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登记地址运城市盐湖区,住临猗县。因涉嫌犯票据诈骗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姚楠楠,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根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西省稷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稷山县西社镇。因涉嫌犯票据诈骗罪于2015年7月15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
辩护人贾志凌,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柴方,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男,l98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户籍登记地址临猗县,住运城市盐湖区。因涉嫌犯票据诈骗罪于2016年1月6日被临汾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北城派出所民警抓获,同年1月7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2月6日经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
辩护人荆富功,山西法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稷山县畜牧局职工,户籍登记住址稷山县,住稷山县。2015年9月11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主动到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投案,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九兴,山西清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白风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登记地址山东省泰安市,住该地。因涉嫌犯票据诈骗罪于2016年5月26日被西安铁路公安处西安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同年5月28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6月30日经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7月1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曹斌,山西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晋运检公诉刑诉(201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王根廷、张某某、刘某某犯票据诈骗罪,于二0一六年六月六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七月六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庚生、郑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续某某,被告人许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姚楠楠,被告人王根廷及其辩护人贾志凌、柴方,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荆富功,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杨九兴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公诉机关以晋运检公诉刑追诉(2016)3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王根廷犯票据诈骗罪,于二0一六年八月四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八月三十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庚生、原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侯某某,被告人王根廷及其辩护人贾志凌、柴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后以晋运检公诉刑追诉(2016)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白风恩犯票据诈骗罪,于二0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庚生、郑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风恩及其指定辩护人曹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7、8月份,被告人王根廷为了融资分别找到被告人许某某、刘某某商议,被告人许某某答应为其提供虚假的银行承兑汇票使用,并由被告人刘某某提供垫资。同年9月份,三被告人到山东省临清市找到杨某某(另案处理),双方签订协议,由被告人王根廷交60万元的保证金,杨某某承诺为其开具5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随后,被告人刘某某向杨某某共支付60万元。同年12月初,杨某某交给被告人王根廷一张面额为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被告人许某某联系被告人张某某找人把该银行承兑汇票抵押或贴现。12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带着被告人许某某、王根廷、刘某某找到运城市的被害人续某某,被告人王根廷、张某某谎称该银行承兑汇票是太原许老板(许某某)对王根廷所经营的稷山恒利煤焦厂的注资款,以贴息的方式将该2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卖给被害人续某某,骗取续某某现金194.8万元,其中194万元汇入被告人刘某某的个人账户,被告人张某某获取好处费8000元。后该2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被出票行兴业银行武汉分行认定为假票拒付。
2014年12月份,被告人白风恩经杨某某介绍认识了被告人许某某,同意以12%的好处费向被告人许某某提供银行承兑汇票。同年12月9日、12月16日、12月22日,被告人许某某、王根廷指使被告人刘某某分三次给被告人白风恩汇款共51万元。12月中旬,杨某某通过被告人白风恩在山东省济南市交给被告人许某某一张变造的金额为367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随后,被告人许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某找人贴现。12月19日,被告人王根廷、张某某、刘某某再次找到被害人续某某,谎称该367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系许老板的第二次注资款,以相同方式再次骗取被害人续某某现金354.522万元,其中330万元汇入被告人刘某某的个人账户,24.522万元汇入被告人张某某指定的他人账户。经鉴定,该367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是经过变造的。
2015年9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投案。
综上,被告人许某某、王根廷、张某某、刘某某使用伪造、变造的银行承兑汇票共骗取续某某现金549.322万元。其中被告人许某某得款40余万元,用于个人还债和消费;被告人张某某得款26.322万元,用于个人还债和消费;被告人刘某某得款60万元归还前期垫资;被告人王根廷个人使用60余万元,指使刘某某支付给郭某某、曾某某等人360余万元用于获取其他贷款或者银行承兑汇票;被告人白风恩为被告人许某某等人提供了一张367万元的虚假银行承兑汇票,得款51万元,后又得款35万元。案发后,隗某某退回17万元;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亲属退赔16486.03元,被告人刘某某退赔60万元。被害人续某某仍有470.673397万元未追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害人续某某的陈述
1、2015年6月19日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来报案,张某某、许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和王根廷等人利用假银行承兑汇票骗取我194.8万元,我于2015年6月17日21时在河津市将许某某找到,送到河津市公安局不受理,又于6月18日22时将许送到运城市,到盐湖分局报案。
2014年12月5日晚,张某某经张某某介绍,知道我能帮忙贴现银行承兑汇票,随同王根廷一起找我,将票号3090005326874594、金额200万元的汇票转让给我,我将194万元款项分别汇入刘某某农行109万元、50万元、4.1万元,建行账户30.9万元,张某某中介费8000元汇入张某某农行账户;2014年12月6日,我将此汇票转让给了河津李某某。2015年4月28日我发现了张某某介绍的470万元、450万元均是假票,因此怀疑前面的票有问题并且告诉了李某某,同年5月29日李某某打电话过来,说银行方面没收了此汇票,并出具了假票扣押回执单,我才确认那张票确实为假票。6月5日我在辽宁抚顺将王根廷找到,了解到骗取的200万元汇票贴现款,其中许某某骗取了15万元,并且他是我能了解到的假汇票最远端。6月17日下午,我得知许某某在河津继续卖假票,在街上寻找进五个小时将其找到。
2、2015年8月20日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第一张假承兑汇票是张某某介绍张某某持票同王根廷、刘某某来到我办公室贴现的,我通过银行转账给他们兑付了194.8万元,第二天我将该票转给了河津的李某某,他兑付给我195.2万元,我在中间赚了4000元,他具体又找谁贴现我就不清楚了。2015年5月28日承兑汇票到期,兴业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收到该张汇票后出具了退票理由书,证明此票为假票。目前该退票理由书的原件在李某某手中。第二张367万元的承兑汇票是张某某(持票人)、刘某某、王根廷三人于2014年12月19日到我办公室贴现的,我通过银行转账给他们兑付了354.522万元,12月22日我又将此票转让给了运城的李某某,他兑付给我354.889万元,我在中间赚了3670元,之后李某某将该票转给谁我就不清楚了。现在李某某找我要退票、退款。据他说目前票在垣曲国泰矿业有限公司,该票实际到期时间是2015年6月17日。目前仍未到银行兑付。
3、2015年8月4日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第一次2014年12月5日晚送200万元假票时,是张某某拿着票过来,王根廷与刘某某未直接接触汇票,我询问汇票来源,王根廷说他是稷山恒利煤焦的,由于厂子倒闭,太原的许姓老板以此汇票给他注资。我问为什么不在太原贴现,现金转账就可以。王根廷说由于张某某是许老板的朋友,许安排必须由张某某找人贴现,因而张某某通过张某某找到了我。张某某欠张某某钱,因此张某某当时也在旁边说,这是朋友的票,来源也是可靠的。张某某也一再声明此汇票绝对来源可靠,随时可以找到许姓老板(许某某)。在当时我验票时,张某某及张某某在旁边一直打岔,由于张某某是同学的同学,加上当时了解的情况来源是清楚的,因此我对此票的真假没有做到用机器检验每个防伪部位。王根廷指定194万元办给刘某某,张某某指定把8000元办给张某某。第二次送票时王根廷、张某某、刘某某均在场,说是许姓老板第二次的注资款。在办款部分,张某某指定给王根廷的款,330万元办到刘某某的信用社卡上,另外出现的一个名字是张某某指定的朱某某,这应该是张某某第二次的诈骗所得。至于许某某,我自始至终未见到他本人,但可以确定的是,两次假票的来源,他是直接的联系人,也是这个诈骗团伙的重要环节。另在找到许某某后,他说过当时这两张票都是他介绍买的,他明知票是假的,包括王根廷、张某某、刘某某,他一再抱怨,王根廷、张某某、刘某某在这两单骗完后撇开他自主到河南(也就是他的上手)联系假票。
(二)证人证言
