局长,副科级,中共党员。2011年我分管推广站工作。2011年5月20日左右,武某某C局长把我们三个副局长叫到他办公室,要求我们抽调各自分管的部分人员,带上管理站分管领导王某提供的验收表和验收名单,下乡验收所购农机,要求做到见人见机、人机合影,验收名单的内容有购买农机具的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地址、购买机具的发动机号和大架号,机具型号,机具大类。我们组验收了楚侯、猗氏、牛杜三个乡镇。我们组有我��杜某和祝琳。我是全面负责,杜某是照相的,祝琳是填表的。我们先打电话联系购机户,在家的去购机户家验收。刚开始是每家每户验收,后来工作量大,采取集中验收,有的购机户机子不在家,我就叫我组的人员找个同一类型的机子一起照相。验收表上的发动机号和大架号都是由购机户自己拓印提供给我们的,我们没有亲自拓印发动机号。我们不核实购机户的身份,购机户来了后报上自己的名字,我们看名单上有这个名字就发表进行填写,人机合影照相。我认不清被验收的收割机是否与验收的机型一致,我主要看购机户是否买了机子。我见机子在农户家放着就认为是农户自己购买的机子,验收完后我们把表交到管理站。验收时没有签字,验收完后才补签的名字。2011年8月份是王某拿表让我补签了,补签的时候有一部分表是我见过的���有一部分是我没有见过的,我全部都签了,我也没有仔细看。验收时,我当时没有操心看收割机有几个割台。我们没有做到要求的见人见机、人机合影,机型相符。后来经反渎局调查,2011年所有报补的玉米籽粒收割机,实际上农户购置的全是小麦收割机,配置的是小麦割台,没有配置玉米割台。另外有40余户农户没有购买玉米籽粒收割机,也没有购买小麦收割机,但全部是用玉米籽粒收割机报补的,造成国家巨额补贴资金被骗取。5、被告人薛某某供述,主要内容:我1997年9月至今任临猗县农机局副局长,中共党员。我2011年分管农机局监理站,2012年6月12日以后一直分管管理站,现在叫装备站。2011年农机补贴验收工作我参与了。2011年5月20日左右,武某某C局长把我们三个副局长叫到他办公室,叫抽调各自分管的部分人员,带上管理站分管领导王��提供的验收表和验收名单,验收名单的内容有购买农机具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地址、购买机具的发动机号和大架号、机具型号。我这组人员有胡艳君、马某某、裴某某,分工不明确。我组验收了七级乡、东张镇、临晋镇、角杯乡、孙吉镇、耽子镇,大致50马力拖拉机和收割机一共有120台左右。2011年5月20日左右,我们带上人员拿上名单边打电话边找购机人员验收。验收过程中,拖拉机大部分都在家,收割机有部分不在家,车在的我们组人员和收割机一起照相,发动机号和大架号都是由老百姓拓印提供给我们,我们没有亲自拓印。我们重点是看老百姓是否购车,收割机我们只看是不是收割机,不看铭牌,至于是玉米收割机还是小麦收割机我们也不清楚,我们验收只看是否有收割机或者拖拉机就行。武某某C局长说就是看老百姓买没买机子,其他没有交代。5月份验收时,我们看老百姓拓印的发动机号和大架号是否和我们手上拿的发动机号和大架号一致,但有一些我们也没有看见老百姓拓号,不知是在其他地方拓号还是提前拓号。验收几天后,由于塌台事件验收工作暂时停止了。7、8月份左右局里要求继续验收,由于机具太多,我们三个副局长商量集中验收,要求老百姓把自己买的收割机开到指定地点,进行人机合影,并由我们粘贴老百姓提供的发动机号和大架号。对于收割机不在家的,我们找个同机型的收割机,实行人机合影,老百姓提供大架号和发动机号。现在我知道厂家在收割机出厂时就有两套发动机号和大架号。我们判断不出来是玉米收割机还是小麦收割机,老百姓说是玉米收割机。验收完后,我们把验收表照相后的内存卡交给管理站。管理站粘上照片后,由王某拿到我办公室我一次性签完。我们验收时看见��收割机都是一个小麦割台,没有见玉米割台。我们在验收过程中没有做到见人见机、人机合影,机型相符,因为当时老百姓说有一些机子去南方了,我们想为老百姓办实事,就用同一款机型,叫老百姓和收割机一起照张相。我以前不知道老百姓发动机号和大架号怎么来的,现在知道是厂家在收割机出厂时,就有两套大架号和发动机号。2011年5月份在验收的过程中,首先问老百姓是否真实购机,老百姓都说是真的,开始验收时,认真逐一验收、照相。5月26日塌台事件后停止验收,到7、8月份继续验收,当时天气特别炎热,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加之机具还很多,时间紧,所以进行集中验收。我们给老百姓逐个打电话,开收割机的人机合影,没有开机的,他们说收割机在外作业没有回来,当时我们很同情老百姓,认为不给老百姓验收也不对。当时认为老百姓的收割机已差价购买,已经享受了农机补贴,所以就用同类机型给未开来的老百姓验收了。综合以上证据,可以确认以下事实:省、市、县三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了2011年农机补贴监督管理工作的细则,也明确规定了农机补贴工作领导组的成员。临猗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组的副组长是被告人王某,组员有被告人薛某某、张某某、廉某某、黄某某。领导组又下设办公室和监督工作领导小组,被告人王某是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是黄某某。