1、杨某某2015年8月31日10时-11时25分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大约在2014年8月份,隗某某带上许某某到临清找到我,让我帮忙给许某某联系银行承兑汇票。许某某和他一起来的老板王根廷在泰安等票,我答应给许某某办票。第二天,隗某某、许某某就带上王根廷、刘某某找到我。王根廷向我介绍了他们公司的生产情况并说是他让许某某给他们公司融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我也向王根廷介绍了我们公司的经营情况,承诺给王根廷办票。之后我和隗某某、许某某在一起商量让王根廷先给我交60万元的保证金。2014年9月5日还是隗某某、许某某带上王根廷、刘某某找到我,许某某让王根廷先给我交60万元的保证金,我给王根廷开5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由许某某和隗某某担保,王根廷也同意了。于是我和王根廷就签订了协议书。当天王根廷给我账户打了30万元,第二天我又收到隗某某给我转的10万元,我就问隗某某和许某某为什么只给我打40万元,他们俩说这20万元他们先收下了,其他事情以后再说。我联系了一个月都联系不到票,后来鲍某某正好过来给我公司送票,我就带许某某跟我们公司副总段某某见面,让许某某以后跟段某某联系,后来段某某就把鲍某某给我公司送的票交给了许某某。
第一张200万元的承兑汇票给了许某某后,许某某找我继续要弄票,我说我自己公司弄不下,可以帮忙介绍我朋友白风恩给找票。后来我就带上许某某到山东济南找到白风恩,白风恩同意帮许某某办票,后来他们两个联系了,具体怎么谈的我就不清楚了,我只听他俩说办了一个367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跟王根廷签订的协议书上把融资额增加到1000万元,看起来协议书是我跟王根廷签订的,但实际上我跟王根廷不熟,许某某全权代理王根廷与我签订协议,许某某让我想办法给王根廷办1000万元的票并承诺王根廷融资成功后可以向我公司提供5000万元的帮助,所以我在协议书上承诺给王根廷办1000万元的票。我不能确保这张银行承兑汇票真实有效,但是我给许某某说的很清楚,让他到银行去查询,查询后再用。一开始我承诺以我公司名义从银行办理承兑汇票给他们,因为我没办下来而许某某催的紧所以把鲍某某给的票转交给他们了,我没有告诉他们这张票的来源。收取王根廷的60万元,许某某跟隗某某拿走了20万元,剩下的钱我花完了。
2015年8月31日17时-17时27分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交给许某某的200万元承兑汇票是鲍某某提供的,因为鲍经常给我公司提供承兑汇票,段某某说他给许某某的票是从鲍某某那拿的。白风恩是我介绍给许某某认识的,我只给许某某说过承兑汇票到期的时候必须把钱还给人家,协议上写的是保证金,但实际上是我和许某某说好的给我的好处费。王根廷和刘某某不知道这60万元实际是给我的好处费,如果到期他们还不上,我没想那么多,他们承诺是没问题肯定能还上。
2、隗某某2015年9月8日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8月份,许某某给我打电话约我在山东泰安见面吃饭,人员有许某某、王根廷、刘某某、隗某某、陈某某和我六人,饭桌上许某某谈起他和王根廷这次来的目的是搞银行承兑汇票,陈某某当时说,想办这事前期定金1万元,办就办,不办就算。晚上吃完饭,在饭店左侧的建行门口,王根廷拿出1万元给了我,我就地在建行的自动存款机上把1万元打入陈某某的账户。王根廷和许某某说:拜托你了,你催陈某某抓紧时间办。之后他们三人就回宾馆了,我就开车走了。过后的十多天,我们一直多次催促陈某某办理承兑汇票,陈某某一直告诉我们等着。我们在等陈某某出票的过程中,山东聊城我的朋友杨某某打电话告诉我说他厂里有很多工程要干,问我能不能干,我说我过去看看。许某某当时说他没事,他也想跟着去看看。第二天早上我就跟许某某还有我两个朋友一起去了山东聊城,我们到的第二天刘某某和王根廷觉得陈某某没有办承兑汇票的能力,也来到了山东聊城,刘某某和王根廷到了以后直接去的杨某某的百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当天中午,我、许某某、刘某某、王根廷、杨某某还有杨某某的司机在一起吃饭,吃饭时王根廷对许某某说:杨某某企业那么大,他们肯定有银行授信,看他能不能帮咱们出银行承兑汇票。杨某某当时就问王根廷他是做什么的,王根廷说他是做煤炭的,杨某某说:我们的企业将来用煤矸石,可以合作,有许某某这个朋友,能帮忙就帮忙,但是开银行承兑汇票前期需要60万元的费用,你们愿意做的话就做。王根廷和许某某、刘某某商量了一下,当时就同意要办银行承兑汇票。两天以后,王根廷、许某某和刘某某在杨某某的办公室签了1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的协议,我当时也在场。签完协议回到宾馆后,王根廷和刘某某写了一份承诺书,让我和许某某在承诺书上签字,签完字后,王根廷和刘某某出去给杨某某转了30万元,第二天下午四点左右,杨某某给王根廷打电话说剩余的30万元还没到账。然后杨某某又给我打电话,让我问刘某某剩余30万元什么时候转账,我给刘某某打电话,刘某某说马上转。杨某某说没有工行卡,让我找一个。我把工行卡号发给刘某某,刘某某把钱打入工行卡后,杨某某说:把以前你帮我借的钱还掉。所以我给杨某某转了10万元,剩余20万元帮他还款。还款后,许某某、刘某某、王根廷就住在聊城等着出票,我就去了潍坊工地。在我走十多天后,许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催杨某某给王根廷和刘某某出票,我给杨某某打电话,杨某某告诉我说没问题,这件事一定给他们办漂亮。从这以后我就什么都不知道了。
2015年9月9日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王根廷在泰安交给我的1万元还在陈某某手里,后来许某某、王根廷和刘某某要过这1万元,我多次跟陈某某联系,他一直推诿,至今未还。2014年9月上旬,杨某某承诺给王根廷办理5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时说了,这500万元承兑汇票只能质押,不能用于贴现,如果用这汇票贴现,就会影响到我们企业的授信额度。当天下午三点协议签订后,刘某某向杨某某的卡上转入30万元,第二天杨某某催要剩余的30万元,并打电话给我,我就让刘某某将30万元转入我一个朋友李某某的卡上。我给杨某某转了10万元,剩余20万元我截留了。因为在协议签订之后打款之前,许某某和我在他住的宾馆的房间里说:这次为王根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咱俩作为担保人,并为王根廷签订承诺书,承担的责任比较大,也没有一点好处,现在我口袋里没有钱了,你把没给杨某某的这20万元让我用三五万元,剩下的钱我不管了。并告诉我此事不能让王根廷和刘某某知道。第二天刘某某和王根廷回山西了,许某某隔天回山西了,四五天后我给许某某卡上转了3万元,没过几天许某某又来到山东聊城,我又给许某某两张银行透支卡,他在卡上刷走了将近1.9万元,剩余15.1万元我支配了。许某某拿走的近5万元是他办事的好处费,他根本不会还的,确实也没有还。
3、鲍某某2015年8月31日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12月上旬我没有给过杨某某一张面值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不认识许某某,杨某某介绍我只认识隗某某、段某某,杨某某借我47万元是通过他的副总隗某某经手打条子借走的。
4、李某某2015年6月19日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12月6日,续某某经朋友介绍来到我家卖给我一张面值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我们谈好195.2万元成交,当天下午我将195.2万元转入柴某某的银行账户,并将这张承兑汇票作为货款付给了河津市宏达钢铁有限公司。2015年5月28日宏达钢厂打电话告诉我,该张银行承兑汇票为假票,我于5月29日将200万元通过建设银行直接转给最后一手持票人天津市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到钱之后,通过快递把兴业银行武汉分行出具的这张200万元承兑汇票的退票理由书邮寄给我。银行的退票理由是该票为假票。续某某未归还我200万元。
5、张某某2015年8月7日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11月份,张某某打电话问我认不认识贴现承兑汇票的人,我就想到我同学的同学续某某,便告知了张某某,同年12月5日晚张某某带他朋友所持的200万元承兑汇票,一共三四个人去了续某某的办公室,我只认识张某某,剩下的人我不认识。张某某没有告诉我汇票的来源,我也没有问。我帮张某某介绍给续某某贴现承兑汇票没得好处费,只是为了让张某某把他所赚的好处费8000元归还给我。
6、段某某2015年9月1日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是通过杨某某认识许某某的。2014年12月初的一天,杨某某打电话让我去聊城润河大酒店的房间里见到了公司老总杨某某和鲍某某在一起,杨某某给了我一个信封让我交给住在聊城麻雀宾馆的许某某,然后我和杨某某的儿子杨茂新开车到麻雀宾馆,在该宾馆六楼的电梯口见到了许某某和其他两个我不认识的人。许某某当场打开了信封后,我才知道这是两张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面值200万元许某某拿走了,另一张面值因为票据上面的公章盖的有些出格许某某就没有接收,许某某和杨某某通了电话后,将那张有问题的票给了我后我就返回将票给了杨某某。事后听杨某某讲该票是鲍某某提供的。
7、李某某2015年8月21日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12月22日,续某某电话联系我说他手中现有一张367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按3.2个点贴现。我说可以。我们两个人就在运城浦发银行门口见面,他将367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给了我,我给他兑付了355.256万元,当天我又将这张汇票贴现给垣曲的常某某,按3.1个点,我赚取差价3670元,后来常某某给我卡上转进355.623万元。
8、常某某2015年8月26日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12月22日中午,文某某电话联系我说有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我说可以。中午票就被一辆大巴车托运到垣曲。我拿到票后看面值是367万元,我自己承兑不了,文某某说:你去找韩某某。文某某联系的韩某某,韩同意承兑。第二天韩某某就给我卡里打了350多万元,然后文某某和我一起把钱打给运城叫一个叫老范的人。我得到了9000元左右的好处费。现在这票在韩某某手中。
9、文某某2015年8月27日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12月22日8时许,我朋友老范给我打电话说有一张367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看看我这里能不能贴现,我就联系常某某,他说能行。范某某让一辆从运城到垣曲的客车给托运过来,我让常某某去取票,常某某见面额太大他要不了,我就电话联系了韩某某,韩某某同意要,我就将票给了她,目前这张367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在韩某某手中。2015年6月初,老范给我打电话说那张票暂时不要到银行发托收,让我通知下家,我就通知了韩某某。第二天找到老范才知道这张票有问题,至今只是从他上家手中要了3万元。
10、范某某2015年12月9日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12月下旬,李某某让我为他帮忙把一张面值367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贴现,我就打电话联系了垣曲工行的文某某,后来我让李某某把他手里的承兑汇票用客车托运给文某某,文某某接到票后,两次给李某某打款355.623万元。李某某告诉我票是从续某某手里拿的。2015年5月份,李某某告诉我他听续某某说这张票有问题,然后我就如实告诉了文某某,之后文某某告诉我这张票是假票。
11、郭某某2016年3月2日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之前王根廷开洗煤厂,我和他有业务往来认识了,2013年王根廷还让我帮他联系办理过商业承兑汇票。2014年12月份,我在石家庄通过王根廷认识了刘某某,他们两个人想让我帮他办2个亿的平证国债,我当时答应了,并让他们准备300万元的前期费用。刘某某于2014年12月22日之后分两次给我河南省农商银行卡内打了159万元,我承诺三天内办好,我将159万元一星期内让我朋友张某某转账给了王某某(张、王二人系河北人,我手机丢了,没有联系方式),让王某某帮忙办2个亿的平证国债。后来王某某说办平证国债159万元的费用不够,我又让刘某某给王某某转了30万元,转到哪个账户内我记不得了。后来2个亿的平证国债没有办成,王某某我也联系不上了。我给刘某某打了两张借条。2013年我总共帮王根廷办了1700万元的承兑汇票,他用了1300万元,退回了400万元,山西乡宁公安局2014年8月14日找我调查过王根廷,因为王根廷是做生意的,他还欠我700余万元,我是想帮他办票挣钱还我的钱。
12、宋某某2016年1月14日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现为民生银行千佛山支行对公客户助理,出示票号为3050005323473815的承兑汇票,经辨认,票号处和金额处与系统中影像有明显改动行为,仿照我行2014年12月16日出的票号为3050005323473815、金额为367万元的承兑汇票涂改的,但真票我行已于2014年12月17日做了未用退回。由于2014年12月16日济南资源饲料有限公司在我行共签发银行承兑汇票31张,无法知道原票内容。出票人是王某,该单位出票时交了300万元的保证金,已于2015年6月16日转走。
13、王某2016年1月14日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出示票号3050005323473815的承兑汇票,这张票上的公司印章是我公司的财务印章,孙刚的名章是我公司的法人章,但是这张367万元的票是假票,我公司的那张真票由于背书错误已经在2014年12月17日在民生银行进行了退票。这张票票面上内容应该是票号和金额处进行了涂改。这是仿照我公司退回民生银行的那张367万元的真承兑汇票进行涂改的。12月16日我公司总共在民生银行出了31张承兑汇票,其中金额367万元的一张,其余30张都是10万元以下的小额面值,公司由于经营困难,在出票后将这31张票在济南匡山汽车大世界一个女的家里贴现的,当时367万元这张票由于背书错误到银行办了退票手续。
(三)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续某某的报案材料,证明: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经侦三中队于2015年6月18日接续某某报案称,其被许某某、王根廷、刘某某、张某某四人利用从外地购买的假银行承兑汇票诈骗,涉及金额567万元,给其本人及汇票下手造成了巨大损失。现其将许某某扭送到公安机关。同年6月19日该分局决定对许某某涉嫌票据诈骗续某某立案侦查。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韩某某的报案材料,证明:垣曲县公安局于2015年12月17日对韩某某被骗案立案侦查。韩某某向垣曲公安局报案称,文某某将367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以12.8%的贴现率转让给韩某某,韩将356.724万元打入文某某提供的一个叫常某某的工行账户内,后发现该汇票系伪造,经多次要求还钱,文某某给了韩232万元。文某某、常某某利用变造的银行承兑汇票骗取韩某某356.724万元。并提供了该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垣曲县公安局于同年12月23日将该案移送给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经侦三中队管辖。
3、银行承兑汇票正面复印件两张,证明:票号3090005326871594、金额2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3050005323473815、金额367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由续某某提供,经王根廷确认原件是其提供的。
4、票号为3090005326871594的银行承兑汇票、兴业银行武汉分行退票理由书复印件一张,证明:该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为武汉兆瑞投资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兴业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金额200万元、到期日2015年5月28日。兴业银行武汉分行退票理由为:假票,我行拒付。
5、兴业银行武汉分行后台作业中心票据组关于一笔200万元假银行承兑汇票的报告及真假票的背书、托收情况复印件,主要内容:2015年5月25日,兴业银行武汉分行后台作业中心票据组收到中国建设银行天津泰星支行托收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面要素:票号3090005326871594、金额200万元、出票人全称武汉兆瑞投资有限公司等。经查该张伪造票票面要素与我们底卡留底联信息一致,但票面多处防伪点与真票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具体特征有八处不同。我行判定该票为一张伪造票,2015年5月25日我行出具“拒付理由书”。2015年4月30日我行收到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收的真票,并于2015年6月3日进行票据解付。
6、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证明:2015年10月28日垣曲县公安局从韩某某处扣押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3050005323473815、出票人济南资源饲料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民生银行济南千佛山支行、金额367万元、到期日2015年6月16日等。
7、济南资源饲料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垣曲县公安局提供给该公司票号为3050005323473815、金额367万元的民生银行承兑汇票为假票,该公司出具的真票已退回民生银行进行作废处理。
8、民生银行千佛山支行情况说明,主要内容:2014年12月16日济南资源饲料有限公司在民生银行济南千佛山支行共签发银行承兑汇票31份,其中金额367万元一张,票号3050005323473815,金额10万元共22张,票号3050005323473816-3050005323473837;金额2万元共5张,票号3050005323473838-3050005323473842;金额1万元3张,票号为3050005323473843-3050005323473845。出票人为王某。贵公安局截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050005323473815,金额367万元,因原票客户已做未用退回,经我支行辨认,截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处与金额处与系统中影像有明显改动行为,济南资源饲料有限公司加盖其公司印章与银行系统内预留印章相符,因我行汇票专用章于2015年销毁,无法核对银行印章的真伪。出票人当日出票数量较多,该票上本应是什么内容我支行无法确认。
9、农业银行网上银行转账记录,证明:2014年12月5日户名为柴某某的尾号为3819银行账号向刘某某账号汇款109万元、4.1万元;账户尾号7692的建设银行卡网上向刘某某转账50万元、30.9万元,共计194万元。
10、收条一张、刘某某提供款使用情况,内容:王根廷承兑(200万元、367万元)两张兑现金523万元已支付给王根廷现金465万元整,属实,王根廷,2015年2月9日。贴现款的使用情况。
11、张某某书写的字条一张,内容:抵押承兑367万元已付330万元,费用124780元整,尚欠245220元整,做为此承兑收回的保证金,持票人王根廷,欠款人张某某。2014年12月18日。
12、户名朱某某的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证明:2014年12月20日经网上银行向其转账24.522万元。
13、对刘某某财产查询情况,证明:刘某某建设银行卡2014年12月16日向白风恩汇款18万元;2015年1月15日向白风恩汇款30万元;农业银行卡2014年12月9日转款13万元;刘某某信用社银行卡2014年12月22日转款20万元。
14、银行交易、业务收费凭证复印件,证明:2014年9月6日工商银行户名赵某某账号向李希利汇款30万元;2014年12月20日农村信用社户名许艺蓉转存10万元、户名闫某某现开20万元、户名王淑英转存20万元;
刘某某尾号6928建行账户2015年2月6日向赵爱清转账10万元、2015年1月6日向巩某某转账30万元、2014年9月5日向杨某某转账30万元、2015年2月3日向郅禹成转账20万元、2015年1月15日向白风恩转账30万元、2014年12月12日向马某某转账20万元、2015年2月4日向曾某某转账60万元、2015年1月11日刘某某取款1.1万元;2014年12月25日自动取款1万元、2014年12月31日自动取款1万元、2015年1月10日自动取款1000元、2015年1月4日向尾号4441的龙卡转账3500元、2015年2月18日向尾号5653的龙卡转账1万元。2015年1月11日刘某某尾号为5618账号存款1.1万元。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回单):刘某某(尾号9327)2014年12月22日通兑1万元、2014年12月29日通兑30万元、2014年12月22日通兑20万元;巩某某(尾号4242)2014年12月29日通兑30万元;郭某某(尾号2336)2014年12月23日通存91万元、2014年12月22日通存68万元;张海清(尾号6205)2014年12月22日通存1万元;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刘某某账户2014年12月20日转取20万元、2014年12月20日向彭维霞转账1万元;2014年12月20日户名吴俊奎转存1万元;中国农业银行2014年12月6日户名刘选杰取款12万元转入户名李仁、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卡卡转账向郅禹成转账10万元。
15、户名郭某某、账号xxxx的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客户交易明细,证明:刘某某于2014年12月22日向其转账68万元,12月23日向其转账91万元;郭某某于2014年12月23日向李一杰转账90万元,向范某某转账15万元,向于志豪转账51.8万元;2015年4月4日郭某某向刘某某转账2.6万元。
16、借条两张、收条一张,内容:2014年12月29日郭某某向刘某某借款30万元,2014年12月22日郭某某向刘某某借款160万元,用于王根廷生产周转金5000万元前期费用,共计190万元;2015年2月1日曾某某收到王根廷100万元,用于办理上网保函的前期费用。
17、王某某银行卡尾号8838的银行交易明细,证明:2015年4月24日至7月21日期间,该卡向李立新汇款21万元、许某某5万元、白风恩5万元(2015年4月28日)、李某某5万元等及其使用情况。
18、协议书复印件、承诺书复印件,内容:2014年9月5日王根廷以稷山县恒利煤焦有限公司(乙方)名义与杨某某的山东省百丰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协议,甲方向乙方在银行开具面额5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甲方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真实有效,乙方支付60万元保证金。隗某某和许某某签字保证落实。
19、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内容:2014年12月18日山西英彦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许某某全权委托刘某某前去稷山煤焦有限公司负责投资、加工洗精煤事宜。
20、借据复印件,内容:王根廷向刘某某借款共计270万元,分别是2013年6月19日70万元、1月10日100万元、2011年8月23日100万元。
21、收条复印件一张,证明:2014年12月20日张喜生收到王根廷还借款20万元。
22、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证明:公安机关对工行解放路支行账户xxxx8对应账号xxxx1进行冻结。冻结日期2015年8月26日-2016年2月26日,实冻16486.03元。
2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委托书、建设银行客户回单,证明:2016年3月17日,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从隗某某处扣押本案赃款17万元,由隗某某妻子高明慧上交。