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薛某某、张某某、廉某某、黄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负责、办理农机补贴监督管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走形式,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于被告人王某、黄某某、薛某某、张某某、廉某某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均做了一定的工作,且孙某某等人诈骗国家农机补贴的诈骗罪一案,已被临猗县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无罪,因此,本案给国家造成的实际损失的数额及犯罪情节暂无法确定。判决:一、被告人王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二、被告人黄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三、被告人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四、被告人廉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五、被告人薛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王某上诉称,其在工作中是尽职尽责的,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错误。管理站实行的是站长负责制,农机补贴监督、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应当由黄某某全面负责。被告人王某只是农机购置补贴的责任人之一,���管直接责任人及分管领导均非王某。验收表只是交回来存档备查。原判认定不认真审核便整理上报的事实错误。一审庭审时王某已提供了19台收割机的验收表,原判认定将没有提取到补贴验收表的19台农机审核通过的事实错误。原判认定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综上,被告人王某情节显著轻微,应当宣告无罪。出庭的检察员认为,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被告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度,被告人王某、黄某某作为临猗县农机局专门负责农机补贴的责任人员,在对农户购机申请的审核、公示工作中,对大量借用临猗农户身份证倒卖补贴农机及申请不实现象未能发现,致使当年所有小麦收割机均以补贴较高的��米收割机等机型出具了农机购置补贴确认书。当年5月份,在上级发现玉米联合收割机购置补贴数量非正常增长的情况后要求全面监督检查,临猗县农机局安排被告人张某某、薛某某、廉某某带队检查验收,该三人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走形式,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214台已经被倒卖的和临猗农民自购的小麦收割机均以补贴较高玉米收割机等机型通过验收,被告人王某、黄某某对该三人上交的玉米籽粒收割机验收表不认真审核便整理上报的事实清楚,认定的证据与原判所列相同,且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一审庭审中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提供了20份购置补贴验收表,以证实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黄某某对案发后虽未能提取到补贴验收表,但实际是小麦机却以补贴较高的玉米收割机等机型申请补贴的20台农机审核通过”的事实有误��公诉人认为,该证据侦查机关没有提取到,如果证据属实,可以认定。但一审法院未经核实,亦未认定。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原审被告人薛某某、张某某、廉某某、黄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负责、办理农机补贴监督管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王某及其辩护人一审庭审中提供的购置补贴验收表未予核实即不认定确属不当,但该部分事实不影响对其的判处。关于上诉人王某所提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人王某只是分管领导,不是直接责任人,其情节显著轻微,应当宣告无罪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王某自2011年5月30日被临猗县农业机械服务中心、临猗县财政局、临农机字[2011]13号文件任命为临猗县农机购置补���领导组副组长,成员有谢某某、薛某某、张某某、廉某某、黄某某,且王某为下设办公室主任。身为领导组的领导王某在审核工作中不恪尽职守,不严格把关,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该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对检察机关的意见予以支持。原判定性准确,判处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仇春娟
审判员 高吉荣
审判员 崔运太
书记员:赵晓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