24、乡宁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郭某某的询问笔录,证明:2014年11月5日乡宁县公安局对王根廷合同诈骗立案侦查,郭某某交给王根廷商业承兑汇票1300万元。
25、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许某某、王根廷、刘某某、张某某、白风恩的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基本情况。
(四)辨认笔录
1、2015年8月6日,由许某某对年龄相近的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12张进行辨认,确认10号为被告人刘某某。
2、2015年8月20日,由许某某对年龄相近的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12张进行辨认,确认5号为杨某某。
3、2015年9月1日,由许某某对年龄相近的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12张进行辨认,确认5号为被告人白风恩。
4、2015年8月6日,由王根廷对年龄相近的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12张进行辨认,确认7号为被告人张某某。
5、2015年7月14日,由续某某对年龄相近的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12张进行辨认,确认5号为被告人王根廷。
6、2015年8月6日,由续某某对年龄相近的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12张进行辨认,确认7号为被告人刘某某。
7、2015年8月6日,由续某某对年龄相近的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12张进行辨认,确认10号为被告人张某某。
(五)鉴定意见
文件检验报告及照片,主要内容:对提取的编号为3050005323473815的中国民生银行开出的承兑汇票,经文检双通道显微分析系统下,放大观察。检验结果:检材正面右上角23473815中“815”字样字迹处及出票金额栏中“3670000”中“670”字样字迹处均检出变造痕迹。
(六)其他材料
1、刘某某的到案经过,主要内容:2015年9月11日上午8时,上网逃犯刘某某在其儿子刘朝斌的陪同下,到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经侦三中队投案。
2、张某某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主要内容:2016年1月6日18时,临汾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北城派出所民警秦跃奎、荀向东等人接晋情报预警通知书,在辖区家思博尔酒店8513房间发现在逃重点人员张某某,立即赶到现场将在逃人员张某某抓获。当日临时羁押在北城派出所办案区,同年1月7日联系办案单位将张某某接回。
3、白风恩的抓获情况说明,主要内容:2016年5月26日18时40分西安站所民警根据实名制预警线索,在西安火车站候车室将网上追逃的白风恩抓获。当晚体检发现白风恩血压高,不符合铁路公安处看守所羁押条件,故将其羁押在派出所办案区,并与山西警方联系交接事宜,盐湖区警方于同年5月28日将白风恩带回。
(七)各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
(1)2015年6月19日的供述,主要内容:2014年3月份,王根廷来到运城想找我融资,我帮他联系了山东泰安的小卫,小卫说能买到假银行承兑汇票,可以让我们贴现用。于是我就让王根廷和刘某某去山东泰安找小卫买票去了。他们去了泰安后,停了二十多天没有买到,正好我去山东临清找杨某某谈业务,我就和小卫联系,然后他们三个都来到了临清,见面以后杨某某就说他帮我们联系买假票,我们给了杨某某60万元,想买1000万元的假银行承兑汇票,结果王根廷和刘某某在临清等了四个月左右,杨某某才给了我们这张200万元的假银行承兑汇票。60万元是刘某某出的。我们三个人从山东回来后,就联系了张某某,由张某某联系人给我们贴现。这张200万元假银行承兑汇票贴了194万元。194万元当时全部转到刘某某的卡上了,我分了15万元,剩余的179万元他们俩分的,具体怎么分的我不清楚。我分到的15万元,12万元用于归还个人还款,剩余的3万元自己开支了。我们共办了两张,还有一张367万元的假银行承兑汇票。这张367万元的假银行承兑汇票是刘某某和王根廷通过张某某贴的现金,我分了20万元,其余的他们怎么分的我不清楚。我分得的20万元,其中18万元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剩余2万元我自己开支了。银行承兑汇票应该在银行申请办理的。这200万元和367万元假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到期后,我们就拿假银行承兑汇票继续滚动贴现。
(2)2015年8月5日的供述,主要内容:200万元的假承兑汇票是山东百丰科技公司董事长杨某某2014年12月上旬让他儿子和副董事长送来的,367万元的假承兑汇票是2014年12月中旬杨某某联系好票源,我、刘某某、王根廷在山东济南拿的,只知道送票人姓白。取得第二张票的时候,我就开始怀疑杨某某提供的汇票是假票,因为这两张票和他公司没有关系。直到2015年2月份左右,山东小卫打电话告诉我,杨某某因为假承兑汇票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了,我才确认这两张承兑汇票就是假票。我接到小卫电话后,我就直接打电话给王根廷说这两张票是假票,让他告诉刘某某抓紧归还贴现款。
200万元承兑汇票贴现后,我们三个人又到山东聊城找杨某某要余下的承兑汇票,杨某某就带着我去找山东济南姓白的办理,杨某某让我们给姓白的先打三四十万元才能取得承兑汇票。之后,我和王根廷、刘某某商量后,王根廷让刘某某给姓白的打了三四十万元,我们就取得第二张票了。第二张承兑汇票贴现后,我又和王根廷、刘某某去山东聊城找杨某某要承兑汇票,杨某某又让我们给姓白的打50万元,刘某某就给姓白的打了50万元,姓白的没有提供票,杨某某也联系不上。两张承兑汇票与杨某某、姓白的、我以及王根廷、刘某某没有贸易关系,票面上一点关系也没有,一开始我们让杨某某提供他们单位出的承兑汇票,结果好几个月他迟迟不出票,后来他送来这个票的时候我们也等的着急了,所以我们就不管真票还是假票就拿回来了。我、王根廷和刘某某没有到出票行及出票人和收款人单位查询过承兑汇票的真实性。因为杨某某告诉我们这张承兑汇票只能用于抵押,不能贴现,我们回来后,找不到抵押人,所以就去贴现了。我们当时告诉张某某了,这张票只能抵押,不能贴现。没有跟续某某说。我们当时只想不管票是真是假,只要可以贴现就行了,如果贴不了现,我们再找杨某某退钱。一开始王根廷找我办融资的时候我就告诉他了,不管承兑汇票是真票还是假票到期都必须还钱,还不了钱都要出问题,王根廷说他知道了。
(3)2015年8月6日的供述,主要内容:大约2014年5、6月份时,我和王根廷、刘某某经小卫介绍和杨某某说好,杨某某承诺给王根廷提供总面值1000万元的承兑汇票,让王根廷交12%的保证金,之后王根廷让刘某某给杨某某交了60万元的保证金,等了几个月之后,杨某某才给了我们一张价值200万元的承兑汇票,这张票的出票人、收款人与杨某某都没有关系。我和王根廷、刘某某事先已经说好,不管弄来的票是真是假,只要能在社会上变成现金就行,所以我们就没有查询这张票的真假。2014年2、3月份,王根廷和刘某某在侯马找到我,王根廷让我给他找银行承兑汇票,我说我弄不到正规的承兑汇票,只能弄到票面内容真实的承兑汇票让他临时贴现周转一下,到期不还款就出问题了。王根廷说能行,让我给他联系。听王根廷说他之前欠刘某某的钱,现在刘某某帮他是票贴现后归还刘某某钱。
(4)2015年8月20日的供述,主要内容:2013年10月份,我在运城市通过临猗一个姓魏的朋友介绍认识了张某某。拿到这张200万元的承兑汇票后,我、王根廷、刘某某三人都知道这是张假承兑汇票,因为刘某某支付的60万元,杨某某就不可能给我们1000万元的承兑汇票,按12%抽取回扣。拿回承兑汇票具体时间是2014年12月5日,我在运城电话联系张某某后,他当时在电话里问我:你们拿得200万元承兑汇票是真的还是假的。我当时就告诉他见面再谈。当天下午15时,在运城国梁街的星河广场门口,我、王根廷和刘某某同张某某见了面,说起了这张汇票,我就告诉他这是张假票,我当时告诉张某某:不管这张票你最后找谁贴现,但是票到银行兑付之前,这张票我们要收回来,不然假票的事就暴露了。王根廷和刘某某不认识张某某,但也在旁边帮腔说话。票在刘某某手中,张某某知道情况以后说:你们到时候把钱给我,我负责把这张票收回来,咱们两清。第二张367万元的承兑汇票是在山东济南一个姓白的人手里取到的,介绍人是杨某某,中间的回扣点是刘某某支付的,大约是50万元,拿到票后我去了太原,刘某某拿着汇票和王根廷返回到运城联系张某某贴现的,具体他们怎么操作我不清楚,这张承兑汇票包括张某某在内,我们都知道是假票。
(5)2015年9月6日的供述,主要内容:大约在2014年2、3月份的时候,王根廷让我给他公司融资,到6、7月份时,山东济南人隗某某说他能办下银行承兑汇票,我问他什么样的票和什么条件,隗某某说办票的条件是:先预交13万元好处费,办出票以后按票面金额交15%的好处费。隗某某还说办出来的承兑汇票只能用于抵押,不能用于贴现,抵押到期之前,用新票把旧票换回来,不然的话票就会出问题。于是我就把这个信息告诉了王根廷。王根廷同意跟我去山东找隗某某办票。因为王根廷拿不出前期费用,让刘某某跟我们一起去。大约在2014年8月中下旬,我和王根廷、刘某某在山东泰安见到了隗某某,隗某某提出先给他交1万元的好处费,王根廷让刘某某给了隗某某1万元,之后我回到太原,王根廷和刘某某在泰安等出票。等了十几天后,隗某某说山东临清百丰公司老板杨某某可以为我们出票,他带着我和王根廷、刘某某一块去见杨某某。杨某某和王根廷互相了解了公司情况,同意以他们公司的名义出票给王根廷,并与王根廷签订了协议书,约定杨某某为王根廷提供5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王根廷付给杨某某60万元的保证金。杨某某当时也告诉我、隗某某、王根廷、刘某某,他们公司办出来的票只能用于抵押,不能用于银行贴现,刘某某和王根廷问杨某某为什么不能贴现,杨某某说如果贴现就暴露了我杨某某挪用公款。王根廷和刘某某为了确保付给杨某某60万元保证金后能取得5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让我和隗某某写了承诺书,保证杨某某和王根廷按协议办事。当天刘某某给杨某某付了30万元,第二天又付了30万元,杨某某给刘某某打了60万元的收条。隗某某给我汇了3万元,又给了我两张银行透支卡,我透支了1万多元。2014年12月初,杨某某让他儿子和公司一个副总给我和王根廷送来两张票,其中一张因为公章盖偏了,王根廷没有接收,只接收了一张面值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王根廷和刘某某在山东提出到当地银行验票,我让他俩把这张票用手机发送给张某某,让张某某验一下这张票能不能抵押,张某某给我回电话说这张票可以抵押,于是我们三人回到运城找张某某抵押,张某某找了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抵押,该公司不给办理,张某某提出贴现,我告诉张某某,这张票不能用于贴现,王根廷和刘某某说能贴现就先贴现,我也同意了。之后张某某带上我们三人找续某某进行贴现。我没有和续某某碰面,张某某、王根廷向续某某介绍票,刘某某交票。第一张票贴现后,我和王根廷、刘某某又去山东找杨某某要票,杨某某先带上我到济南见到老白,杨某某让老白直接把票交给我,其他事情他再电话联系。几天后,老白打电话让我们先付一部分钱,王根廷同意后让刘某某给老白打款,12月20日左右老白让我到济南取票,我和王根廷、刘某某在济南拿到了第二张票,面值367万元,老白又让我们交了一部分款。第二张票贴现后,我又去济南找老白取票,老白又让我们打款。王根廷让刘某某先后给老白打了80万元左右,老白没有给我们办出第二张票,期间我让隗某某督促办票,隗某某说杨某某被上网追逃,让我告老白。王根廷也多次和老白通话督促办票或者退款。两张承兑汇票的贴现款我拿了35.5万元,剩余的钱由王根廷支配,刘某某替王根廷办理。其中有5000元没有经过王根廷同意,我是向刘某某借的款,刘某某从贴现款里借给了我5000元。2014年12月下旬,我带着刘某某和王根廷去石家庄办理国债抵押和商业承兑汇票。
(6)2015年9月8日的供述,主要内容:我没有委托刘某某监管贴现款。事实上我们三人在山东聊城找杨某某搞票时,在宾馆里我和王根廷、刘某某三人就说起如果这票拿到手贴现后,因为王根廷外债太多,害怕别人知道后都找王根廷要钱,我就说王根廷:你和刘某某商量好,钱到时候不要出了问题。因为我知道这票是假票,到时候钱还不上就要出问题,后来王根廷说:我现在身份证丢了,办不下银行卡,那就打入刘某某卡内。所以杨某某的200万元和白风恩的367万元汇票贴现后都打入了刘某某卡内。搞的第一张假票,杨某某和王根廷只谈论双方各自企业的经营情况,没有说起票的来源。关于那张协议书,实际上是我和隗某某给王根廷写的,原因是保证王根廷借刘某某60万元打入杨某某卡上以后,保证杨某某把银行承兑汇票给王根廷。
我在农业银行和国税局工作过,清楚银行承兑汇票的使用,在2014年的3、4月份,因为王根廷、刘某某至少三次以上找我融资,我就告诉过他们两个人,根据王根廷现在企业的目前状况,通过银行的正式渠道搞不到正规的银行承兑汇票,私人渠道搞的不管是A票还是B票都是假票,银行的备注根本就没这回事,中间跟所有下家的持票人贴现都是违法的。在这之前,王根廷借过刘某某几百万元,刘某某逼王根廷逼的急,听到这话以后,就答不管怎样,你帮忙先给我搞一笔款,到时候我想办法给还上。所以在这两张假票事件中,我们三人心中都是默认的。
(7)2015年9月15日的供述,主要内容:关于60万元保证金杨某某对协议的落实,王根廷接收杨某某提供的这张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王根廷的目的是只要拿回银行承兑汇票,变成现金就行,如果不行就找杨某某要这60万元;第二张367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是杨某某联系好,我一个人去的,银行承兑汇票就没有这么办理的。说白了,王根廷从头到尾要的就是假票。第一张票王根廷得了利,到第二张票时王根廷连真假都不问了,不管票的真假、手续怎么办,只要我拿回的票能贴现就行。
在2015年3月份,我和王根廷一起去河南找他朋友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我就明确告诉王根廷:前面办理的两张共567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是假的,杨某某已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咱贴现的钱赶紧还,不还就出问题了,不然到时候咱一个都跑不了。王根廷说:咱现在再搞到票,贴现后把前面的账还上。我对张某某没有明确说这两张银行承兑汇票是假票,但张某某一直搞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我跟他讲过:我给你的两张票只能质押,不能贴现。他应该明白我说的意思,因为这两张票一到银行贴现就暴露是假票了。张某某的目的就是在这中间赚取好处费,给投资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能成交,他在中间抽利润,不能成交对他没有任何损失,他才不管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假。
(8)2015年9月16日的供述,主要内容:杨某某没有给我说过这张2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假,因为杨某某说好只能质押,不能贴现,所以没想到去银行办理。问张某某能不能搞质押,张某某说可以,王根廷、刘某某也同意。从搞到第一张票到第二张票,我心中都怀疑有问题。2015年初在河南济源,我告知王根廷、刘某某这两张银行承兑汇票是假票,之后从王根廷处拿了8万元一笔、5万元两笔、2万元一笔共计20万元,第一笔8万元王根廷自己用了1万元,我个人用了2万元,5万元打给了白风恩;第二笔两宗5万元给了东北一个姓吴的、四川一个姓路的,王根廷在场,目的是办理银行商业汇票。
(9)2016年1月27日供述,主要内容:我和王根廷在山东聊城拿到杨某某送来的200万元承兑汇票后,我就给张某某打电话问他:我朋友有一张200万元的承兑汇票想在运城抵押借款,这张票只能抵押,不能马上贴现,借款到期还不了的话才能贴现。看他能否办抵押借款。张某某回答:可以。让我把票送到运城。第二天下午我们回到运城后张某某提出要给我们办理贴现,我说:这张票只能用于抵押,不能贴现,你现在贴现了以后票收不回来怎么办。张某某说票可以保存两个月,两个月之内他能把票收回来,王根廷和刘某某同意让张某某办理贴现。367万元那张票是张某某带着王根廷和刘某某在续某某跟前贴现的。开始我不知道张某某在367万元承兑汇票贴现后拿走钱了,后来王根廷告诉我张某某扣了一部分钱没给,也没有打条。
2、被告人王根廷的供述
(1)2015年7月14日的供述,主要内容:2014年7月份左右,我到运城通过朋友认识了许某某,过了十多天,我打电话给许某某说要融资,许某某告诉我山东有个企业能出承兑汇票,只要交十二个点的保证金,三天就能出票。当时我没有钱,就联系了刘某某,刘某某就准备60万元,我跟许某某、刘某某去了山东临清见到了杨某某,杨某某让我们交十二个点的保证金60万元,七天内就能帮我们出500万元的承兑汇票,我们三个在临清住了一个多月,杨某某天天推,最后我们协商,杨某某说给我们总数1000万元的承兑汇票。又过了一段时间,他派人给我们送来了一张200万元承兑汇票,我们三人从山东回来后,就联系张某某,由张某某联系运城的续某某给我们贴现了193万元或者194万元,我分了30万元,许某某分了20万元左右,剩下的都在刘某某银行卡内。我分到的30万元,20万元交厂里电费了,10万元用来交租地款了。
(2)2015年7月15日的供述,主要内容:出示票号3090005326871594、金额200万元假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王根廷确认是这张银行承兑汇票。
(3)2015年8月3日的供述,主要内容:2014年12月中旬左右,我和许某某、刘某某在山东聊城等杨某某送票,许某某拿到367万元假承兑汇票后我们回到运城,许某某让张某某联系续某某贴现了354万余元,续某某将贴现款全部打入刘某某的银行账户内。我共得了8.5万元,让刘某某给我厂里的李某某账户转了5.5万元,给朋友陈更福转了1万元,偿还个人欠款2万元。给河南的郭某某账户打了200万元,让他以化工厂名义为我们融资。我从一开始就无法确定这两张承兑汇票是真的。
(4)2015年8月6日的供述,主要内容:第二张367万元的承兑汇票是杨某某联系一个姓白的给我们送的票,刘某某给姓白的打了二三十万元现金。找续某某贴现时,我没有告诉他承兑汇票的真正来源,我告诉他这些承兑汇票是太原许老板(许某某)为我公司稷山恒利煤焦公司注入的资金。为什么不说真正来源,这个问题我没法回答。我没有钱,所以才叫刘某某跟我去,因为我欠刘某某钱,承诺贴现后归还刘某某100万元。我们取得两张银行承兑汇票后,没有找出票人、收款人查询过。因为许某某帮我们联系承兑汇票,我和刘某某同意许某某用一部分钱。张某某第一次贴现后从刘某某银行卡取了1万元是好处费,第二次贴现后张某某扣了24万元,其承诺367万元的票不流通。张某某不让我告诉续某某367万元承兑汇票不到期不能流通。
(5)2015年9月6日的供述,主要内容:我和许某某告诉张某某对这张票只能用于抵押,不能用于流通,到期以后我们还要收回票。张某某提出要扣24万元,我和许某某都同意了。我们拿到白风恩提供的367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后,许某某告诉我,这张票只能用于抵押,不能流通贴现,否则要出问题,所以我就这样告诉张某某了。许某某告诉我,如果这张票流通贴现后就不好往回收了,问题就暴露了,用于抵押后到期用一张新票就能把旧票换回来,不会发生问题。如果这张是假票就暴露出来了。我让刘某某先后给白风恩打了80万元的好处费,原本白风恩还应当给我们提供票,但白风恩一直没有给。我在取票时确保不了票真实有效,我认为只要能抵押或者贴现就是真票,如果不能抵押或者贴现返回头来找杨某某和白风恩。
取得2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之前,许某某和我、刘某某商量由刘某某监管抵押款或者贴现款,许某某还给刘某某出具了监管资金委托书,所以贴现款都打入了刘某某个人账户。许某某经我同意借用了35.5万元,我用了大约60万元(其中还小狗20万元,应当收回),借给郭某某190万元,借给邯郸人曾某某100万元(实付90万元),给白风恩80万元,刘某某收回了垫资给杨某某的60万元,剩余的钱在刘某某那里。给郭某某190万元是为了让他以他公司名义为我公司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给曾某某90万元,是经张某某认识李某,李某介绍说曾某某能开出银行借款保函。这两张银行承兑汇票只能用于抵押,不能流通贴现,到期必须收回。贴现前我没有告诉刘某某,直到贴现后去石家庄,我让张某某对他扣的24万元进行打条,刘某某才知道。刘某某是我叫他去的,我告诉他,许某某能从山东融资取得银行承兑汇票,前期费用让刘某某垫付,取得500万元票贴现后,还刘某某100万元欠款。我以前欠刘某某200多万元。当时钱由刘某某监管,我没有归还刘某某的100万元。
(6)2015年9月15日的供述,主要内容:杨某某给我们办理5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的条件是只能质押,不能贴现,贴现将影响他公司的授信。许某某说他有关系,搞回来的商业承兑汇票让我用一部分。在石家庄期间,我给张某某打电话,他正好在石家庄,就来到我住的宾馆,见面后我质问张某某:你给我帮忙在投资公司贴现367万元,好处费给你拿走1万元,为何还扣我24万元不给我,这是什么意思。张某某答:你们让我帮忙贴现的票是假票,完了我要退回投资公司,这事以后再说。旁边许某某也说:这银行承兑汇票有克隆的,有小头大尾的,假票多了,咱这票不正规,赶紧想办法把投资公司贴现的钱还了,不然的话就要出问题,咱们几个人一个都跑不了。这时候我才知道前面搞的银行承兑汇票出了问题,都是假票。2015年2月份刚过完春节,我和许某某又到河南找我一个朋友郭某某办商业承兑汇票,在宾馆里许某某对我说,隗某某电话打过来了说:杨某某因为搞假票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咱们怎么办。我就对许某某说:咱们赶快想办法,不管哪个朋友处办银行承兑汇票,搞下钱,把前面投资公司的钱给补上。这时候我也着急了,因为搞银行承兑汇票都是对的我,我签的字,知道自己已经犯罪了。许某某说他有个朋友能办理真的银行承兑汇票,我就给了许某某8万元,许某某今天说这个,明天说那个,前前后后又在我手里骗了四五十万元。刘某某和我一样,在石家庄我知道汇票出了问题,他也知道了。
当时我心乱了,目的还是想通过社会上的朋友帮忙给我贷款,我给人家出好处费,贷下款将前面投资公司的贴现款还上,所以我就让刘某某将剩余的150万元给了白风恩30万元、郭某某30万元、曾某某90万元。
(7)2016年1月27日的供述,主要内容:367万元承兑汇票贴现后张某某扣了24万余元,当时张某某没有向我提出过要从贴现款中借钱使用,我在石家庄当着许某某、刘某某的面问张某某为什么要扣这24万余元,张某某当时没给。对于这两张票的来源都是张某某和续某某谈的,我不清楚。
(8)2016年10月18日的供述,主要内容:2015年1月份左右,郭某某在石家庄给我和刘某某说,他先借我们190万元用于给他们企业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然后借给我的公司5000万元的流动资金。如果办不成的话把190万元借款全部退还给我们。我一共给郭某某汇款190万元,结果郭某某既没有给我公司提供流动资金,也没有给我们退还190万元借款;我给河北曾某某打款90万元是曾某某说他们帮助郭某某办理银行保函,郭某某用银行保函才能融到资;我和刘某某给王风恩打款30万元后,白风恩一直没有给我们办到承兑汇票。许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和白风恩在一起,让我再给白风恩转5万元,我就给白风恩又转了5万元。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1)2016年1月7日的供述,主要内容:2014年12月5日前两天,许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有一张面值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想抵押借款,问我能不能帮忙抵押。我说可以帮忙。12月5日许某某带领王根廷、刘某某到运城见到我,我领上他们去了恒安财富公司联系抵押业务,对方不给做,然后我经过张某某介绍带上许某某三人去找续某某贴现,具体事宜由王根廷和续某某面谈,他们谈好之后就办理了贴现手续。王根廷把一张面值200万元的票直接提供给续某某,当时在场的还有张某某和我,续某某总共出了194.8万元,续某某给了我和张某某一共8000元好处费,另外我又跟王根廷要了1万元好处费。2014年12月20日前一两天,许某某给我打电话说王根廷又有一张面值367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需要贴现,我让王根廷到运城直接找我,王根廷、刘某某来到运城后我带他俩找续某某办理贴现手续,见面后还是王根廷和续某某具体商谈的。王根廷把一张面值367万元的票直接交给续某某,我当时在场。续某某总共出了354.522万元,王根廷得了330万元,剩余的24.522万元我拿走了,是我向王根廷提出给他330万元贴现款,剩余贴现款我使用,经王根廷同意后续某某把这24.522万元打到我指定的朱某某卡上。我不知道这两张票的来源,也不知道真假。王根廷和许某某没有告诉过我只能用于抵押,不能用于贴现。续某某贴现前问过我两张票的来源和真假,我说:票应该没有问题,你自己再验一验。24.522万元我给张某某还了10万元,给东城信用社还了7万元贷款,剩余的钱我个人开支了。
(2)2016年1月8日的供述,主要内容:我在不懂票据法规定和不明知承兑汇票是假的情况下,介绍许某某、王根廷将两张承兑汇票找续某某予以贴现,当时为了赚中间的好处费。200万元的承兑汇票我挣了1.4万元好处费,另张某某赚了4000元,367万元的承兑汇票我采用借款24.522万元的形式得到好处,这24万余元我当时没有给王根廷打条,后来王根廷让我给他打条我也没有给他打。我没见过那两张承兑汇票,我对票的真假不负责任,我只是为了挣好处费。
(3)2016年2月6日的供述,主要内容:这两张银行承兑汇票骗取了续某某549.322万元我有责任。我不了解这两张票的真实来源,也不知道这两张票是真是假,糊里糊涂领着王根廷贴现,造成续某某被骗。2014年12月18日署名条子是我自己写的,2014年12月下旬王根廷在石家庄找我索要367万元承兑汇票贴现款的余款24.522万元,我当时没有能力还,就编了一个理由说这张票将来有问题的话作为解决问题的保证金。我当时打条的时候刘某某在场,许某某在不在记不清了。一开始许某某联系我找人抵押(200万元承兑汇票到运城后),在抵押不成的情况下,许某某、王根廷、刘某某同意我贴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1)2015年9月11日的供述,主要内容:我来投案自首。2014年8月份王根廷告诉我说,他朋友许某某能帮他企业从山东融资取得银行承兑汇票,让我和他一起去考察和垫资。我就和王根廷、许某某来到山东泰安,许某某的朋友隗某某答应通过朋友给王根廷公司办理真实有效的银行承兑汇票,并提出要先付1万元的办事经费,王根廷同意后让我给隗某某1万元现金。隗在十多天里没有办下来。9月初,许某某让我和王根廷赶到山东聊城杨某某的公司,杨某某同意以百丰农业公司的名字出500万元的承兑汇票预付给王根廷的恒利煤焦有限公司,并让王根廷交60万元保证金,王根廷同意后与杨某某签了协议书,我和王根廷为了确保交60万元保证金能够取得杨某某公司的500万元承兑汇票,让许某某和隗某某做为担保人写了承诺书,保证协议落到实处。当天王根廷让我筹集资金给杨某某交保证金,我给杨某某提供的账户上转了30万元,第二天隗某某打电话督促交剩余的30万元,并提供了一个工行卡号,王根廷让我给这个账号转了30万元,收款人是李某某。因为杨某某没有按协议提供银行承兑汇票,我和王根廷多次电话催促许某某和隗某某,杨某某承诺一定给我们抓紧办理,并承诺因为耽误时间,给王根廷增加500万元的承兑汇票,直到2014年12月初,杨某某派他儿子和公司副总给许某某和王根廷送来了两张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面值200万元,王根廷收下了;另一张面值300万元,因票面的备注法人章盖的有点出格了,王根廷没有接收。许某某当时给杨某某打电话,杨某某说过几天给证明或者换一张承兑汇票。
因为当时下班了,我们没有到银行去查验票的真假,许某某说他已经和运城的张某某联系好了,回到运城可以抵押或者贴现。当天晚上我们在河南济源住了一晚上,我和王根廷提出在济源找我内弟贴现,许某某说他已经和张某某联系好了,还是回到运城贴现。第二天许某某带领我和王根廷见到张某某,张某某先领我们到一家投资公司没有办成贴现,紧接着张某某又领着我们找到续某某贴现。具体是张某某、许某某和王根廷跟续某某说的,他们谈好后许某某让我去给续某某提供银行账号,没过一会儿我的账户就收到了194万元,王根廷让我取了1万元现金给了张某某,是王根廷给我说许某某答应给张某某1万元的。
第一张票贴现后几天,许某某打电话让我和王根廷在山东聊城等票,等票期间,我和王根廷联系不到杨某某,许某某说让我们不要管这事,他和杨某某联系。期间许某某让我和王根廷给白风恩先后打两次款共31万元。许某某说白风恩是合作客户,让我和王根廷不要管这些,到时候给咱们拿来100%的真票。12月20日左右,许某某在山东济南把367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我和王根廷,让我和王根廷到运城找张某某贴现,张某某带着我和王根廷找续某某贴现,王根廷和张某某跟续某某商谈,我只是根据王根廷的意见向续某某提供了我的两个账号。第二张票贴现后,许某某跟我和王根廷说,他可以在石家庄找人为王根廷办理国债抵押贷款,让我和王根廷跟他去石家庄。我们到石家庄后,见到了河南郭某某,许某某找的人和王根廷没有谈成,王根廷认识郭某某,郭某某同意以他公司的名义办出国债抵押贷款后让王根廷用一半,并提出借王根廷的款作为前期费用,王根廷让我从贴现款里给郭某某转了190万元。2014年12月下旬,我和许某某、王根廷在石家庄见到张某某之后,王根廷问张某某,为什么367万元的票只贴现了330万元,张某某说他扣了24万元。王根廷问张某某为什么扣了24万元,张某某说:如果王根廷提供的票有问题,我用这钱赔偿续某某。王根廷问许某某这两张票有没有问题,许某某说:不管票有没有问题,只要到期前给贴现人还了钱或者用一张新票把旧票换回来就行,收不回来就是票据诈骗。至此我才对这两张票的真假产生了怀疑。王根廷为了到期把旧票收回来,让我给郭某某打了30万元;2015年2月1日让我给曾某某、郅禹成分别打了60万元、30万元,统一由曾某某出借据。许某某授权委托书是因为许某某要给王根廷融资1000万元,为了确保王根廷将融资款用于生产而不用于还账,委托我对许某某提供的融资款进行监管。
(2)2015年9月11日的供述,主要内容:大约在2014年12月22日左右,我和许某某、王根廷、张某某在石家庄宾馆知道这两张银行承兑汇票是假票。因为如果是真票的话,不需要在承兑汇票到期之前半个月把钱还给投资公司或者继续拿一张未到期的承兑汇票把到期的票换回来,如果不把这两张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换回来,这两张票流通到银行就会暴露出来是假票。知道是假票后,王根廷说:咱们赶紧办理国债抵押贷款,赶在承兑汇票到期之前,把钱还给续某某。我就抱着侥幸心理,希望王根廷能把国债手续办好,及时把钱还给投资公司,进而把两张假票收回来。2014年12月29日,王根廷让我借给郭某某30万元、曾某某60万元、郅禹成30万元,让郭某某为其办理国债手续,让曾某某和郅禹成帮忙给郭某某办理网上授信业务,也没有办成。2015年1月中旬,许某某和王根廷又让我给白风恩打了30万元,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目的就是用新票把以前交给投资公司的假票换回来,但白风恩再没有提供过票。
(3)2015年9月14日的供述,主要内容:我跟着王根廷跑银行承兑汇票,是因为王根廷于2011年、2013年分三笔从我手里借了270万元,我多次催要,王根廷一直推诿,到2014年8月王根廷给我说认识一个许总(许某某)能搞到银行承兑汇票,要求我先垫付一部分活动经费,并答应我这事办成后先偿还我100万元。王根廷和我都是稷山人,他的企业一直运转不良,见王根廷这么讲,我就看到一点希望,所以我就跟着王根廷等人跑银行承兑汇票。
(4)2015年12月23日的供述,主要内容:经刘某某辨认200万元和367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确认原件是他和许某某、王根廷从山东接收的银行承兑汇票。
自我供述:基本内容同上。
(5)2016年1月28日的供述,主要内容:2014年12月下旬,王根廷在石家庄一宾馆问张某某为什么少付24万余元,张某某说这24万余元他暂扣了,我才知道张某某收了24万余元。张某某在石家庄宾馆给王根廷说:你抵押给续某某的那张367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应当到期归还续某某,如果你归还不了续某某,我用这钱作为归还续某某的保证金。当时王根廷让张某某出手续,张某某才给王根廷打了个欠条,欠条王根廷交给我保存。续某某给我账户上付了330万元,他和张某某、续某某谈的是扣3.5%的费用,应当给我账上付354万元。
被告人白风恩的供述
(1)2016年5月28日的供述,主要内容:大约在2014年12月中旬,我经杨某某介绍认识了运城的许某某,杨某某让我给许某某联系提供银行承兑汇票,我和许某某讲好要收12%的好处费,许某某同意了。之后许某某给我个人银行账户内打了31万元,我给许某某提供了一张面值367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大约一个月后,许某某又给我账户打了30万元,让我给他再次提供银行承兑汇票,因为我没有搞到银行承兑汇票,所以没有再给许提供票。这张面值367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是济南一个姓王的女士给我的,我不知道她的详细情况,王女士让我联系银行承兑汇票买家,她按10%收取好处费,剩余的好处费归我自己,我给她付了26万元好处费,她给了我这张承兑汇票。后来收到许某某的30万元,我给王女士预付了10万元好处费,王女士没有再给我提供票据,剩余的20万元我自己得了,去广州做生意被骗了。我不知道票是真是假,也不管票的真假,我只管自己能赚到好处费我就做。
(2)2016年5月29日的供述,主要内容:这张367万元的承兑汇票是一个自称“王某”的女士给我提供的,我以现金方式给了她36万元好处费。这张票不合法,因为出票人与王某没关系,收款人与我也没有关系。经过辨认票号3050005323473815、面额367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确认这张票的原件是我交给许某某的。
(3)2016年10月18日的供述,主要内容:我给许某某提供面值367万元的承兑汇票,一共收取了51万元的好处费,先后分三笔给我汇的款,分别是18万元、13万元、20万元;后来还收过许某某、王根廷打来的30万元,是他们让我继续找承兑汇票预付的好处费,我没有给他们找到票;收没收王根廷汇的5万元我记不清了。
二、2015年3月中旬,被告人王根廷伙同吉某某(另案处理)找到安徽人李某某(另案处理),要求提供能通过验证的虚假银行承兑汇票,李某某提出3%的中介费和10%的购票费。同年3月26日,被告人王根廷给李某某汇款1万元作为定金,3月30日,被告人王根廷通过向李某某借款,由李某某给李某某汇款30万元,在河南郑州从李某某手上取得47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
2015年4月3日,被告人王根廷伙同吉某某、姚某(另案处理)带着购来的47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来到河津市,经杨某某介绍找到被害人侯某某,由吉某某出具借条、承诺书,将该47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抵押给侯某某,借款285万元,款项全部打入姚某的银行卡内。根据被告人王根廷的要求,姚某给闫某某(另案处理)转账21万元、给李某某转账40万元、给被告人王根廷指定的账户转账66万元供王根廷个人使用。经向出票行查询,扣押的47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系涂改伪造。案发后,被告人王根廷亲属主动退回赃款4.95万元。被害人侯某某现仍有280.05万元未追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
1、河津市河口福利洗煤有限公司侯某某2015年12月7日的报案材料。
2、2016年3月1日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4月初的一天,郭村杨某某说他朋友有一张470万元的承兑,因为急用钱让我看是否能帮忙给他朋友在哪儿贷点款,出于给朋友帮忙考虑,我就答应了。同年4月3日杨某某带着稷山一个不知名的老板,还带着自称临汾尧都玉龙面粉厂老板的吉某某,吉某某还跟着一个女的叫姚某,四人一行到了我河口洗煤有限公司的厂里,吉某某当时拿着上述面粉厂的营业执照、这张470万元承兑,还有一张曾经在稷山信用社查询过的凭证、面粉厂的公章。我问吉某某为啥不在银行直接贴现,吉某某说这张承兑是他亲戚在煤炭运销公司会计那儿借的,等于是公款不能贴现。我说我只认识杨某某。杨某某说让我放心,说出了问题他负责。出于对杨某某的信任,我就将这张承兑拿上在城北村冯某某那儿抵押贷了500万元,当天冯某某给我卡上打了475万元(月息2.5分,每月利息12.5万元,扣除两个月的利息25万元),我说我的卡是建设银行的,他们四个人就跟着去河津建设银行办卡了。为保险起见我要求吉某某写了承诺书,杨某某代书的,吉某某当着我的面盖了公章、私章,按了手印。当天我就将285万元打给了姚某,吉某某给我写了借条,条据上写的是300万元,我也扣除了两个月的利息15万元,月息2.5分,吉某某给借条上盖了上述面粉厂的财务跟行政章。因为杨某某是担保人,我老想着杨某某还钱,他自己会报案,我才没有及时报案。
3、2016年5月6日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6月3日姚某卡上曾经给杨某某汇过8万元,杨某某只给了我5万元说是吉某某给的利息。吉某某出具的借条上给姚某汇款的时间具体到15时56分46秒是我财务人员备注的。
(二)证人证言
1、闫某某2016年3月29日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3月27日之前的一天,王根廷给了我一张470万元的承兑汇票,让我去银行查询一下,我就让通讯员裴亚飞去稷山信用联社查询了,查询完后,他将银行的查询结果和承兑给了我。我没问过王根廷承兑哪里来的。
2016年5月16日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3月30日在明知承兑的做假程度能够在银行查询有回复,我大胆借程稳稳跟前王某某的奥迪车,当时说一会就还,借到车后我就将车开到河南郑州,在一个宾馆里见到了王根廷、吉某某、还有李某某,避开别人王根廷给我说将我借的奥迪车抵押在李某某跟前借30万元,不然李某某不借。我同意了,还在王根廷打给李某某的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上了我的名字。因为我知道王根廷能够用30万元启动资金弄到470万元的承兑。在我借车之前,王根廷就打电话给我说能弄到大额的承兑,需要30万元现金,告诉我借辆差不多的车过来。我理解他是想把车抵押在别人跟前借钱,然后用于购买承兑汇票,我认为用30万元买470万元的承兑是假的。2015年4月3日王根廷给我打款21万元是还我的钱,让他儿子王某某给我妻子打款21万元是让我摆平他在乡宁网上逃犯一事,王某某给我妻子打款45000元是我提现的,干什么没印象了。
2016年6月3日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3月30日抵押的奥迪车,就在这一两天之后,王根廷、我、吉某某、姚某还有王根廷一朋友姓原,我们五人坐着吉某某的车去了西安,在西安一家银行办理470万元承兑汇票贴现,人家银行回复说票有问题,就没有贴成,办不成又返回河南。什么银行我忘了,应该是王根廷提前联系好的。
2、程稳稳2016年5月16日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3月份的一天中午,闫某某找我借车,因为我当天借的是王某某的奥迪Q5,我就把车钥匙交给了闫某某,期间我多次要车,闫某某一直说是有事,用了一个礼拜左右才还。王根廷、闫某某都欠着王某某的钱,据我了解王根廷在稷山欠着2000万元左右的债务。王根廷骗的人太多了,他自己都不见得能说出准确的数字。我是债主之一。
3、原某某2016年6月12日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与王根廷是好朋友,给他送过煤,现在王根廷还欠我45000元。2015年4月30日我给王根廷要钱,他让他儿子王某某给我妻子崔会霞卡上打款2000元。
大概在2015年前半年的一天,王根廷委托我找人将他一张470万元的承兑汇票搞贴现,王根廷将承兑的图片用微信发给了我,我将承兑的图片发给了朋友陕西人李某,李某说能够办理贴现,我就跟王根廷、闫某某、临汾老吉,老吉开着他的丰田越野车一行去了西安,李某当时出国了,给了我他一个朋友的电话,我给他朋友打电话取得了联系,他朋友将我带到了西安西城一个兴业银行,我跟闫某某跟着这个朋友进了银行,时间不长,那个朋友出来了,说是票据有问题,还说银行要报案,还要扣票。闫某某说马上回去给换张票,那朋友就将票给了我们。当天在回家的高速路上,李某给我打电话说我来骗他,让我以后别再跟他联系。当时王根廷、老吉没有进银行,因为王根廷是网上逃犯。
4、杨某某2016年2月19日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4月1日,我一熟人稷山恒利洗煤公司王根廷打电话说是有一张470万元的承兑汇票想办理贴现,还说曾经在稷山信用社都查询过了,票的真实性没有问题,吉某某通过微信给我发了承兑的图像。我知道侯某某资金比较紧张,侯某某可以用这个承兑换点煤就能用于周转,随后我把这个情况告诉了侯某某,并把侯的手机号给了王根廷,接着王根廷带着自称临汾玉龙面粉厂的吉某某,吉某某还带着一个女的叫姚某(两人自称是合伙人)来了河津,我跟上述一行人到侯的厂子见了面,见面后他们几个人谈了利息,写了协议。当天侯某某就给姚某的建行卡内打了300万元。同年4月23日侯某某给我打款100万元跟这个承兑没有关系。承兑汇票到期是2015年9月5日,事后我跟侯某某去临汾找了两次玉龙面粉厂,吉某某手机也开着,有时候不接,有时候接着就往后推。我把我手机上的承兑图像、查询图像提供给公安局。
5、冯某某2016年3月3日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4月初,侯某某拿着一张470万元的承兑汇票说是要抵押贷款500万元。我说为啥不贴现,贴现合算,我这里利息2.5分,高于承兑汇票贴现利息。侯某某说承兑是他朋友的,他朋友不让贴现,他只是临时周转一下。因为之前我们有过业务往来,我就扣除了当月利息12.5万元,给侯某某卡上打了487.5万元,侯某某给我打了500万元的借条,将出票人为漯河市川胜纺织品有限公司、面额为470万元的承兑汇票抵押在我处。到了2015年9月侯某某将借我的500万元跟利息全部归还了,我把承兑汇票还给了侯某某。
6、李某某2016年4月22日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与临汾人吉某某是在2013年认识的,2014年吉某某来我家玩时提出想要承兑汇票,我就帮他问了老乡赵某某,赵某某说他能够搞到银行承兑汇票。直到2015年3月份的一天,吉某某跟着一个叫王根廷的来到安徽我家,吉某某说王根廷有洗煤厂,他自己也有厂。我告诉他们两点:一是不能骗人,二是还不上款我不负责任。他俩都答应了,我就自己执笔写了一个承诺书,大概内容就是不能提现,接着我通过赵某某联系上了王某某,我跟王根廷、吉某某就去了河南,在河南郑州火车头宾馆,王某某单独见到我,我跟王某某谈了,他说一张承兑他要10%,我让赵某某给王某某做工作,王某某同意价格低一点给我们,我就从我的卡上分多次提现给王某某30万元左右,钱是2015年3月王某某要定金的时候吉某某打给我的。吉某某一直说是给王根廷搞承兑,我告诉王根廷说是中间人要3%中介费、10%买票的钱才能搞到票。我一边跟王根廷、吉某某谈,另一边跟王某某、赵某某谈,他们两方不见面,给票的时候是王某某给我一张470万元的票,我跟王某某、吉某某、王根廷一起去了郑州一家银行在一台机器上验了,接着黄某某来了,她提出要1%,吉某某同意了,给黄某某的钱是第二次办票的钱。我给赵某某8万元。吉某某从开始买票到票拿到手之后总共给了我100万元左右。王某某说该承兑能够过银行的机子,查询也没有问题,但只能用于抵押,不能用于贴现,可以去借私人的钱,但在承兑到期之前如果还不了私人钱,票在该贴现的时候不给退回来,王某某有权注销承兑。上述470万元的承兑到期日是2015年9月5日,到期之前还必须给我们还回来,赵某某、王某某好处费是不退的。吉某某第二次的68万多元里有我的好处费,但没有成功我就退给了吉某某。王根廷儿子王某某2015年5月2日给我打款5万元,我以为是吉某某安排的,我不知道王根廷所说的这款是还想要一张票的预付款这事。
2016年4月28日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3月30日还是31日,我将470万元的承兑交给了王根廷,之前在河南火车头宾馆我跟王根廷、吉某某、王某某四人见面前,王根廷、吉某某要求银行承兑汇票在银行能够过了银行的机器检验,查询还能有回复。王根廷跟王某某将470万元的承兑拿上去银行在机器上验过了。王某某要求只能用于抵押,不能用于贴现。并说他们有规矩只能付现金,我就从卡上提现24万元给了王某某,王某某通过我将这张470万元的承兑汇票交给了王根廷。可能之前还付过定金。我跟吉某某、王根廷都谈过,我应得票面的3%,得到15万元中介费。黄某某是通过我认识王根廷、吉某某和姚某的。2015年6月5日姚某打款5万元给黄某某是这段时间王某某提供的490万元银行承兑过不了机器,我们找不到王某某了,黄某某提出给她5万元帮我们找王某某。
2016年5月24日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3月26日王根廷儿子王某某打款1万元是打算购买470万元承兑的定金;2015年5月吉某某安排王根廷打款5万元给我是购买假承兑时定金不够,补交的钱;2015年3月31日李某某的卡给我打款30万元是购买470万元承兑的本金。2015年4月5日姚某打款24万元,加上王根廷提前支付的1万元定金,是票抵押出去后,我分得的25万元。姚某在2015年4月21日打款40万元应当是购买另一张承兑的钱。姚某加李某某打给我的钱共101.8万元,我给赵某某11万元、王某某65万元,剩余的钱都退给姚某给吉某某了。
7、李某某2016年4月19日、4月20日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2月26日,王根廷和许某某在河南找我借8万元(有借条),说是办银行承兑需要给银行交钱。3月30日,王根廷、吉某某、闫某某找到我,王根廷说还是在银行办理承兑,需要先给银行交一部分钱,就把一辆奥迪(晋MY3456)抵押在我家,闫某某说是他的车,由吉某某、闫某某做担保王根廷借了我30万元。王根廷给了一个名字叫李某某的账号,说此人是银行的人。按照王根廷的要求,我在当地ATM机子上给李某某打了30万元。当时约定这笔钱如果2015年4月5日之前不归还我,奥迪车的所有权就归我。4月4日王根廷就让人给我打了40万元,等于归还我38万元,给了2万元好处费,奥迪车闫某某开走了。还完钱王根廷就没有问我要借条,我也没有给。
8、许某某2016年4月13日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王根廷给我打款三次共计3.4万元,这些钱是给他融资付的跑腿费用。我让王根廷给山东白风恩打款5万元是给王根廷弄张假承兑汇票,但白风恩没有提供,购买假承兑给中间人的费用比例是10%-15%不等。王根廷用魏某某的账户给我东北一个吴姓朋友卡上打5万元,不是9万元,这是让我帮忙弄一张500万元的电子承兑汇票。
9、王某某2016年5月4日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卡号xxxx6、xxxx8的建行卡是我本人使用的。2015年3月26日给李某某汇款1万元,姚某2015年4月4日、4月9日分两笔给我卡上打的66万元,我不知道是什么钱,是我父亲王根廷安排人给我汇的钱;我于2015年4月7日至5月8日分别给魏某某汇款9万元、李立新汇款21万元、李某某汇款5万元等55.8万元都是王根廷安排我汇款的,我不知道是什么钱;里面的101058.8元是我通过支付宝转账、ATM提现,具体做什么我记不清了。
10、李某某2016年4月15日、4月21日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5月3日王某某给我卡上打过10万元,是王根廷欠我的钱,前后王根廷欠我297万元,我已经起诉到稷山法院了。2015年4月8日王某某给我建行卡上打5000元是还我的钱。
11、刘某某2016年4月6日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王根廷是我表弟,他现在还欠着我十多万元。因我儿子结婚,2015年5月7日王根廷让他儿子王某某给我打款5000元。
12、乔某某2016年5月13日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我去稷山看望朋友张某某,她说用一下我的农行卡,她朋友有个5万元要打给她,我俩就去了银行。我不知道谁打给我的5万元,我从稷山农行提了5万元现金给了张某某。
13、魏某某2016年4月18日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的农业银行卡(尾号6879)王根廷妻子张某某用过,我记不清具体时间进过一个9万元,张某某打电话告诉我还要用我1万元,就从我卡上给人转了两次5万元,共10万元,转给谁我不知道。
14、张某某2016年5月31日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5月28日我使用魏某某的银行卡给乔某某汇款5万元,她提现给了我,王根廷要我将现金汇给了东北人吴建波。
15、蔡某2016年6月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2015年4月9日王某某从支付宝向她的中行卡转账4.5万元,她在当天给薛素莉的银行卡转账4.5万元。
(三)书证
1、扣押清单、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一张,证明:2016年3月1日河津市公安局从侯某某处扣押了金额为470万元、票号为1050005322653818的虚假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经当庭出示,被告人王根廷无异议。
2、承诺书复印件、借条复印件,证明:吉某某签名、临汾尧都区玉龙面粉厂印章的承诺书一份,内容是:玉龙面粉厂因急需现金周转,愿将我厂承兑汇票1050005322653818以本票复印件为准,票面金额470万元,作抵押给河津市河口福利洗煤有限公司,抵押用现金300万元,使用期四个月(2015年4月3日到8月3日),到期如不归还,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由吉某某签名、盖有临汾市尧都区玉龙面粉厂财务专用章的借条一张,内容:今借到河津市河口福利洗煤有限公司现金300万元,月息2.5%,用款时间四个月,到期保证如期归还。备注的姚某账号及汇款时间、金额285万元。
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汇票复印件,证明: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商城路支行答复河津市公安局,真实票号为1050005322653818、金额为47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该行于2015年9月9日解付。河津市公安局支、赵二位持有的同样票号的银行承兑汇票经该行仪器鉴定系涂改伪造。
4、银行承兑汇票照片、手机微信照片、信用社查询凭证照片四张,证明:从杨某某手机中提取的内容与本案假承兑汇票一致。系吉某某通过微信发给杨某某的。
5、山西省农村信用社支付清算信息类业务专用凭证,证明:该银行承兑汇票的信息查复情况。
6、承诺书,证明:我在郑州购买票号为1050005322653818的银票,是我通过朋友在郑州购买的,这是我自己自愿的行为,在今后如果为这张票所产生的一切后果都与李某某无关,这是个人的事,一切后果由我个人承担,特此承诺。承诺人:王根廷;证明人吉某某。
7、借条一张,内容:今借到叁拾万元整,抵押奥迪车(晋MY3456)4月5日前归还,如不归还,车所有权归李某某所有,同意把款转到李某某建行账户。借款人王根廷,担保人吉某某、闫某某,2015年3月30日。
李某某提供的转账明细,证明:2015年3月31日李某某给李某某转账30万元。
8、姚某尾号2021的建行卡交易查询单,证明:2015年4月3日侯某某汇入款285万元,4月4日向李某某转账40万元、向王某某共转账66万元、向薛素莉转账21万元、向李某某转账79.5万元及其他交易情况。
9、王某某尾号1506的建行卡交易明细,证明:2015年3月26日该卡给李某某汇款1万元,2015年4月4日、4月9日姚某分别给该卡汇款61万元、5万元。
尾号1506建行卡交易查询,证明:该卡2015年4月3日至24日的交易情况。
支付宝账号交易单,证明:其2015年4月6日给王根廷转账3500元(王根廷尾号4441建行卡交易明细印证了此事实)、4月8日给李某某转账5000元。
尾号8838建行卡交易明细,证明:2015年4月24日至7月21日期间,该卡向李立新汇款21万元、许某某5万元、白风恩5万元、李某某5万元等及其使用情况。
10、新线借记卡历史交易明细清单,证明:蔡某银行卡(尾号5281)2015年4月9日两笔转入45000元,又转出一笔45000元。
11、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内容:户名为薛素莉尾号0312的卡上2015年4月4日转入21万元,4月9日转入45000元。
12、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证明:由农业银行稷山支行出具魏某某尾号6878的银行卡5月21日转入许某某卡5万元,5月28日转入乔某某卡5万元。
13、扣押清单、农业银行交款单复印件,证明:张某某(王根廷妻子)于2015年6月12日向河津市公安局涉案资金专用账户缴款4.95万元。
(四)被告人王根廷的供述与辩解
2016年4月13日、5月20日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3月底,吉某某跟我到安徽他朋友李某某的家里,吉某某想要一张承兑汇票,他跟李某某商量说是一张票需要11%还是13%个点,我当时想让吉某某弄成之后用人家50万元。李某某说他提供票据,全国各地银行都可以查询,该承兑汇票只能用于抵押,不能用于贴现。后来李某某在河南郑州提供了一张470万元的承兑汇票,吉某某用手机将承兑传给闫某某,我让闫某某帮忙查一下,接着闫某某查询了,说承兑没有问题,我就打电话给闫某某,说我购买承兑需要30万元,但是我没钱,让闫某某借一辆好车去河南抵押在我朋友李某某处借30万元,闫某某就开着王某某的奥迪车到了郑州,把车抵押在李某某处,我就给李某某出具了30万元借条。李某某按照吉某某的安排将30万元打给了李某某。2015年3月26日王某某的卡给李某某打款1万元,是吉某某安排给李某某的购买定金。
2015年3月底一天,我联系了河津朋友杨某某,告诉了吉某某的电话号码,他俩通过微信,吉某某将承兑汇票跟银行查询传给了杨某某,杨某某介绍说他河津一朋友能够抵押借款。2015年4月3日,吉某某开着他的丰田车带着一个说是他股东,会计叫姚某的女的,他俩拿着那张470万元的承兑,我们三人去了河津,在河津找到了杨某某,我们四人在河津侯姓老板的办公室,我告诉杨某某跟侯某某,这张承兑不能贴现,只能抵押,承兑贴现之前还得还人家。侯某某说他去银行查询一下承兑,接着同意抵押,吉某某就给侯某某出了承诺书跟借条,说好利息2.5%,扣除了两个月利息,侯某某说他也是从朋友处高息抵押借来的,当天侯某某就给姚某的卡上打了285万元。钱到手后,我让吉某某给我朋友闫某某提供的卡上打了21万元,给我儿子王某某的卡上打了66万元(因为我是网上逃犯),还安排吉某某给我朋友李某某40万元,剩余的钱就是吉某某的事了。杨某某给我打电话要过利息我没给。姚某给闫某某21万元是闫借的钱。2015年4月底王某某的卡给闫某某指定账户打21万元是我委托闫某某帮忙办理乡宁网上逃犯的撤网;同年5月2日王某某给李某某打款5万元是吉某某让我打的;王某某的卡给白风恩打款5万元是许某某让我打的;王某某的卡给魏某某打款9万元是我让外甥转给许某某的;王某某给刘某某打款5000元是我欠刘某某10多万元,他儿子结婚我还了人家5000元,给李某某打款10万元是我欠李某某200多万元。我把王某某的卡号提供给吉某某,款到手后上述业务是我打电话让王某某办的。66万元到手后我都还了借别人的钱。我还通过李某某的卡给许某某打款8万元,用我妻子的卡打款5万元,王某某的卡打款3.4万元,共计16.4万元,是因为许某某能给我融资3000万元,他管我要我就给了。给李某某打款5万元是替吉某某还的。
在河南抵押借款的时候我就跟吉某某谈好我在之前许某某从李某某跟前借过8万元,我说承兑抵押出去之后必须归还李某某的8万元跟购买承兑的30万元,完了我要用50万元,吉某某答应了。后来在河津将票抵押出去之后,闫某某去河南开奥迪车,说他想用部分钱,想多用一点,理由是我欠别人钱,我管闫某某要账,闫某某给不了,闫某某曾经在王某某跟前借过10万元帮我还了账,还有几笔手续费也是闫某某帮我还的,我跟吉某某商量后,吉某某就让姚某给闫某某指定的卡上打了21万元。
关于被告人许某某、王根廷、张某某、刘某某及各辩护人所提各被告人均不知道银行承兑汇票虚假的,起诉书指控票据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在票据诈骗案件中,认定被告人对于票据的虚假是否明知,应当联系票据的取得、使用、处分以及钱款的处置等客观行为加以判定。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应的代价。因此,未支付合理对价或者以明显低价等非正常的途径取得票据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是明知的。本案中,被告人许某某、王根廷、刘某某在没有支付对价而取得了承兑汇票,仅以数十万元取得了数百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并用该汇票进行变现,对所得变现款予以使用,致使被害人遭受特别巨大损失。据此可以认定被告人许某某、王根廷、刘某某对银行承兑汇票虚假是明知的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公安机关多次供述其已经告知了被告人张某某该银行承兑汇票只能抵押,不能贴现。而被告人张某某为了赚取中介费,对该汇票的真假持放任态度,最终造成了被害人特别巨大损失,据此可以认定其对银行承兑汇票虚假是明知的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当庭提供的通话记录不能证实来源的合法性,不予认定。故对各被告人及各辩护人的该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许某某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许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许某某在联系寻找、取得、变现虚假银行承兑汇票的过程中,积极参与并实施,并非起次要、辅助作用,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王根廷的辩护人所提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王根廷明知银行承兑汇票虚假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在卷证据材料显示,被告人王根廷等人在西安使用该承兑汇票贴现时,对方已明确系假票,并拒绝进行贴现,而被告人王根廷等人为取得变现款,又拿到河津市进行了使用。故其对此银行承兑汇票系虚假应当是明知的。其为取得银行承兑汇票垫付资金,积极参与并实施变现行为,使用变现款,在共同犯罪中并非起次要、辅助作用,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白风恩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白风恩在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的过程中起牵线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白风恩为被告人许某某等人提供了一张367万元的虚假银行承兑汇票,致使各被告人利用该承兑汇票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得逞,其并非起次要、辅助作用,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所提被告人白风恩能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的辩护意见,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王根廷、张某某、刘某某使用伪造、变造的银行承兑汇票,骗取被害人续某某数额特别巨大的钱财,被告人王根廷伙同他人使用伪造、变造的银行承兑汇票,骗取被害人侯某某数额特别巨大的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票据诈骗罪。被告人白风恩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银行承兑汇票系虚假的,仍为被告人许建等人提供,致使被害人续某某遭受特别巨大损失,其行为亦构成票据诈骗罪。各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许某某、王根廷、白风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本院审理期间,其能主动退赔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并无重大不良影响,根据其犯罪情节,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白风恩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各被告人及各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均不予采纳。被告人许某某、王根廷、刘某某共同实施了取得、处分涉案赃款等一系列行为,应当对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共同承担退赔责任;对于被告人张某某、白风恩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综上,本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根廷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某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6日起至2023年1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刘某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白风恩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2026年5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六、责令被告人许某某、王根廷、刘某某共同退赔被害人续某某470.673397万元(退赔的78.648603万元已扣除),追缴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所得24.673397万元返还给被害人续某某(退赔的16486.03元已扣除),追缴被告人白风恩违法所得86万元返还给被害人续某某;以上款项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
七、责令被告人王根廷退赔被害人侯某某280.05万元(退赔的4.95万元已扣除),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仇春娟
审判员 崔运太
审判员 孙雷青
书记员: 王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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